今傳出將作為中天換照法令依據之一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修改,大幅提高自律機制的占分比,引發爭議。NCC法制作業,想要先上車後補票,是NCC超前尚未立法的草案偷跑,更別說當做不換照的依據極有疑慮。
自103年換照以來,中天身上現在掛了獨立審查人以及倫理委員會兩項要求,然查法規104年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獨立受理觀眾申訴的自律機制,108年「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18條才規定應設置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放進營運計畫。從時序來看,外界所說的六年未履行附款,更可能是六年NCC都沒有找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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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衛廣法要求自律機制應該只有觀眾申訴,至於獨立編審的機制,草案尚未通過。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要求附款要有「#正當合理關聯」,用一般人聽得懂的話,#法律要先規定必須考慮某種要求,#才能拿到一份執照、許可,NCC方可把這個要求當成附款,相當於「留校察看」。今天法律根本沒有這個要求,NCC把其當作附款已經是可議、選擇性附加中天獨立審查人,其他業者沒有,更是可議、今天要以這個理由換照的話,等於在數學課上考英文,而且還是英文課沒教過的東西,沒考好,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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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時序來看,主管機關的權責就很清楚了,但NCC一直故意裝糊塗,以媒體專業、自主之名出手,倒也能博得一些支持。前委員翁曉玲講得含蓄,說是「#莫把家規當法規」,認為過去NCC一直用附款要求自律內控,但行政處分上短短的一句話,業者難以遵循,應該做成書面行政指導的準則明確要求。翁前委員是媒體學者出身,對於媒體專業多了一份堅持,然而從法治主義的角度出發,自律和內控機制是業者的組織自主權,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可以這樣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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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91號闡明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要求人民,應該意義好理解、受規範者能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現NCC以審查評分表加重自律、內控的比重,但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光憑處分上簡單的文字,連翁前委員都覺得有所疑慮,要拿來當不換照的依據,還能說中華民國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嗎?NCC的獨立前提是依法,遲到六年都沒有完備的法制依據,用來當作扼殺言論自由的令箭,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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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應該要有法治國家的底線
#我這個當老師的最恨沒有公平的評量標準#還量身打造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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