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跑單怎麼辦?寄出去了對方不取貨怎麼辦?🙅
先前與大家談過了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退貨的問題,現在來談談「不取貨」,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特別替消費者提供保障,所以難免有些人真的有原因無法完成交易,或貴人多忘事、出國到不了門市等,甚至是有意選擇不取貨的部分,的確對於賣家經營是有影響的,但消保法本身就是在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就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而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障,所以按現實情況來說,確實只能買賣雙方本於誠信原則來加以協調。
當然,「不取貨」最受大家討論的就是刑法第355條間接毁損罪成立與否之問題。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先談法律實務上「詐術」之認定,以網購為例,買家向賣家訂購物品後但未取貨付款,如果一開始買家主觀上沒有不付錢的意思,只是訂購之後單純後悔不買,這不能認為是施行「詐術」,不能用刑事處罰。但是,如果買家在下訂時就沒有要購買的意思,卻說謊稱要買,就可能認定為行使「詐術」,但因為很難證明買家「自始即有行使詐術之故意」,買家只要主張其在下單時是真心要買,是商品到貨後,覺得花太多錢而反悔不去取貨或其他情形存在即可;更別說妳還要證明「買方不去領取,目的是為了讓賣家蒙受損失」這樣的不法意圖存在。所以,在一般買家不取貨付款之情形,要成立刑法第355條之罪,實在有其難度,必需回到個案之事證內容來認定。
建議從商家內部控管機制著手,針對明顯不取率提高的特定地點(超商),在系統內部設計黑名單或提醒機制,或在會員註冊時建立檢核機制等等方法,來降低經營之風險及不必要支出之成本
當然,按照蝦皮2016年官方新聞數據不取貨率僅有接近1%,所以雙方如果能好好溝通或許還是能創造雙贏,真遇到溝通不良問題各位買賣家也別影響心情,畢竟還有九成多的好客人等著大家!!!也祝福有在使用網路買賣的民眾,買家買好物,賣家得好福。
「 想要剩下9成多的好客人嗎?想要的話可以全部給你。去找吧!我把所有好客人都放在那裡!」(改編海賊王哥爾‧D‧羅傑之名言)
#狗律師貓助理の法律小常識
#歡迎諮詢
2016年蝦皮新聞數據: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614/716215.htm
消保法第三人 在 張渝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損鄰不賠就是不賠,我起訴前鑑定,法院判賠二倍,加記懲罰性損賠
隨著2017年結束,我們這二三年來的法院委託鑑定案陸續判決出來,雖判決書可上網看到全文,兼顧當事人個資我還是簡單隱蔽,但有些議題提出參酌。這些案子有些是法院囑託輪派的,也可是當事人兩造同意或律師委託,有的是技師先進拉我進來協助處理。
這本是當事人找我們處理,我本要他們和解,但借牌的人不賠,且已拿到使照。相當棘手。
1. 起訴前的委託鑑定法官怎麼說?
判決書說「被告雖否認該鑑定報告書形式上真正,然此經製作該鑑定報告書之人即證人○○○○○○到庭證述該鑑定報告書確為證人二人本人所製之鑑定報告書無誤,該文書之真正應可認定。」白話,鑑定報告就是鑑定報告,沒有什麼訴前訴中的問題。
2. 損鄰與工程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我和法官怎麼說?(出動空拍機,用力學和法學說明)
我寫的鑑定報告中「9.3本案施工鄰損之因果關係:經本會鑑定人現場踏勘、空拍與調閱相關資料,依因果關係理論,確認本案建物之受損與相鄰之建物新建工程(即完成ooo號xxx號)之建築工程存在因果關係。」
判決書中「證人張渝江亦結證稱:「我們所引述的因果關係理論即為是否可想像原因不可存在,我們如何確定本案建物之受損與建物興建工程存在因果關係,主要是我們在現場查見標的建物之受損,與相鄰工程開挖所形成的土壤解壓造成差異沉陷,形成其結構存在的張力裂縫,此裂縫與地震所可能造成的裂縫不同,同時,我們透過空拍的相片,如附件6-1、-2照片,亦可發現鄰地興建工程與標的建物所產生之損壞相關」
3. 裂縫新舊不分?我怎麼說?
判決書中「證人張渝江亦結證稱:我們用二個標準來確定是否為新增,第一是確定其裂縫為新,亦即其內並無歷時會存在的灰塵囤積或其他污穢,第二是根據結構因差異沈陷而產生之應力變化,去除掉與此型態無關之裂縫,用這二個標準來判斷其損害是否為新增損害。如上述因果關係之推論與分析,我們判斷新增損害是ooo號與xxx號建築工程所造成的。」等語,已明確證述系爭建物所受之損害,確為被告o o 公司施作系爭工程違法增建--及開挖地下室時所造成,應堪認定。」
4. 損鄰要處理好,這判決適用消保法(商品製造者對第三人的侵害)加計了一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其實台灣大多民眾都不好訟,也好商量,這個案子是當事人根本拿不到錢修房子,不得已才起訴,法院的判決給了當事人正義外,我們也協助提供了我們主張的正義。
消保法第三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楊淑文 教授 ➔ http://qr.angle.tw/nxg
✔本書編排的方式,於每個評析判決的開頭,就直接明瞭點出了判決的核心問題,可以使讀者在閱讀判決時就有爭點意識,迅速掌握判決的要旨及重點。
✔書中除了附錄判決全文外,也附上了相關法條以及相關裁判。讀者們可以從相關法條進行學習,也可以從相關裁判快速延伸閱讀,理解實務上的操作模式,免去讀者們蒐集資料的麻煩。
✔在判決評析當中,老師會將實務上不同判決的見解,明確的類型化,對於哪個見解是實務上多數見解,一目了然。老師的觀點若與實務多數見解相同,則會進一步深拓、強化支持的理由;若與實務多數見解不同,則會旁徵博引,提出質疑,再進行論理加以釐清。
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的存在,都是為了避免將來債務人沒有辦法依照債的本旨提出給付,因此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擔保,使得以繼續給付或是金錢填補損害。而本書是對於實務上有關於保證契約與擔保給付的相關判決,進行評析。
本書可以分為三大部分,首先是民法保證契約。楊淑文老師先從保證契約最基本的性質出發,簡單介紹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連帶保證等,再接續著介紹銀行法之連帶保證與保證之消滅。這些看似基本的概念,在實務判決的累積下,有了不同的歧見,例如併存債務承擔的承擔人清償債務後,得否向原債務的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的性質是不是屬於連帶債務?銀行在進行授信行為時,通常也會牽涉保證,這在銀行法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在消費者保護法、民法以及銀行法之間的交錯適用應該如何解釋?在本書中,都有實務見解與老師的看法相互參照。
再來是工程法律關係上的擔保給付,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工程,因為牽涉標的金額過於龐大,若是債務人任意違約,都將造成極大的損害。也因此,民法的保證無法滿足工程契約上的需求,而逐漸發展出保證廠商、工程保留款、履約保證金、立即照付條款、保固條款等非典型的擔保契約。這些擔保契約雖然與保證的目的都是為了滿足債權,但在非典型的擔保契約的性質,是不是都能一概適用保證契約的原理原則,在實務上也有很大的爭議。對此,老師亦收錄近期各個具指標性的判決,加以區分並且分析,並援引德國法,進而表達自己的見解。
後是人事保證,在僱傭關係中,僱主會因員工因職務上的行為而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可以向員工求償,但雇主通常會令員工找第三人訂立人事保證契約,希望未來損害發生時,可以多一位求償的對象。在人事保證中也有許多爭議存在,例如在人事保證中的損害賠償範圍應該如何界定?職務上之行為是否與民法第188條僱傭責任做同一解釋?人事保證從舊法時期過渡到新法,期間應該如何計算?在本書當中都有實務以及老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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