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說,後續警方為掩飾警局遭砸未究辦一事,先是刪除監視器畫面、謊稱停電未錄影,最後才在輿論的壓力下公布還原影像,警方本次滅證行為,有違反《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嫌。
陳椒華認為,關鍵證物一再消失在警方的「不慎格式化」中,一再滅證,民眾要如何重拾對警方的信賴,以及如何相信警方可以公正執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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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快到了,也代表同學們要準備上岸(解脫)了,恭喜!!
老師最近在粉專發了蠻多的爭點複習,統整如下,同學們考前可以看一下,大家加油!!
【考卷寫法】
總論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9536051891726
加重結果犯之寫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123039999694
————————————————————
【刑總】
所知所犯原則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9751749536823
「防衛意思」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452226633442
原因自由行為
❶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20048934840438
❷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3101836868481
❸梁○○家暴殺人案新聞稿之分析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0389778473020
延展型防衛過當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4738368038161
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2166424962022
中止未遂「結果不發生」之意義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60158837496114
共同沒收「過水財」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1704446008220
「中性成本支出」能否計入犯罪所得?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6321869879811
————————————————————
【刑分】
強制性交猥褻罪「違反意願」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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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6932994485365
妨害性自主罪章「猥褻」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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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結夥」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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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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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刑事證據罪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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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刑事證據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也有一陣子沒考了,幫同學們整理涉及本條的幾個考點:
1、單獨與多數涉案問題,對於關係「他人」之影響(註1)
如果行為人單獨涉案,即以行為人自己是否涉案為標準;如果有複數行為人參與(無論是正犯或共犯),處理上必須遵守「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換言之,只要跟自己有關,此時立法者即認定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符合自我庇護而不罰。
然而,在犯罪參與時,行為人甲為了避免自己受刑事訴追,經由湮滅自己刑事證據的行為而湮滅其他共犯的證據時,甲能否排除湮滅刑事證據罪的刑責?
解釋上,只要呈現犯罪參與的結構,無論是何人的刑事被告證據,都是「自己」的刑事被告證據,與他人無關,這也是從自我庇護的想法推出的結論。
早期實務反而從刑法第167條的反面解釋,而得出共犯不罰的結論,但其實是訴諸自我庇護不罰即可。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4435號判例(已停止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名。此觀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就配偶及其他血親姻親等圖利犯人而犯該條之罪特設減免其刑之規定,則共犯為其本人之利益而犯時,並不包含在內,自可得當然之解釋。」
2、何謂「刑事被告案件」?
本罪「刑事被告案件」所指涉的範圍有多廣?從程序法的角度觀之,實務向來以「偵查」時點作為區分時點,倘若尚未開始偵查,即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 (參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刑事被告案件」,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而開始偵查以後之案件。
相對於實務,較多學說從實體法的角度觀之,「刑事被告案件」應指「業已發生的刑事案件」,檢察官是否開始追訴,並不重要。詳言之,凡是「將來可得為刑事被告的案件」均該當本條的要件,不以司法程序已開始者為限。原因在於,案件開始偵查後行為人湮滅證據,固然有害真實發現,然而於開始偵查前湮滅他人證據者,因該項證據將來也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若予以湮滅,同樣會有礙於發現真實。(註2)
上述的思考都立基於行為人是否在「被告地位」下犯刑法第165條之罪。也對於被告地位形成的理解不一。實務採文義解釋,學說採目的解釋,到底哪個好?實際上,如果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思考,要貫徹罪刑法定主義,那由於行為人犯罪當下並不叫做「被告」,故不該當其文意。但這樣也會產生不小的處罰漏洞,因此可參考日本法的修正方式,將「被告」一語刪除,甚至規定成「刑事不法行為之證據」,以期明確。(註3)
________________
註1:本段綜合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0年7月二版,頁536;黃惠婷,刑法分則專題研究系列之十一/湮滅刑事證據罪修法之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58期,2008年6月,頁265-266。
註2: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2005年9月五版,頁236-237;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0年7月二版,頁537。
註3:蔡聖偉,湮滅刑事證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0期,2013年4月,頁113。
湮滅刑事證據罪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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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倖存的女孩:我被俘虜、以及逃離伊斯蘭國的日子程」新書介紹
專訪:林進韋 企劃
內容簡介:
2016年諾貝爾獎提名人、聯合國人口販賣倖存者尊嚴親善大使、伊斯蘭國奴隸脫逃者,娜迪雅‧穆拉德 自傳
「當娜迪雅告訴我她的故事時,伊斯蘭國對亞茲迪人進行的種族滅絕已近兩年。數千名亞茲迪婦孺仍在伊斯蘭國手裡,卻沒有任何伊斯蘭國成員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法庭因這些罪行被起訴。證據不是失落就是湮滅中。正義的希望渺茫。」──艾瑪‧庫隆尼(Amal Clooney)
二○一四年八月,伊斯蘭國(ISIS)入侵伊拉克一個樸實寧靜的小村莊克邱,遂行種族滅絕。所有成年男性排成列,遭集體槍決;年長女性被屠殺,丟入亂葬岡;年幼男孩被強迫洗腦,加入好戰分子;其餘女性則全數被送進人口黑市,成為在好戰分子之間交易流轉的奴隸。──這是伊拉克亞茲迪族人的命運,他們遭受這一切,只因為作為少數民族的亞茲迪教沒有聖書,被ISIS認定為不信神者。
伊斯蘭國強占克邱的這一天,娜迪雅目睹好戰分子一次處決她的六個哥哥,被迫跟所有親人分離,並被送往他城,淪為奴隸。她不過是一位剛滿二十一歲的學生,一天前還夢想著未來要成為一位歷史老師,或是經營一家美容院。
被俘虜的這段日子,只有不分晝夜的強暴、毆打和囚禁。娜迪雅曾試圖逃跑,隨後遭受輪暴處置,直至昏厥。其後甚至在不同好戰分子手中轉送多次,如同商品。她想過自殺、想過毀容,到最後失去希望、失去恐懼,只剩下徹底的絕望和麻痺。
最終,娜迪雅幸運逃出受監禁的房子,獲得一戶遜尼派穆斯林人家庇護。那戶人家的長子冒著生命危險,將娜迪雅偷渡到遠方她僅存的家人身邊。但這並不是快樂的結局,因為當我們慶幸有一個像她這樣的女孩脫逃,就表示背後還有千千萬萬個亞茲迪女孩仍正被奴役和虐待。
娜迪雅寫下這本書,讓世界看見她滿目瘡痍的國家、支離破碎的亞茲迪社會、無數被戰火摧毀的家庭,以及千萬個身心受創的戰爭罪受害者。這本書不僅揭露了伊斯蘭國所犯下慘絕人寰的惡行,也對所有沉默的目擊者提出抗議,更要讓世界知道,發生在亞茲迪族的種族滅絕事件仍未結束,並應該對此有所作為。遲至二○一七年九月,在娜迪雅和維權律師艾瑪‧庫隆尼的奔走下,聯合國安理會終於正式通過一項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蒐集伊斯蘭國在伊拉克的罪證。此時此刻,這本書的出版,將成為娜迪雅持續反抗恐怖主義的最佳利器。
作者簡介:娜迪雅‧穆拉德 Nadia Murad
伊拉克亞茲迪人,歷經伊斯蘭國(ISIS)對亞茲迪族的種族滅絕及俘虜,成功脫逃後移居德國,現為人權運動者。獲首任聯合國人口販賣倖存者尊嚴親善大使(Goodwill Ambassador for the Dignity of Survivors of Human Trafficking)、瓦茨拉夫哈維爾人權獎(Vaclav Havel Human Rights Prize)以及沙卡洛夫獎(Sakharov Prize)。目前和亞茲迪族權益組織「亞茲達」(Yazda)合作,戮力讓伊斯蘭國為其種族滅絕和違反人性的罪行,接受國際刑事法庭審判。她亦創辦「娜迪雅倡議」(Nadia’s Initiative),旨在協助種族滅絕及人口販賣的生還者治癒身心及重建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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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刑事證據罪 在 [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
發現丙失蹤 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
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B)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C) 甲請託丁毀屍滅跡,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D) 甲安排乙偷渡出境,成立刑法第 164 條隱避犯人罪
答案:D
請問D不也跟C一樣無期待可能性,為何甲會成立隱避犯人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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