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專跟哀居就不放那堆奇怪對話紀錄了!
來放放32W孕婦的包包穿搭!
有興趣看對話的可以自行去我的個人臉書,
那真的很平常,
常常都有的。
對話紀錄的對方是我前夫,
很不幸的也剛好是飛飛、希希的生父。
但是除此之外,
他跟我們家任何一個成員都沒有多餘的任何關係,
我跟 于秉鑫更從來沒有排斥他跟孩子們有接觸,
離婚至今我本人皆按照當時離婚協議內容或是後來民國105年的調解筆錄執行我的所有法律責任,
包含「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在前幾年幾次會面經驗極糟後(對方在會面結束後跟蹤、跟拍以及與我們起衝突),
孩子們多次表示不想見他、也不想跟他講電話。
而且我自己一路賺錢、拉拔他們,
請問還需要我多嘴抹黑或是顛倒是非嗎?
孩子們的反應都是非常直接、誠實,
讓他們改觀並不是我的責任,
因為我不應該對孩子們說謊,
也不會跟他們把一塊黑紙說成白的。
昨天有個粉絲講的很貼切,
她說:其實壓根不缺他付這1萬元,你就是給他一個負責任的機會而已,連這個責任都不會付,送蛋糕幾個意思啊。
對!扶養費是一個月、兩個小孩一共10000元,
可能頂多只能養毛孩的金額,
卻沒有付過(嚴格來講大概只有民國104年離婚後的頭兩個月有付、還有後來法官規定他要償還的一個月3000元總共給了3次吧?!)。
而不尊重孩子且不給付扶養費的人還到處造謠,
這些都無所謂、我也不在意,
反正我不痛不癢。
我還是依然做好我「善意父母」的本份,
但是請同樣認識他的親友不要自作聰明想讓他跟我們家關係變好,
因為他還是沒有盡到義務跟責任。
也請不知道狀況的人不用教我該怎麼做,
這些年我們的經歷,
應該已經足以讓我可以保護我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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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發脾氣
#也沒有人值得我動怒
#我只是講話就是這麼靠北
父母離婚子女成年後扶養義務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孩子的姓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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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蕩蕩的房間、桌上放著過往幸福美滿的照片,好希望一切都是在夢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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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不希望對方取得單獨親權。因為,我怕孩子被改姓,這樣我無法對長輩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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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前_協議變更姓氏要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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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面臨離婚議題的客戶,在聽完律師說明目前關於親權約定方式後(一方單獨親權、或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孩子交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有一定比例的人,會提出上面的疑問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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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如果離異後的父母一方,若不是採取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的方式,要去戶政事務所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姓氏變更登記,還得要先取得另一方父/母的 #書面同意(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參照)。所以,如果對方不同意子女改姓,不願意在同意書上簽名,還是無法單方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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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裁判變更子女姓氏_需符合一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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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對方去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不就還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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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還要看一下聲請事由,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參照),並非以離異父母單方的感受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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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對方有對未成年子女「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例如在聲請人未阻撓的情形下,未按約定給付扶養費用、未依法院裁定或是協議內容進行探視,再加上未成年子女長期由聲請人照顧,與聲請人及家人生活,情感上認同、依附聲請人這方的親人,因此變更成為聲請人的姓氏確有助於未成年人之認同感與歸屬感,法院確實就有可能就會同意聲請。(相關說明,請見貼文一樓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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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_合作心態_免去改姓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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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就可以知道,即便是父/母單方聲請法院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但若是無法說明是為了「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或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還是不容易闖關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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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主要的關鍵,還是在雙方離異後,能否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以友善的合作父母態度,把握每次陪伴孩子的時光,才是消彌對方興起幫孩子改姓念頭的最佳解方。
#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
#家庭法律急診室
#民法第1059條
父母離婚子女成年後扶養義務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江宏傑 和 #福原愛 離婚事件在上週暫時落幕,算是 #和平理性的離婚 了!感情來了彼此珍惜~感情走了也不互相勉強!
但在兩人離婚後,開始又有不少媒體將焦點放在兩人間的 #財產 以及 #小孩扶養問題 該如何處理,這兩個部分可以分別來做一下簡單的討論!
首先先提一下財產的部分,有媒體新聞提到兩人有一間價值上千萬的豪宅,然而在雙方離婚之後,福原愛可能就得損失這間豪宅,不過實際上並不能完全以損失這間豪宅來做定論,因為我們並不確定兩人的是以哪一種制度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假如是以 #法定財產 制來看,就得先討論兩人間各項財產是否為婚後才有。
若是婚前就有的部分,就需要先剔除,只會討論 #婚後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才會開始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假如婚後女方的財產價值比男方還多,才會有所謂福原愛要將計算後的金額給予江宏傑的情況,而豪宅是兩人共同持有,因此就會分成兩人持有部分價值計算,而在我們不知道雙方確切婚後財產數額的情況下,便無法完全確定是否如同新聞所說的,福原愛將損失慘重,因為一切的財產分配主要會是以婚後財產去計算,並不會將婚前的也加進去。
接著是關於小孩扶養的部分,兩人決定以 #共同監護 的方式來處理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這表示關於孩子的各項事務,兩人皆可共同討論出結果後再行決定,也避免了監護權僅歸屬於一方可能造成一方難以去決定孩子的一些重要事項,而也有新聞提到福原愛不只可能會因為財產比較多,所以在財產分配上可能會居於劣勢外,也提到若她財產較多,就得要負起扶養小孩的責任。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喔!因為在 #民法第1116-2條 有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 #扶養義務,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產生變化的,並不是離婚了就能夠完全不需要扶養孩子。
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就有扶養孩子的責任,不是以財產多寡來決定由誰單一進行扶養,最多就是可以減免部分責任,但仍需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其實在現代社會中,離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每一天都有離婚案件發生,而對於離婚夫妻最重要的並非只有財產,若兩人是有小孩的,就要記得一件事,不要因為離婚而忽略孩子!
通常對年紀還小的孩子而言,離婚是他們難以去理解的情況,同時也會很難接受父母分開,因此父母就算離婚了,也要好好照顧並教育孩子,不要隨意拋棄他們,才不會讓他們再受到更多的心靈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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