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來我持續監督國安局開放政治檔案
我上會期兩度質詢國安局,也兩度與國安局面談,要求國安局加速清查、解密、開放管有的政治檔案,讓威權時期的重大政治案件可以 #開放給社會,也落實蔡英文總統今年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時指示的 #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當時我也獲得國安局承諾。
這半年來我持續追蹤國安局的辦理結果。
依法,政治檔案一路要經過 #機關清查檔案並報送目錄,#檔案局據以審定是否為政治檔案,#後續機關解密檔案並移轉原件給檔案局,#檔案局數位化並註記是否有限制應用,#正式提供民眾檢索及應用,完成整套流程,檔案才能真正成為社會可運用的歷史資料,每一個程序都是一個關卡。
我請主管政治檔案的檔案管理局,協助提供國安局的辦理進度如下:
1⃣ #重新清查政治檔案
過去政府六度徵集政治檔案,但多年來國安局只清查通報了約200案政治檔案。而今年底以前,國安局將再通報711案檔案,數量高達過去歷年清查總數的三倍多。
2⃣ #政治檔案解密移轉
過去已清查的200多案中,原來有207件檔案仍是機密,十月初國安局已完全解密,目前不計年底前才會完成通報的政治檔案,國家安全局暫時已沒有未解密的檔案。
3⃣ #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過去國安局政治檔案不少都是 #全卷限制應用,不利於民眾申請使用。國安局五月同意我全面逐頁檢討,七月底前已完成林宅血案及陳文成案共72卷檔案,三月移轉的407卷檔案也已檢討完成。
但又出現新的問題!!
#國安局檔案只能看不能說
最近有研究者去申請國安局今年釋出的政治檔案,卻被檔案局通知:國安局要求後續若有複製、出版或公開等需求,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
我昨天特別在委員會詢問國安局邱局長:依法可以抽離、遮蔽的情報來源、情治人員,國安局都已抽掉、遮掉。剩下可以閱覽的檔案為甚麼還立下這種規矩?讓人只能看,不能說嗎?
要求研究者複製、出版或公開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等於是限制研究者無法自由研究寫作、出版論文,發表前還要經過國安局的 #事前審稿。
如果國安局被民眾徵詢可否出版論文,國安局到底要審甚麼?要提供論文審查意見嗎?審引用是否正確?研究分析是否扎實?還是其實是要審 #有無損及國安局名譽?
#政治檔案滿50年應完全解除遮蔽並開放應用
不管是遮蔽情報來源、情治人員,或者是限制民眾使用,依據的都是《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但同條第4項也規定,即使是 #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的檔案,最遲在屆滿五十年後都要全面公開,提供自由閱覽、抄錄或複製。
我以1980年 #林宅血案、1981年 #陳文成命案 為例,這兩案將在2030年至2031年間屆滿五十年,我問邱國正局長,他是否知道依法屆時都要移去對情報來源、情治人員的遮蔽,並完整開放社會使用檔案?邱國正局長說他清楚相關規定。
但既有已經移轉的政治檔案中,目前已有1958年 #防制台獨方案、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 等共13案,今年已經屆滿或即將屆滿五十年,但至今檔案仍未依法全面開放、解除遮蔽與限制,有違《政治檔案條例》的要求。
國安局今天說是因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有要求情報來源或管道要 #永久保密、#不得洩漏交付,所以他們必須繼續遮掩姓名、限制應用。
但《政治檔案條例》在去年制定,目的就是要揭開威權時期獨裁統治的完整面貌。不論依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政治檔案條例》都應該優先適用。即使國安局希望情報來源繼續保密,也應該依照《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取得上級機關也就是 #國家安全會議的同意。
#要求國安局盡速清查開放
我要求國安局三點:
1⃣依法檢討開放已滿或將滿50年的政治檔案,如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完全開放應用、去除遮蔽,後續也要逐年檢討。
2⃣針對困擾研究者的限制應用,我也要求國安局明訂所謂 #徵詢意見的處理標準。
3⃣還未完成移轉的711案政治檔案,也應依限在年底前移交全部的檔案目錄,盡快完成後續的解密移轉與開放。
邱國正局長承諾我,會就我今天的要求提出書面說明,並與本辦公室說明溝通。
國安局在威權時期綜理情報工作,最重大、最機密的政治案件檔案都集中在國安局手中!近年來許多重大案件重啟調查,也是因為國安局釋出檔案才能有所突破。所以國安局政治檔案的清查、公開,對現在的民主社會解開威權時期政治案件至關重要。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1的網紅李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個團隊,如果A在前面衝,B在後面拉,這個團隊將無法順利前進。 🆖當 #都發局 正拚命向市民宣導 #危老條例 的利多措施,希望 #中區 等舊市區的老房屋持有者,能儘速申請並完成改建,讓舊市區展現新風貌。沒想到 #地方稅務局竟然訂了個辦法,限制申請人也限制申請面積,和危老條例的精神南轅北轍,完全是...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於前法 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工會的類型與定義,應回歸工會法規範】
複數工會代表性的問題,自從100年5月1日集體勞動三法修正施行以後,至今產生諸多爭議無法解決。我今日特別質詢勞動部,要求應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回歸工會法統一定義,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之政策考量,則應該檢討有關「工會」用語在其他法律規章中的定義,例外另為特別規定。
集體勞動三法自100年大翻修之後,工會的定義與類型與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根據工會法第6條,工會的組織類型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三大類。發生最多問題的,是在企業工會的這一類型,它包含了四種不同層級的企業工會(如圖),因此很可能在同一企業內,會有兩個以上的工會併存。
而當初集體勞動三法大修的時候,在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的行使上,對於工會的資格均有連動之規範。但是卻忽略了,在集體勞動三法以外的其他個別勞動法、勞動保護法等,也都有針對「工會」賦予的權利義務。同樣的「工會」用語,其認定之標準、指涉範圍或有不同,工會法修法之後,卻沒有同時配合做相應之適當修正。
法律賦予工會應有的推派代表權、資訊獲知權、工會同意權、陪同檢查權…等等,究竟是哪一個工會才有權代表?這個問題並不是負責工會法的勞動關係司可以單獨處理、解釋。例如該企業中同時有事業單位工會及廠場工會,二者都是企業工會,也都同時主張自己才是具有代表性的那一個工會,此時雇主或主管機關究竟應該找哪個工會將無所遵循。
因此,我特別要求部長,應該盡速召集相關業務單位,共同來檢討有關「工會」用語在其他法律規章中的定義,不應該牴觸工會法,以函釋將其他勞動法令之「工會」只適用在廠場及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卻排除關係企業工會、金控工會等其他工會的參與機制。如發生工會代表權之爭議時,應訂定一套解決機制,也許是按會員人數比例、也許是透過裁決機制等方式,才能夠有效解決在「多元單一工會」之下,目前各自藉由主管機關的行政解釋處理所引發的紛爭。
#勞工值得更好
#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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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團隊,如果A在前面衝,B在後面拉,這個團隊將無法順利前進。
🆖當 #都發局 正拚命向市民宣導 #危老條例 的利多措施,希望 #中區 等舊市區的老房屋持有者,能儘速申請並完成改建,讓舊市區展現新風貌。沒想到 #地方稅務局竟然訂了個辦法,限制申請人也限制申請面積,和危老條例的精神南轅北轍,完全是在扯後腿。
🔹我請令狐榮達副市長要好好瞭解處理,不要讓 #本位主義 害了整個團隊,也傷害民眾對市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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