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六課程剛提到的細胞治療特管法,馬上就有最新相關消息瞜! 趕快來看看吧! :)
<產業訊息>細胞治療已有共識 特管辦法預計九月發布
#衛服部 #特管法 #審查 #細胞治療 #已經於國內實施人體試驗累積達一定個案數 #安全性可確定 #成效可預期 #符合適應症之臨床治療個案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6月8日預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稱特管辦法),於該辦法中明定開放臨床治療之細胞治療項目、適應症及相關管理規範。衛福部表示,特管辦法修正草案公告後,確實收到來自各界對於細胞治療相關條文的眾多詢問與建議,為向各界說明修法重點並主動釋疑,已於7月17日辦理說明會,邀請醫療機構、產業界及學研單位出席,與會人士對於本辦法修正方向多持正面肯定;該說明會之簡報及問答集,亦已公布於衛福部網頁供各界參考。草案預告期將於8月13日結束,預計於8月下旬送交本部法規會審查,將可於9月發布施行。
衛福部表示,依現行規定,細胞治療須依醫療法規定進行人體試驗,為使細胞治療技術可早日應用於有需要之國人,爰修正特管辦法,將國外已施行、風險性低,或已經於國內實施人體試驗累積達一定個案數,安全性可確定、成效可預期之細胞治療項目,開放使用於符合適應症之臨床治療個案,並訂有相關規定,以確保施行品質、保障病患權益。經參考各界所提供建議,規範原則如下:
一、醫療機構應擬訂細胞治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施行。中央主管機關對醫療機構所申請之細胞治療計畫,將核給效期,期滿得申請展延;醫療機構每年亦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年度施行結果報告,若有影響病人權益與安全、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明顯異常者,終止其施行。
二、醫療機構之細胞治療計畫,應載明施行醫師、實施項目、治療計畫、費用及收費方式、效果追蹤、同意書範本與不良反應救濟措施等,相關資訊及各醫療機構之年度施行結果報告摘要,亦將於本部網頁公開供民眾查詢。
三、涉及細胞處理、培養或儲存者,應備有或委託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GTP)相關規範之細胞製備場所,並通過主管機關查核。通過查核者將核給效期年限,效期屆滿得申請展延,效期期間衛福部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如有查核不通過之情形,同時終止委託該場所之醫療機構施行之相關細胞治療項目。
四、除病歷外,醫療機構應另製作紀錄並保存10年,如接受其細胞治療之病人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應於7日內通報主管機關。
衛福部強調,為因應本次特管辦法之大幅修正,將同步公布施行醫師之教育訓練課程標準、醫療機構申請施行細胞治療計畫之作業程序、病人同意書範本、及申請計畫書與年度結果報告格式等,以使該辦法能順利上路,並使細胞治療技術得於有效管理下,嘉惠更多癌症病友,同時促進我國生技產業發展。對於預告草案有任何建議者,可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陳述,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mohw.gov.tw/cp-16-43154-1.html
病歷摘要格式 在 新思惟國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危機,究竟是不是轉機呢?
今年初由於種種變化,本來穩定的臨床生活,面臨最大的危機(可能也是最大的轉機?),我才開始認真思考什麼樣的累積,才會不分醫院、國界的跟著自己?
當然不會是那無聊的評鑑文書,也不會是八股的病歷記載,而我小小腦袋裡能想到的,只有過往照顧過的病人的經驗,以及累積起來的小小臨床心得;但是仔細一想,這些臨床心得和發想,要不太過零碎,不然就是欠缺嚴謹的論述。
▍「要怎麼讓大家看到,並且相信我們的經驗呢?」
總以為聽老闆的話,把資料像投國內學會弄弄,湊滿字數投出就能被接受,但仔細研讀國際主流期刊的文章內容後,開始嘗試按照格式書寫草稿,發現不是標題難下、摘要難寫、圖片對不齊,就是實驗論述不夠嚴謹,結論、討論不知怎麼寫!
▍「怎麼這麼難搞…真是有夠煩人的。」
說真的在臨床忙碌了一整天,下班後要面對研究這樣困難的事情,常常心裡想的是,乾脆放棄好了(反正科內很多人沒發論文也是活的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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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摘要格式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健保可以給付國外緊急就醫】
出國或出差在外時, 萬一身體不適緊急就醫而有醫療花費時, 一般認為有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人才可申請補助,其實政府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照樣可以給付! 只要檢附相關資料, 就可以在回國後向健保署提出申請喔,相關資訊可參考以下網頁。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
申請對象: 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申請條件:保險對象在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等況,在當地醫療院所就醫者。
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請上健保署網站查詢。
申請文件:
1. 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
特別提醒您:
1.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2.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自99年4月1日(出院日)起,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103年1月1日住院,103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申請之醫療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費用明細及出院病歷摘要暫不需辦理公證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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