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 WSJ 有篇專題報道,講返大陸債券上月出現恐慌性拋售,反映「代持」呢個常見做法所帶來嘅潛在問題。
代持,外人眼中係「回購協議」, repurchase agreement 。即係例如我揸住一舊貨 (股票又好,債券又好) ,想用呢舊貨做抵押品去換一舊錢返嚟,就可以同其他人 (例如銀行/經紀行) 訂立一個協議,話對方今日會畀 X 咁多錢我,隔 N 日之後我就會用 X+Y 咁多錢買返舊貨。
好明顯, Y 呢個銀碼係我為咗借錢而付出嘅成本,對家賺 Y 咁多錢,就承擔咗我走數同埋到時舊貨眨值嘅風險。
大陸之前出現嘅債市泡沫,令手持債券嘅人可以 keep 住玩「代持」,將債券抵押換現金,再用現金買債,再抵押換現金 x 2046 。債市一路升,就足以冚返借錢嘅成本,銀行同經紀行又有錢賺, win-win 雙贏。 (有啲情況係為咗迴避 audit 而將可能有問題嘅資產交畀第三者代持,不日回購)
問題係,債市一旦逆轉,「代持」呢個鬆散而冇乜白紙黑字法律效力嘅協議 (有啲 deals 只係喺通訊軟件如 QQ 度達成,口講口賠) 就會出現走數嘅風險:上月國海證券有員工「涉嫌偽冒公司圖章,進行虛假交易」就係好例子。 (究竟真係有員工造假,抑或只係替死鬼就唔清楚)
雖然事件喺監管機構介入後平息,國海願意賠返六至七成金額畀對家,但亦已動搖大家對債市嘅信心,火燒連環船過後, de-leverage 成為市場趨勢。
#我都知repo呢啲concept唔易明
#嘗試寫出嚟等自己記熟啲
#有咩錯漏麻煩大家講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影響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慶鴻的法律遊園地』播出時間:每週四晚上6:00,敬請訂閱影響力 【性愛契約有效力?殺人契約可以簽?】 本集簡介:無效契約除了有完全無效之外,還有部分無效的契約 賣家主張無7天鑑賞期、屋主明知屋況還把爛房子賣給你,這些可都是無效的契約喔! 簽契約前務必要多加注意,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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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契約有效力?殺人契約可以簽?】
本集簡介:無效契約除了有完全無效之外,還有部分無效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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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慶鴻:
元鴻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為公司治理及商務案件,現為多間知名企業之法律顧問及教育訓練律師。期盼藉由「陳慶鴻的法律遊園地」,給予觀看者輕鬆瞭解艱澀法律概念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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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nteZen (幻雨)》之銘言:
: ※ 引述《pttmate (bye bye)》之銘言:
: : 最近與一家廠商合作
: : 本來口頭答應是星期三交貨
: : 但拖到星期六才交貨,而且又說他們明明是說星期六才交貨
: : 這讓我很不能夠接受~ 但因為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 : 現在因為物品有問題,所以廠商又將物品取回
: : 但是他保證說星期三一定交貨,但說一套做一套
: : 於是本來想請他在A4的紙,並且拿黑筆寫下
: : 「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在X月X日X點前將XX商品送置XXX公司」
: : 請廠商簽名並且手指蓋章
: : 但後來沒有做,請問一下,以下的方式就有法律效用嗎?謝謝。
: 你所謂後來沒有做是指原本要簽名蓋章,後來並未完成嗎?
: 其實要視你跟對方之間是法定要式行為(依法律之規定,須以一定方式已使用一定方式為必要者)?或是約定要式行為(依雙方當事人之約定而使用一定之方式)ꄊ: 按民法第73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如果是法定要式行為,在該方式未完成之前,皆屬無效。若是約定要式行為,按民法第166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
: 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又28年滬上字110號判例提到: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之方式,有以保全其契約之證據為目的者,亦有為契約須待方式完成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同條不過就當事人意思不明之情形設此推定而已,若當事人約定
: 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係以保全契約之證據為目的,非屬契約成立之要件,其意思已明顯者,即無適用同條規定之餘地。
: 結論:於法定要式行為,該方式未完成前,一律無效;反之,在約定要式行為,若無待方式完成後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只是為了保全證據,在該方式完成前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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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印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果對方只有蓋手印,則適用民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
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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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5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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