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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9.27(一) 13:30-17:30
| 課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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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種類與權利類型(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
—常見問題解析(如何判斷可否重製圖庫或網路素材、合理使用的界線)
🔸商標法
—商標權保護範圍
—常見問題解析(真品平行輸入與仿品的區別、公司商號/網域近似著名商標會否構成侵害)
🔸個人的法益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肖像權及常見問題
🔸其他議題
—七天猶豫期退貨(通訊交易例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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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 在 影響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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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87期
2017年11月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作者:鄭志玲>
我國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0年正式啟動修法工程,現經行政院定案,擬定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修正重點如下:
(1) 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
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2) 檢討著作人歸屬規定之合理性
修正使雇用人與受雇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例如,雙方各享有一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此外,就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著作權利歸屬,另增訂條文規範之,明定視聽或錄音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讓出資完成之視聽或錄音作品流通更為便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
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刪除法人消滅後,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存續之規定,增訂著作人死亡後符合一定要件可公開發表著作人生前未公開之著作,另排除表演人之公開發表權,並增訂公務員為職務著作之著作人時,不享有著作人格權。另,將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明定屬侵害人格權,以加強著作人格權之保護。
(4) 釐清散布權及出租權相關規定
明訂散布之客體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之方式散布之權利,亦即散布僅指現實交付之行為,不包含公開陳列及持有非法重製物之行為。
整併修正有關權利耗盡規定,明定經著作財產權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取得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人得散布之,同時保留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
(5) 調整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
將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之權利另以獨立條文規範,以資明確,以及增訂表演人就其錄製於視聽物上之表演享有專有權利。
(6)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及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另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7)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時之強制授權規定,使利用人於盡相當努力仍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亦有利用孤兒著作之管道,以及加入在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期間,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之規定;同時,增訂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規定。
(8) 修正法定賠償規定
明定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或得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刪除被害人提出證明之要件,以解決損害賠償不易舉證之問題,並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9) 修正邊境管制措施
增訂被查扣人亦得提供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請求廢止查扣,另增訂允許海關依權利人之申請,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相關資訊之規定,並限制相關資訊之用途
(10) 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刪除部分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訂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之規定,以及刪除散布正版品之刑事處罰規定,而循民事救濟途徑,俾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46449&ctNode=7123&mp=1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 在 影響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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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 在 不過平行輸入並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要先澄清的是,我們這邊討論的是真品平行輸入,至於盜版平行輸入當然是違法的, ... 以上我們可以發現,著作權法的規定比專利法、商標法複雜很多,原因在於著作權法中 ... ... <看更多>
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 在 Re: [問題] 在台販售日版牴觸智慧財產權嗎? - 看板PlaySt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 ... ... <看更多>
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 在 Re: [問題] 在台販售日版牴觸智慧財產權嗎? - 看板PlaySt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R99 (KR99)》之銘言:
: 在日劇版看到某篇po文中的推文
: 推 sacuraisho:日本正版的DVD在台灣也不能賣 也有公司照樣釣魚上鉤 01/10 21:50
: → tinyrain:日本正版的台灣也不能賣嗎?!(因為自己持有所以有點在意) 01/10 22:45
: 推 Muroi:最好不要,即使是國外正版,只要它在台灣有代理就可能被抓 01/10 22:54
: 其中提到"最好不要販賣在台有代理的片子"
: 讓我感覺很怪所以來問問
: 因為玩遊戲很多人都收日版呀 那賣日版的人算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 二手片也有很多人註明是日版在販賣著
: 有點不解@@
自己大概查了一下結果
好像賣二手並不構成問題 但進水貨來賣就有問題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正不正確@@?
轉錄 https://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48.entry
3月21日
賣水貨犯法嗎?--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
,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
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
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案例2:黃小心熱愛攝影,對攝影器材也有很深入的了解,他發現日本某c牌的相機和鏡頭
,在日本販售的價錢比國內某彩x代理商所代理的要便宜20%,因此拜託在日本的朋友定時
帶相機和鏡頭回國販賣,不久同樣收到彩x的存證信函,說黃小心的行為侵害了商標和專利
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上面兩個案例都牽扯到一個問題,就是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的問題。所謂真
品平行輸入指的就是將在國外買的正版的東西帶回國內來,無論是cd、dvd、書、衣服包包
、電子產品或是軟體等等,都有可能牽涉到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樣的行為到底有
沒有犯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說明一下爲什麼可能犯法。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
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專
利權,在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禁止他人進口的法條。著作權法有87條第4款、
專利法有第56條、商標法第82條,這些都是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如果違反了,就表
侵害了被賦予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屬於侵權行為,會有民事責任,而除了專利法之外,
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更可能會有刑責。
這樣豈不是代表我就算買了正版的東西也不能販賣呢?那爲什麼市面上看到很多人在賣?
這是因為在法理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權利耗盡理論。一張CD或一台相機製造
完成的時候,CD上有著作權,而相機上有商標和專利權,但是當這些東西第一次被販賣出
去之後,這些東西上面的一些權利就消滅,就耗盡了,因此我買了一張正版CD,或是買了
一台相機,再轉賣是沒有問題的。
既然沒有問題,爲什麼又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是因為在法理上的權利耗盡中,又可以分成
國際權利耗盡、區域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國際權利耗盡指的是當一個物品無論在世
界上任何一國被第一次賣出去後,這個物品的權利在使用國際權利耗盡的國家內就可以再
被轉賣了;同理,區域權利耗盡指的就是一定的區域內第一次銷售,則在區域內的權利會
耗盡,例如歐盟在著作權上目前就是採取區域權利耗盡;至於國內權利耗盡,就是僅限於
在國內販賣後,國內的權利才耗盡。一般來說,智慧財產權輸出國會偏向採取國內權利耗
盡,而輸入國會偏向採國際權力耗盡。
那我國目前是採取哪一種政策呢?這個部分可以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個方向
來探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制度中,我國目前是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也就是說,任何真品
平行輸入品都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2中,代理商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若非
代理商欠缺這方面的法學知識,就是利用此類恫嚇手段消滅競爭者,大可以不用理它。
但著作權就不一樣,我國著作權本來同樣如專利和商標欲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但迫於美國
的壓力,在修訂法條時硬是增訂了87條第4項,使我國的制度成為國內權利耗盡,對照87條
第3及第4款不合理的安排,就可從其中看出一二。這也就說明了真品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
品,例如音樂、書籍、電腦軟體等等的著作物,即便是正版品,想要帶回國內販賣也是需
要經過授權的,否則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1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因此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大略來說可以分成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
輸入販賣不違法,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則有違法的可能。差別在
於權利耗盡的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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