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 被人稱為是 #酒駕黨!真的是實至名歸!
大家還記得以下這些人和發生的事嗎?#民進黨酒駕名單 中現在只是又多了一個 #丁允恭 而已!
2018年2月
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部主任 #孟義超 因酒後開車發生車禍,酒測值達0.29毫克被警方移送法辦,孟坦承犯行,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3萬9千元給國庫。
2017年6月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 #林昭錡 酒駕,辱警「垃圾」,遭判刑6個月。竹縣黨部決議對林停權1年,未料民進黨中評會卻翻案,改停權3個月。
2017年3月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在台北市舊宗路酒測路檢,攔查到台北市市議員 #童仲彥 妻子 #李秀環 酒測值0.29 MG/L,明顯超標,李秀環2012年也曾酒駕擦撞路邊,當時童主動報警,李遭檢方緩起訴並吊扣駕照。
2017年1月
民進黨立委 #葉宜津 的國會辦公室執行長 #陳昭彰,與張姓友人在新北市三重聚餐後,張男被巡邏警員發現涉嫌酒駕但卻拒絕酒測,還與警員拉扯,被上銬依妨害公務罪嫌帶回偵訊,不料陳昭彰竟跑到派出所嗆警,要警政署長陳國恩到立法院專案報告。葉宜津得知後,立即將陳男開除,出面受訪也對社會致歉。
2016年12月
民進黨前立委 #張清芳 的兒子 #張定瑋,2016年6月疑因酒駕拒測被吊扣駕照,半年後竟又無照開著7百多萬元的賓士CLS63 AMG,在新北板橋十字路口等停紅燈時呼呼大睡,經警方拍打車體十分鐘才喚醒,酒測值高達0.6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其父張清芳表示,兒
子酒駕「真的很糟糕!」以後會加以約束。
2016年8月
筆名「司馬文武」的媒體人 #江春男,被總統蔡英文任命派駐新加坡,在總統府完成宣誓典禮後與友人餐敘,因酒駕遭警方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6萬元給國庫。
2016年6月
駐日代表 #謝長廷 的兒子、現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 #謝維洲,參加聚餐飲酒後駕車返家,途中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達每公升0.36,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考量謝無前科,且坦承犯行,因而給予緩起訴,條件是繳交5萬元給國庫。
2016年4月
前立委 #邱垂貞 開車行經國道二號遭酒駕攔檢,邱自認沒違規,且一星期內被攔檢3次,火爆脾氣上來竟幹譙警員:「媽的、幹、幹X娘。」並嗆警:「我是立法委員邱垂貞,你看不起立委,每次都針對我攔檢」、「立法委員還這樣被你們羞辱」,邱最後雖配合下車,並向警員致歉:「這句話,我收回來。」但執勤警員認為受辱,決定提告公然侮辱,捍衛警方執法尊嚴。
2016年2月
民進黨前立委、文化大學副教授 #郭正亮,參加謝師宴後,酒後駕車遭台北市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逾0.55,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由於郭坦承犯行,檢察官考慮給予緩起訴。郭正亮現為立委。
2015年12月
民進黨屏東縣議員 #黃建溢 在臉書上打卡,自爆前往潮州分局「關心」酒駕案件,還大剌剌地「要分局長送宵夜」,囂張行徑在PTT上引發鄉民熱議,有人直酸說:「這就是鄉下議員的水準」還有人追問:「分局長是你家小弟嗎」。
2015年12月
民進黨彰化縣議員 #許書維 酒駕肇事,他在花壇鄉中山路擦撞一輛汽車,警方前往處裡進行酒測,他吹了10幾分鐘,酒測值高達0.32。巧合的是,他撞到的還是國民黨花壇民眾服務社主任林小娟。警方訊問後,將許書維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2015年1月
台北市議員 #王閔生 的1名男助理,酒後騎重機遭新北警方攔查,警方發現他2013年曾因酒駕被罰,屬5年內累犯,依法開出9萬元罰單,但填寫地址時誤植,男助理發現錯誤後,借題發揮到派出所飆罵,警方表示要改正並懲處疏失警員,他卻嗆:「不用了,我們到議會去講!」王閔生為此向警方道歉,並開除該名助理。
2014年8月
行政院內定發言人 #Kolas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時任原民台的主播,喝2罐啤酒後仍開車回家,在國道上被警方攔查法辦,酒測值每公升高達0.37毫克,由於Kolas認罪且態度尚可,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決Kolas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2014年5月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 #洪平朗 的女兒洪念慈,凌晨酒後駕車,因不勝酒力,自撞橋墩致車輛毀損,在救護人員搶救過程,她又醉又痛,竟飆罵三字經。
2013年11月
民進黨立委 #黃偉哲 服務處執行長 #陳浚璋,在台南酒駕被警車攔下,拒絕酒測並毆警,甚至未按標準程序上銬,遭質疑有特權。黃偉哲對此公開道歉。
2013年4月
司改會執行長的 #林峯正 和友人聚餐後,酒駕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高達0.58,因涉拒簽酒測數據單,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林認罪後,獲緩起訴1年,被處分繳4萬5000元罰款。林峯正雖是時代力量黨籍,不過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獲邀擔任國安會諮詢委員,現為黨產會主
委。
2012年3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 #柯建銘 的兒子 #柯韋任,凌晨酒後開車被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已逾不能安全駕駛標準。更可惡的是,柯韋任在2005年就曾酒駕獲檢方緩起訴卻不思悔改。
2011年9月
民進黨立委 #簡肇棟 駕車撞死因酒醉倒在路上的男子,還肇事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後約談到案,簡於訊問後坦承不諱,並宣布請辭立委,最後地院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1年3月徒刑、緩刑3年。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擦撞機車 酒測值0.23騎士輕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714002039-260402
【蘋果整理】民進黨民代、高官酒駕 名單竟有這麼多人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80715/SW5BQNGRYE6VFEK5YZVI4KD4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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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大陸領海發生碰撞後,未立刻對他船落海之船員施予救助,小心有”故意殺人罪”之適用
案情:
2011年2月27日凌晨0時7分許,被告人陳君宏擔任船長的“恆利88”輪在由南通駛往廣東途中,因陳君宏指揮不當,在舟山佛渡島南側約2海里處與由台州溫嶺駛往上海的“浙玉機618”輪霧中相遇,“恆利88”輪的艏尖撞進“浙玉機618”輪右舷中間靠前位置。兩船發生碰撞事故後,“浙玉機618”輪因嚴重受損隨即沉沒,船員落水。陳君宏明知此時落水船員面臨生命危險,仍親自駕船逃離現場,直至同日1時37分,陳君宏才撥打電話向海事部門報告事故。後在“浙玉機618”輪船員家屬催促下,陳君宏於當日3時許返回事故現場施救。 “浙玉機618”輪上7名船員因得不到及時救助,其中餘國雲、王春來、餘靈龍、鄭國禎、徐良平5人落水死亡,潘伯松、潘雲軍2人失踪。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陳君宏在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對方船舶傾覆船員落水後,明知駕船逃逸可能導致他人生命處於危險境地的情況下,不履行救助義務,造成多人因失救而死亡或者失踪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君宏辯稱:“恆利88”輪在碰撞事故中也有受損,自己係為了避讓行船和自救才駕船離開現場,並非逃離現場。其辯護人認為,陳君宏雖是船長,但駕駛船舶的經驗並不豐富,雖然事故後處置措施不當,但並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另外,陳君宏有自首情節,已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並支付了部分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君宏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致使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在明知對方船員生命處於危險境地的情況下,不及時履行救助義務,造成被撞船隻船員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溺水死亡5人,失踪2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君宏關於其沒有事後逃逸的辯解,與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陳君宏的辯護人以陳君宏駕駛船舶駛離現場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陳君宏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陳君宏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以此為由建議本院對陳君宏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判決如下:被告人陳君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遞奪公權三年。
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是海事刑事司法實踐的一個突破。船舶肇事逃逸致使落水人員死亡和失踪的案件時有發生,以往的船舶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要么以行政處罰和調解息事寧人,要么只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入刑的案件比較鮮見,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系全國首例。本案的示範價值在於: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提高了船舶肇事逃逸行為的違法成本,最高刑期能夠由交通肇事罪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提升到故意殺人罪的死刑,為此,既可發揮一般預防的刑罰作用,也能為今後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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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大陸領海發生碰撞後,未立刻對他船落海之船員施予救助,小心有”故意殺人罪”之適用
案情:
2011年2月27日凌晨0時7分許,被告人陳君宏擔任船長的“恆利88”輪在由南通駛往廣東途中,因陳君宏指揮不當,在舟山佛渡島南側約2海里處與由台州溫嶺駛往上海的“浙玉機618”輪霧中相遇,“恆利88”輪的艏尖撞進“浙玉機618”輪右舷中間靠前位置。兩船發生碰撞事故後,“浙玉機618”輪因嚴重受損隨即沉沒,船員落水。陳君宏明知此時落水船員面臨生命危險,仍親自駕船逃離現場,直至同日1時37分,陳君宏才撥打電話向海事部門報告事故。後在“浙玉機618”輪船員家屬催促下,陳君宏於當日3時許返回事故現場施救。 “浙玉機618”輪上7名船員因得不到及時救助,其中餘國雲、王春來、餘靈龍、鄭國禎、徐良平5人落水死亡,潘伯松、潘雲軍2人失踪。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陳君宏在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對方船舶傾覆船員落水後,明知駕船逃逸可能導致他人生命處於危險境地的情況下,不履行救助義務,造成多人因失救而死亡或者失踪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君宏辯稱:“恆利88”輪在碰撞事故中也有受損,自己係為了避讓行船和自救才駕船離開現場,並非逃離現場。其辯護人認為,陳君宏雖是船長,但駕駛船舶的經驗並不豐富,雖然事故後處置措施不當,但並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另外,陳君宏有自首情節,已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並支付了部分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君宏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致使發生船舶碰撞事故,在明知對方船員生命處於危險境地的情況下,不及時履行救助義務,造成被撞船隻船員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溺水死亡5人,失踪2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君宏關於其沒有事後逃逸的辯解,與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陳君宏的辯護人以陳君宏駕駛船舶駛離現場沒有殺人故意,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陳君宏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陳君宏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以此為由建議本院對陳君宏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判決如下:被告人陳君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遞奪公權三年。
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是海事刑事司法實踐的一個突破。船舶肇事逃逸致使落水人員死亡和失踪的案件時有發生,以往的船舶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要么以行政處罰和調解息事寧人,要么只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入刑的案件比較鮮見,本案定性為故意殺人罪系全國首例。本案的示範價值在於: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提高了船舶肇事逃逸行為的違法成本,最高刑期能夠由交通肇事罪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提升到故意殺人罪的死刑,為此,既可發揮一般預防的刑罰作用,也能為今後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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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昨天騎機車與對方擦撞,雙方皆無倒車,都有在現場停留一下子,我的肇責大,對方沒
跟我要報警之後本魯就
趕去學校上課了,到了中午回家後,被通知要做筆錄而且對方告我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與過失傷害我就被起訴了,做完筆錄後跟對方聯絡,對方跟我說她本來沒有要告我肇事逃
逸是警察說可以告才告的,這樣子我被起訴了之後會不會有很嚴重的影響,本魯今年20歲
,以後想考公務員會不會因為被起訴之後打亂我的人生計劃。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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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8314766 (180.217.79.4 臺灣), 11/19/2020 20:09:36
※ 編輯: z8314766 (180.217.79.4 臺灣), 11/19/2020 20:10:54
打亂人生計劃為最大目標
※ 編輯: z8314766 (180.217.79.4 臺灣), 11/20/2020 10: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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