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系列(一)-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
車禍是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之一,若不幸碰上車禍,除了車禍賠償範圍,大家會好奇的法律問題,應該就是受害者究竟需在多久內提告?
一般來說,若受害者因對方過失而受傷,就受傷部分,在刑事上可提告「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則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當然,如果加害者明知有人傷亡,仍逕自離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那這三者分別需在車禍發生後多久內提告呢?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因為屬告訴乃論罪,縱使真的有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仍需有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再經檢察官起訴,或是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才行。
(📎告訴流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自訴流程: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判決)
而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自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法律上並沒有對之設下如上述之六個月告訴、自訴期限。
但依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另有時效限制。被害人若要直接向法院對肇事逃逸罪提起自訴,或檢察官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都需在「犯罪成立之日」(即逃逸那天)起算「⏱二十年內」提起。
所以如果被害人超過上述期間才要向法院自訴,或是太晚向檢警提起告訴,進而讓檢察官無法在上述期間內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都將導致法院無法再下有罪判決了。
🖋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當使用汽機車過程中損害到別人時,除非駕駛人已經就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否則駕駛人就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被害人若依此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被害人知道「受有何項損害」,及知道「應賠償之人是誰」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
不過被害人究竟何時知道這些事,在訴訟上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安全一點的作法就是盡量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就盡快提出請求。
另外,縱使依照上述規則計算,未超過兩年期限,只要自「被撞傷」時起超過「⏱十年」,被害人仍未請求賠償,一樣不能再請求了。
所以若不幸碰上車禍而受傷,一定要趕緊蒐證、尋求專業意見,盡快決定處理方式著手處理。
▪️▪️▪️▪️▪️▪️▪️▪️▪️▪️▪️▪️▪️▪️▪️▪️
參考條文:
刑法第80條、185–4條、28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191–2條、197條規定
☎️委託、諮詢專線:09534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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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新苗作業隊1.75噸小貨車,本月9日晚上6時許,行經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三段、後州路一段路口時,疑與腳踏車發生擦撞,造成腳踏車駕駛李姓民眾膝蓋擦傷流血,怒告軍方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國防部澄清,雙方均未碰撞,靜候司法判決。
關鍵字:雙方均未碰撞
雙方沒有碰撞,就一定不構成肇事逃逸嗎?
原則上只要你知悉你行車附近有人摔車,
1.如果是跟你的車輛碰撞,那一定要留在現場,
至於是誰撞誰,是誰的問題比較大,
是另外一回事~
2.對方自摔,跟你沒有碰撞,那你可以離開嗎?
還是不行,
實務上有發生過旁邊機車自摔,
自己知道卻想說又沒跟我發生碰撞,
干我屁事,而離開現場的,
最後法院還是判決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06號判決:
「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起步後,在車內即發現起步附近李oo騎車摔倒,被告在車上尚與配偶討論李oo摔車之原因,配偶起先尚質疑是否與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關;之後被告發現路人林oo、蘇oo騎車追趕系爭車輛,並以手機拍下車牌號碼,被告當下立即停車與林oo對話,林oo亦當面告知被告有肇事之嫌疑,被告仍堅稱確信李oo摔車與其無關,被告至此已知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停車處起步欲切入慢車道時,有李oo路過靠近而摔車,摔車之原因雖未釐清,但李oo人車倒地確有受傷之可能,被告卻未對李oo採取任何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執意認定系爭車輛並未碰撞機車,其對李oo並無救助之義務,縱使事後調查認定李oo摔車之原因與其駕車行為有關,被告毫無協助防止李ok 死傷擴大之積極行為,足徵肇事逃逸之行為並不違其本意,被告應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殆無疑義。」
上面這件就是典型的
「沒碰撞、覺得跟自己無關就走了」的情況,
結果事後調查發現對方摔車跟你有關係,
(沒碰撞不等於沒因果關係喔!)
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被判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二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判決:
「告訴人因超車倒地受傷,且被告亦已明確認知告訴人倒地係因其超車之際兩車車距過近,造成告訴人所騎機車失去重心所致之情形,否則被告何以下車察看。則該事故發生即與被告駕駛行為間客觀上存有相當因果關聯性。雖被告在前方行駛,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然依前揭所述,此仍無礙被告與告訴人於駕駛過程中已發生「肇事」情狀之認定。被告雖辯稱:既無碰撞,即無肇事可言云云。惟此辯解顯與上開立法意旨所揭示救助傷者之價值有違,且與常人對「車禍肇事」之認定係指車禍發生,與兩車有無碰撞、肇事責任歸屬等節,乃不同層次議題之看法有別。是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這個情況更特別,
老翁騎車在前面,後面騎士想超車,超車失敗摔車,
老翁知道,但覺得沒碰到,跟自己沒關係,走掉,
即使後來調查發現老翁對於後車摔車沒有過失,
法院還是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
結語:
反正碰到車禍,不管車子有沒有發生碰撞接觸,
還是留下聯絡方式,
最好的方式是跟對方要電話,用自己手機打過去,留下記錄
(如果是正妹的話更要跟對方交換電話號碼)
不然還是有可能吃上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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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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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0/04/14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對方腳踏車倒,我未下車察看,現在接到警察局到案說明信函,打電話詢問好像小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我騎走之後對方應該有報警,肯定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還沒連絡,對方是國中生騎腳踏車。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那天晚上我打工完要回家船作業給同學,急著衝回家。
結果在一個有分快車道與慢車道的地方(鄉下地方我貪圖便宜騎快車道又搶燈)
撞到一位同學(當下因為我車速快煞不住只好儘可能壓到旁邊,還是手肘A到對方前輪。)
結果對方車倒,因為沒車禍過,當下心裡很害怕又感時間連減速都沒有就一路回去。
一直良心不是很安也有點爆著僥倖心態,今天稍晚我媽打給我說警察局要我18號到案說明
六、問題:
說真的現在我很怕對方不肯原諒我,更怕肇事逃逸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要被抓去關。
我是大二學生,晚上跟警察通過電話,他要我明天到總局,他會給我對方電話地址。
據警方說法那位國中學生反應快只有小傷,不過腳踏車就比較慘...我會去關心一下。
想請問如果我跟對方和解了還會不會還是公訴罪去坐牢?我很擔心我的前途也有誠意解決
畢竟錯是在我,還有應該除了誠心道歉與認錯外要怎麼做對方比較容易原諒?
需要賠償的金額介於哪方面會是合理範圍?我不是很寬裕所以怕對方獅子大開口無法負荷
當下我是感覺我手軸不是車直接撞沒有很嚴重,又很害怕才沒有處理。
希望大家能幫我回答問題與指點後續處理,如需要補充我會再修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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