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
後續傾向將球丟回給市場派,尊重小股東依公司法173條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空間,在最短時間讓爭議落幕,以免影響公司治理...
#大同 #董事登記 #經濟部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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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推薦目錄:
股東會決議無效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如上次直播所說,因為蔡深海為對岸臥底,所以一定要協助大同通陸資....
王美花:有權要求大同重開股東會
【時報-台北電】大同股東會爭議案,經長王美花7日首度明確表示,本周就會決定是否核准大同申請董事變更登記案。她強調,如果法律層面認為6月30日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經濟部有權利要求大同重開股東會。據悉,經濟部傾向本周就駁回大同變更董事登記申請案。
濕評;很多人說陸資之所以想入股大同,是因為有滿滿的土地資源,亂講,那是黃國昌想要的,更重要的是,大同握有全台機密資料,包括政府機關的文件與人民身份證。
為了與對岸的社會信用體系「唐鳳接軌」,大同無論如何,就是要被陸資表哥王光祥染指,然後派長江666號的黃國昌cover住!
47:30 大同市場派絕地大反攻?有可能喔,因為是親中的小英、國娼複合體力挺的
-先來個全額交割;經濟部官員可以最後不登記,這家也是小英開的
54:55 所以有不有趣,港版國安法、大同中資入股都是蔡深海複合體協助的耶!
https://youtu.be/9MfJCzBGm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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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無效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一舉成名的企業併購法第27條相關規定如下:
「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
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關鍵字: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問題不在於法條規定內容,
內容其實沒問題,
真正有問題的是,
誰才是「是否有表決權」的有權認定者?
有權認定「無表決權」的有兩個,
一個是主管機關,一個是法院,
怎麼輪,也輪不到公司自己!
舉例言之,
公司法第191條規定: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那誰才能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
難道是公司高層自己可以認定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嗎?
當然不是!
股東會決議有沒有效,
是進入訴訟後由法院認定的,
不然豈不是
只要公司高層不喜歡股東會決議,
都可以自己解釋說這個決議內容無效,所以不遵守,
那股東會決議有什麼功用呢?
回到大同這個案子,
現實情況是,市場派已經取得過半股權,
那一般情況下,今天的投票應該是由市場派大勝,
然後再由落敗的公司派去提訴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
然後落敗的一方(公司派)在訴訟過程裡
就會主張對方(市場派)的股權無表決權,
扣掉那些沒有表決權的股權後,市場派不應該取得經營權,
至於這個主張是否成立?就由法院認定...
但是呢!
今天的情況卻是,公司派自己當起主管機關,
逕自認定哪些股權可以投票,哪些股權沒有投票權,
然後用自己認定的結果去計算得票數,宣布自己勝利,
造成一個既定事實,
變成相反情況,
市場派反而要去提訴訟,
主張他們的股權應該可以投票,
他們應該取得經營權,
等到官司打完確定,已經是好幾年後了,
那時候任期早就結束了...
結語:
這個案子的問題不在法條,
也不是企業併購法第27條有多神奇,
真正讓法律圈內人感到震驚的是,
竟然有人這樣解釋法條的!
股東會決議無效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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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股東會 #全額交割股
各節重點:
00:00 前情提要
01:54 股東會上半場
03:31 公司派大獲全勝
04:53 公司派的說法
07:05 打入全額交割股
08:35 本案的各方觀點
10:21 我們的觀點
11:36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新聞稿- 金管會說明有關大同公司本(6/30)日股東常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而有影響股東權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bit.ly/2BX1aZW
→ 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乙事:https://bit.ly/2BnDnCy
→ 投保中心- 有關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109年度股東常會所涉相關爭議事:https://bit.ly/3eX8m6Q
→ 證交所公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2371)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事宜:https://bit.ly/2YS2QNc
→ 最新》大同股東會結果出爐 市場派席次掛0 公司派9席董事全拿:https://bit.ly/38j4bQl
→ 投保中心:違法中資由政府認定 大同不能刪表決權:https://bit.ly/2BX1KqA
→ 大同公司派遭打臉!金管會怒斥:3家市場派2018年已依法申報:https://bit.ly/38mdChV
→ 證交所:大同最差情況 將無限期全額交割:https://bit.ly/2YSisk0
→ 大同公司派九席董事全拿惹議 公司發布最新聲明:https://bit.ly/3ipnHiu
→ 出動黑衣人、荒謬玩「法」 黃國昌市場派全輸,大同林家誰管得了:https://bit.ly/31BItWv
→ 史上第一次!大同被列全額交割股,因「重訊說明會未能釐清疑點」:https://bit.ly/3ik7ScZ
→ 被打為全額交割股,到底會怎樣?為什麼大同公司派全勝,股價卻跌停鎖死?:https://bit.ly/3ioPvDF
→ 金管會要查!大同股東會在衝突中落幕,市場派下一步如何反制?:https://bit.ly/3eRJQ7f
→ 大同市場派投票權遭刪 經部:可依法30日內訴請撤銷決議:https://bit.ly/2BUZ9gT
→ 大同股東會亂象》市場派表決權全遭刪、林郭文艷和股東間隔十排黑衣人:https://bit.ly/2VBEo0u
→ 大同股東會爭議》賴中強提證據:市場派勾「無併購目的」大同被列處置股票股價不樂觀:https://bit.ly/3ih0lfb
→ 大同股東會》林郭封殺市場派投票權公司派大勝 黃國昌獨董飛了:https://bit.ly/2VD7A7o
→ 大同股東會》市場派全數落敗 王光祥痛批:大同公司無法無天:https://bit.ly/2YPggJW
→ 大同公司派9:0完封市場派!黃國昌:台灣資本市場既黑暗又可恥的一頁:https://bit.ly/2C1iiNT
→ 大同股東會剔除市場派投票權 金管會:影響股東權益:https://bit.ly/3eVSaD0
→ 大同股東會周二登場 小股東提早18小時卡位監督:https://bit.ly/2VDaY1U
→ 防大同公司派出招 市場派股東漏夜排隊創紀錄:https://bit.ly/3gfVAAH
→ 「大同公司派已經開始硬幹了!」300名黑衣人包圍小股東:https://bit.ly/2D2eTz7
→ 500黑衣人大同股東會「管秩序」 股東:大哥告別式嗎?:https://bit.ly/38muzJ5
→ 大同改選結果 兩招可翻盤:https://bit.ly/3ilbo75
→ 大同公司的股東會現場,彷彿是台灣公司治理的告別式:https://bit.ly/2BW7tgb
→ 反中資戰友成對手 黃國昌、賴中強過招:https://bit.ly/3gjI5ji
→ 八家外資保銀全挨告!遭大同提告外資:台灣不歡迎我們嗎?:https://bit.ly/2NL4R7H
→ 大同爭議不斷…林郭文艷恐無寧日:https://bit.ly/38i6L9e
→ 大同股東會爭議 學者觀點:主管機關大動作 射不中核心:https://bit.ly/2VH3J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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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董事改選爭議 高院判2017年董事會「自始無效」:https://bit.ly/2But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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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無效 在 台灣法律人- 【董事會召集程序之瑕疵判斷及影響 最高法院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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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無效 在 行動法庭第77集完整版|洪國誌陳彥良巫鑫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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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無效 在 Re: [新聞] 3年前大同無效之訴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越看越有點混亂……
欣同投顧方面,其聲明是:
先位:
確認系爭股東會關於「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3席新任
董事如下: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豔,董事大同大學法人代表人張益華、陳守煌、蔡勝文
、李龍達,獨立董事:蘇鵬飛、劉宗德、吳啟銘」決議無效。
備位:
撤銷系爭股東會關於「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3席新任
董事如下: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豔,董事大同大學法人代表人張益華、陳守煌、蔡勝文
、李龍達,獨立董事:蘇鵬飛、劉宗德、吳啟銘」決議。
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訴字第 2349 號民事判決」,當時法官判先位聲明無法源之
根據、駁回處置,但備位聲明卻獲得接納、應予准許。
理由摘錄:
六、先位之訴部分:
(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所謂決議內容違反
法令,除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侵害股東固有權外
,尚包括決議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要旨參
照)。亦即,必須是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該決議始屬無效。又股東平等原
則係指公司對股東持有之每一股份均予平等待遇,並非對每一股東不問其持有股份多寡均
予平等對待,是應為股份平等原則;其於公司法之具體表現即為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明文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157條第3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即一股一表決權。經查,系爭
股東會雖就系爭候選人名單為決議,然此部分應屬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程序受到無效之系爭
候選人名單之影響,就股東行使表決權通過系爭候選人名單之決議內容而言,其內容並未
涉及股東表決權之事項,難該決議內容本身有令「股東之表決權受到不平等對待」之情形
,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系爭候選人名單之決議內容並非無效;是原告欣同公司先位依公司
法第191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通過系爭候選人名單之決議無效,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七、備位之訴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
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6條定有明文。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股
東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欣同公司為被告大同公司之股
東,於系爭股東會曾出席並當場表示異議,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可參;原告欣同公司依公
司法第189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5月11日系爭股東會關於改選董事及獨立董
事決議作成之日起30日內(106年6月10日為週末,末日為106年6月12日)之106年6月7日
,向本院訴請撤銷系爭股東會此一決議,有本院收文戳可憑,是原告欣同公司提起撤銷股
東會決議之訴,程序上符合規定。
(二)次按有權審查候選人者如果濫權恣意不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獨立董事
設置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除可能影響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意願
外,將致股東無從選舉原屬合格之候選人,所召集之股東會,解釋上應構成股東會召集程
序之違反法令或章程事由。經查,被告大同公司系爭董事會不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
4項、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已如前述,是原告
欣同公司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司法189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但隨後大同、欣同投顧均提起上訴;接著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字第 1522 號民事判
決」結果來看,卻反轉為先位聲明有效。
理由摘錄:
(六)系爭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均應為無效:
1.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公司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所謂決議內容違反
法令,包括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侵害股東固有權
、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20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股
東平等原則,乃指股份有限公司就各股東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概
予平等待遇而言,係基於衡平之理念而建立,藉以保護一般股東,使其免受股東會多數決
濫用之害,故掌控公司經營權之股東、非掌控公司經營權之股東,其股東權之行使應有平
等之待遇,此亦為誠信原則於公司治理中之具體展現。且股東平等原則乃係貫穿股份有限
公司組織之普遍法理,又為有效發揮其吸收社會游資、分散經營風險之功能,故將其中有
關自益權、表決權等設計上,放棄人頭數的股東平等,轉而採行依照出資比例的「股份」
平等,此種對於股東因其持股數量多寡而有不同待遇之作法,雖有其合理性,但若此種形
式平等之過度追求與運用,導致股東間實質平等遭受危害時,即有必要再回歸股東平等之
基本原則,檢視評價形式的股份平等所引致的結果,是否具備應有的正當性及合理性。具
體而言,若因股份平等原則下之資本多數決的結果,導致少數股東自益權之享有,實質上
遭受剝奪,而大股東卻因此享受不符比例的利益時,即可認定落入恣意差別對待範疇,違
反股東平等原則,其決議無效;或者當控制股東不基於其身為公司「股東」地位,而係僅
專注於其一己利益之追求,行使此類共益權時,不論其結果是否會直接造成公司損害,其
權利行使都無法正當化,且因此導致少數股東自益權之享有、共益權之行使遭受剝奪或妨
礙時,即有誠信原則於公司法中的具體展現之股東平等原則的適用。又股份有限公司係以
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存在之目的即係將經營所得之利益分派予股東,而股東則投入
資金以組成公司資本,多數股東權之行使若已侵害少數股東之核心權利,以達驅逐特定股
東之目的,除非多數股東可以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之商業目的而對公司有利,且多數股東
係出於善意外,該決議內容不僅侵害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亦將使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資
金藉以進行市場經濟及競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違反公司法所欲建立之市場經濟秩序,
亦應認為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而無效。又董事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
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原應嚴格要
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須符合公司法第203 條至第207 條之規定,如有違反,應
認為當然無效(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823 號判決意旨參照),舉輕以明重,如董事
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更應認為當然無效。
2.系爭董事會決議不將楊永明等3 人列為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決議為單一決議,並違
反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故系爭董事會決議自屬全部當然無效,業如上述。又
系爭股東會公布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係依系爭董事會之違法決議而來,楊永明
等3 人乃因此未能列入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林蔚山等9 人亦因系爭董事會決議全
部無效,而非合法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則系爭股東會依據違法之董事、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所為選舉林蔚山等9 人為董事、獨立董事之決議自屬無效,且形同為違反修正
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之系爭董事會決議背書,而實質上同意系爭董事會所為之違法審查
決議,是系爭股東會決議與系爭董事會所提出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決議環環相扣
,而無法切割,並致大同公司未能以系爭股東會合法選舉董事、獨立董事組成下一屆董事
會,影響公司運作甚鉅,則系爭股東會決議自亦因違反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而
為無效,不因系爭股東會決議僅記載改選後之新任董事,即可遽認無違修正前公司法第
192 條之1 之規定。其次,少數股東依公司法規定所合法行使之權利,控制公司經營權之
股東或董事不應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如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即可認定落入恣意差別對
待範疇,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因此所為之決議亦屬無效。本件提名股東股份總數合計逾大
同公司已發行股數1%,依法有權提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並已依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而為提名,大同公司自應尊重其等少數股東提名權之行使,將其
等提名之楊永明等3 人列入候選人名單,惟系爭董事會竟於行使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
1 第5 項之審查權時,以檢附文件未齊備為由,剔除楊永明等3 人之候選人資格,楊永明
等3 人因此無從參與系爭股東會之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致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僅
有林蔚山等9 人,與應選之董事名額相同,形成同額競選,股東於系爭股東會僅能選任大
同公司董事會提名之林蔚山等9 人為董事、獨立董事,無從選任林蔚山等9 人以外之人,
顯係對提名股東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法排除少數股東之提名權,連列入董事候選人
名單參與選舉之機會也遭排除,致提名股東提名權之行使實質上遭受剝奪而受到不公平之
待遇,大同公司得以藉此使其所提名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全數當選,俾能繼續掌控董
事席次,明顯違反公司法所欲建立之市場經濟秩序及公司治理,自顯失公平,是系爭股東
會、董事會決議均有違股東平等原則而為無效,尚難徒憑大同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未受
到不平等對待,遽認系爭股東會決議未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大同公司雖援引學者見解,抗
辯:無效董事會之瑕疵並非外界可知,此一瑕疵不應使連動之股東會決議連帶無效,否則
將使召開成本較高的股東會,被召開成本較低之董事會所累云云,惟系爭股東會決議既係
基於系爭董事會違法決議所提出之違法候選人名單所作成,自無從與系爭董事會決議為切
割,其效力自屬同一,否則將致有權掌控公司董事會之股東得以成本較低之董事會進行違
法決議,再將該違法決議提出於股東會以達其實質掌控公司、排除少數股東權利行使之結
果,而有違股東平等原則,大同公司該部分抗辯自非可取。從而,欣同公司依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先位訴請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即屬有據。
但問題在於
根據《公司法》第 195 條第二項: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
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現在而言,除非大同有延期改選,否則當屆董事理應早就解職了吧?
不止一審、二審法律見解迥然不同,到了三審時的實務處理上延宕也是事實;整個爭議持
續下去,對於雙方都會是好事嗎?
P.S.:三審案號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845 號」(未上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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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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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2.250.9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00838530.A.2E1.html
※ 編輯: laptic (115.132.250.90 馬來西亞), 09/23/2020 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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