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編財會專欄
企業報稅注意 別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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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報稅季節又來了,相信企業的會計人員可能都忙到焦頭爛額,可能在這期間會有些報稅上多多少少都有些小錯誤,財政部整理出了十大地雷給大家參考,本次專欄想針對的是中小企業常遇到的地雷來說明其該注意的事項。
一、 若當企業在去年中申請改為統一發票,#去年上半年度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營業額要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例如:假設企業在7月申請改為統一發票,那前半年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也要記得合併申報 #否則將有短漏報收入的問題喔。
二、#公司誤列個人消費或非業務性支出,例如:私人將自用車提供給公司做使用,這部分前提在雙方有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狀況下,油費、過路橋費路費、修理費等可於稅前扣抵,但車輛的 #保險費事不能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列報捐贈及提列小客車折舊,#但超過法定限額,捐贈是一個合理節稅好方法,但要記得捐贈是有上限,#其上限大致在所得額百分之十至二十五之間為限,企業可以先提前試算企業可認列的限額。
今年因為疫情影響,很多企業在第一季一定出現了虧損,只要企業有 #完備的會計帳簿及會計師簽證是可以作為2018年企業未分配盈餘稅的減項,今年 #報稅期限也寬延至6月30,讓企業有較多時間可更正申報,另外國稅局也提倡 #可以透過網路申報節省申報人及稅務員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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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扣抵未分配盈餘 在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號外!號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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