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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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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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被告虛偽陳述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手,能否再寫我心?》
病榻期間,手背插著針咀喉管,魂遊太虛、任人魚肉、無力感交集無奈感,思前想後、回顧人生,遊走於天堂地獄之間……
休息了大半個月,今天【五一】,是還債的日子。
上月中,答應讀者寫一篇1700字長文,其後身體抱恙,承蒙讀者眷顧,兩日內就獲得3000多個emoji及問候留言,先在這裏謝過。
於是,決定今天在facebook寫一篇有史以來最最最長的文字,就以3000字為目標吧。
三千,其實就是N ,並非一個實數,所謂三千煩惱絲、孔子三千弟子、三千大千世界、孟嘗君食客三千……
真正字數多少,who cares ?
這段期間,看了不少平時沒有觀看的頻道、聽了不少未聽過的歌曲、閱讀了不少平時沒有翻過的書,但盡量避開一些令人氣憤的新聞,以免影響身心康復進度。
長期讀者應該知道,我很喜歡菲律賓民歌Anak, 原來除了譚詠麟翻唱的粵語版《孩子》,盧冠廷也曾在演唱會演繹,他那特別的唱腔,更能勾劃出一種莫名的情感和幽怨,一曲《孩子》,又聯想起五歲小女孩被虐待致死……
至於那個什麼五千萬噴水池(又是五千萬?), 如此芝麻綠豆小事為什麼能夠引起巨大迴響,真正原因,其實是香港能公開討論的話題,已如鳳毛麟角。
要我寫1000字批評康文署、又或者寫1000字批評東方昇,同樣輕而易舉,反正在撕裂的香港,已經沒有什麼真理,不是嗎?就連那個冷血兇殘的繼母,判決也不能達到一致(6比1)。
本欄的出現,源於2014年佔中期間,一篇《致我們即將逝去的香港》深受歡迎,7年來我手寫我心,完成了數千篇文章。
7年,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人體細胞每7年就可以全部重新更換一遍。
從零開始,到今天超過3萬followers,總算略有所成,老懷安慰。
多年前其中一篇文章曾提及過台灣作家(前文化部長)龍應台和兒子合著的一本書《親愛的安德烈》,當年買書後翻過十來頁便束之高閣,臥床期間,from cover to cover重新閱讀一遍,今天想和讀者分享其中一節(天地圖書2007年11月版213頁):
龍應台問兒子,「你最同情什麼?」
兒子回答:「無法表達自己的人 ---- 不論是由於貧窮、或是由於不自由而無法表達自己的人,我最同情。」
安德烈,你同情香港人嗎?
去年港版國安法出現,大量KOL刪文的刪文、離開的離開,自己亦提心吊膽,方寸大亂隨波逐流,匆匆忙忙刪除一些不滿政府胡亂施政的文字……
刪著刪著,看著看著多年來的文章…… 忽然停止,反問自己,到底在做什麼?
李懂媽這個專欄,多年來不是被黃絲指罵、時不時被「捧」為親政府藍絲嗎?
從來都以「香港人」這三個字作為人生座標,不管是楊千樺還是周柏豪,我都不希望見到香港人自相殘殺……
佔中期間,看見年輕學生和年青警員被捲入政治漩渦紛紛入獄,同樣令我揪心,多次發文惋惜。
我批評周浩鼎之愚,更揭破林子健釘書機事件的拙劣。
從來明確指出港獨是「海市蜃樓」,苦勸年青人不要走上不歸路。
我痛恨警方濫打濫捕、亦不滿示威者圍毆地鐵職員。
我聲討元朗兩名當值警員出賣受襲市民轉身而去,同時表揚一些盡忠職守的警員。
(這裏先叉開一筆,從來深信讚許更能激勵對方做多些好事,就如叫頑皮學生做班長,部分讀者可能認為不停指責更有效,真的嗎? 至於什麼對方已經收足人工無需讚許,更是一派胡言,我們就不能讚揚服務一流收足人工的酒店經理? 我們就不能 嘉許任勞任怨收足人工的清潔工人?)
林超英反對填海,我發文和他爭辯。
我寫「天佑武漢」、 亦不贊成與以武漢為病毒名稱,令部分讀者頗有微言。
我真心覺得高鐵方便快捷、亦不認為一地兩檢有問題(事實證明判斷正確,香港人只見樹木出煙不見森林大火)。
我寧願中央全面接管,也不願見如此低質素的特區管治團隊收取高薪厚祿,事到如今,反正大局已定,真誠希望北京換血,14億人當然很容易挑選精英團隊治港 ,無須「明益」一大批無能的忠誠廢物。
蔡若蓮兒子自殺,有人奔走相告額手稱慶,我心痛指出香港病了。
我全力針對屈穎妍的虛偽,但反對有人恐嚇她及家人……
但今天,為什麼連自己這種溫和評論的人,內心都會心生恐懼、寢食難安?
是什麼令香港人無法表達自己?
安德烈,你有答案嗎?
今天,就算審計署署長都無法自由自在表達自己,因他審查的入境處長,已貴為國安處成員……
那麼,是否要永遠離開香港,才能夠暢所欲言?
讓我們看看身在台灣的沈旭暉、蕭若元、黃毓民、林夕……
除了黃毓民作風保持一貫,作為文字人, 自己明顯感覺到其餘三人隱隱透露出那種不忿、不甘心的情緒。
就以沈博士為例,文章雖然字字珠璣、言中有物,但難掩內心一股怨氣,粵語形容詞就是「講多咗啲」,但這也難怪,人非草木,孰能無情?
但這又衍生了另一種爭論,就是收費文章。
網上看見有關收費文章的兩極意見,一說天下沒有免費午餐,有價值的文章要收費理所當然,另一說是,全家已安全離開香港的KOL,還要香港人付鈔,吃水深火熱中港人的人血饅頭?
先說說個人情況,自己寫文章屬於玩票性質,時而月旦時事、時而抒發內心…… 數月前開設patreon,某程度上想測試自己文字的價值,可惜至今仍未能達到facebook讀者1%,命也!
早前宣告抱恙短暫停筆 ,有patreon讀者即時終止贊助,原因未明,但心有戚戚焉。
傷感的當然不是那幾塊錢,一直以為patreon讀者願意付出真金白銀是一種支持,但猛然醒覺,原來亦有少部分人認為只是買賣,你有病不賣(文)我便不買,各不相欠,亦合情合理。
回頭說海外KOL,他們對香港問題指指點點,是愛護香港?還是隔岸觀火?
沈教授形容自己設立patreon屬於「轉移陣地、互相扶持」,這一點我可以同意。
去年身處台灣的燒山,多次在youtube肯定預言,當美國對香港官員實施制裁,所有特區官員必定雞飛狗走,一個不留……
結果是什麼?
實況是燒山已經離地,我曾寫過一篇《禍起蕭牆》,說的就是這種情況,燒山仍誤以為雞隨時可以飛、狗隨時可以走……
就讓我抽離一點,作個比喻。
一名脫北者(逃離北韓的人),在海外發表文章,說獨裁政府如何不堪、北韓人民生活如何艱苦、他們應該繼續爭取自由民主不要跪低……
海外KOL隔山打牛這種做法有沒有問題,留待讀者自行判斷,本文原本想用的標題,是《每人心中都有一個李懂媽》, 正如李安導演拍完《臥虎藏龍》,對記者說「每人心中都有一把青冥劍」、拍完《斷背山》,李安又說「每人心中都有一座斷背山」……你懂嗎?
經過風風雨雨,自己病後反而作出了時間上的取捨,讓自己人生舒服一點。
patreon是收費專欄,當然會按時出文回饋讀者(順帶一提,今天是1號,鼓勵大家加入),facebook是免費文章,只希望讀者認同和嘉許(如前述以讚揚作鼓勵),不再吝嗇按讚。
所以,今天自己定下目標,由這篇文章開始,每當獲2000+ emoji (起碼證明文字有人肯定),翌日便會繼續寫下一篇facebook文章,否則,無謂舞文弄墨自作多情,多點休息就是,何時寫facebook,隨緣吧……
最後,不得不提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特意抽取昨日一篇patreon文章和大家分享:
【 近日湯家驊力薦林鄭連任,可惜他錯用了一句 “the devil you know better than the devil you don't ”,隨即被建制派圍攻,說領導班子「只有天使沒有魔鬼」,十一哥被逼匆匆忙忙在facebook呼籲大家冷靜。
簡單形容,湯家驊無意中指出特首選舉就是「兩害取其輕」的遊戲,而不是「選賢與能」,為何今次這隻老狐狸如此不小心?
其實,十一哥近年的言論早已不值一哂,反正他高調擁護林鄭連任,無非就是替自己在行會霸位,哪會想及其他?
正如他早前說蔡玉玲(查冊車牌虛假陳述)有罪完全有法可依,套路一脈相成,毫無邏輯可言。
如果真如法官所言,完全不考慮「動機」,觸犯法例就要判罰,那麼何須法官? 用電腦程式不就可以替代所有法官?
讀者應該對不久前網上一段驚險鏡頭記憶猶新,一名大約4歲小孩子衝出馬路,當時汽車是綠燈行人是紅燈,小孩母親發覺後即時衝出馬路抱起小孩,幸好小巴司機及時緊急煞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犯法就是犯法,政府應否票控該名母親不遵守交通條例衝燈(紅公仔)?
更多的新聞片段,可看見火場有人破窗逃生,犯法就是犯法,不應該考慮動機?
政府又為何不票控逃生者「容許物件從高處墮下」?
要舉更多例子去反駁湯家驊之流,1700字也不足夠,不過今天謬論當道,小市民只能逆來順受。
今時今日,很多工種AI都可以替代人類,但全球依然要用「人」去當法官,就是因為AI沒有人性(科學家正在設計有感情的人工智能,將來機械人可能比真人更加有人性)。
年青的朋友,可能未聽過這些故事……
小時候,報紙法庭新聞,經常看到這些報道:「無依無靠的老婆婆做小販被控阻街,罰款30元,裁判官宣判從濟貧箱撥出50元予老婆婆……」
濟貧箱(Magistrates Poor Box)源於半世紀前英治時代,據說由一名裁判官 J.G.Wilson創立,目的是對一些家徒四壁的被告提供援助,「濟貧箱」的第一筆善款更由Wilson裁判官親自解囊捐出,其後善款則由外界樂助,近年社會有綜援政策,似乎很少再聽聞這類法庭消息。
以上這些好人好事,都不是法律規定,法官從來都不應該是鐵板一塊。
今天,裁判官Wilson已經離世,伴隨他離開的,還有人性……】
(後記:本文已經超過3500字,希望每篇facebook文章都能得到 2000+ likes,作為寫下一篇的動力。另外,五月份patreon預告:「陶傑籲蘋果自行了斷」、「苟延殘喘的港台」、「支持紫荊黨踢走琼子」、「外傭的故事」、「悲慘動物世界」、「中國式輪盤」……)
被告虛偽陳述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開庭實錄
我(起立陳述):「本案原因事實很單純,兩位被告內神通外鬼,掏空公司的資產。被告一是外部的專利代理人,被告二是公司的專利主管,被告利用虛偽不存在的服務浮報費用,被告人完全不予審核,導致公司錯誤付款,損失達到數百萬元……」
被告律師:「我們這是民事庭又不是刑事庭!原告律師不斷的用刑事什麼掏空公司這樣的言辭,誣衊被告的聲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誹謗的行為!……」
我、法官(傻眼)(陳述被告侵權行為的事實構成誹謗?)
法官:「他書狀也是這樣寫啊!他刑事也已經告你們當事人詐欺了,不是嗎?」
被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