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讀書】(10)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什麼?
《扭曲的正義》第207頁(電子書請見: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第八章 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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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時事:
〈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https://bit.ly/3txeJoM
警界高層為什麼想出「假摔逮捕之術」的奇技淫巧呢?
......在本案發生前,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簡單來講,就是不能讓總統聽到被告的抗議聲音。而喇叭到底有什麼「危害安全」的危險性?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被告按鳴喇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則判決中,證人的證述是:「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
「看來,21世紀的總統駕車官,比2000多年前漢文帝的馬還要膽小。」
〔 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也許你我不支持本案被告的抗議內容,但是,今天我們必須討論的是程序正義的問題。如果因為不想聽到那些我們不喜歡的聲音,而容許國安局對警方施壓進行不合理的要求,甚至以「避免驚嚇總統的駕車官」此等荒謬的理由來濫用警察權,那麼,難保有朝一日,社會上的少數、弱勢族群面對多數暴力而走上街頭試圖爭取權利、為社會少數聲音發聲時,也會被警方「制止發聲」,甚至被警方優勢警力包圍後,還必須面對警方「假摔」後的逮捕。
在我國官僚體制長期積弊的「馬屁文化」之下,雖然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總統在出巡的途中「聽到」任何陳抗的喇叭聲,但筆者由衷希望,總統可以在這則判決呈現的背景事實中,「看到」我們想要努力守護的民主法治國所面對的危機——重點不是年金改革影響社會中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實體問題,而是我們的民主價值與法治國的程序正義正在被蠶食鯨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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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被告按鳴喇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則判決中,證人的證述是:「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
「看來,21世紀的總統駕車官,比2000多年前漢文帝的馬還要膽小。」"
〈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https://bit.ly/3txeJoM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這段歷史的主旨是告訴我們「執法公平性」的重要,但我記得當年第一次讀這段歷史時,印象最深刻的倒也不是司法人員的公正性——因為我們所受到的教育就是執法者應該依法執法,這是理所當然的——反而是本文首揭那段看似不重要的「衝撞皇帝就要派出軍警逮捕」,對於成長於解嚴後世代的人們而言,實在難以想像。
而當時唸國中的我,也想不到在若干年後,這樣的劇情,會出現在21世紀民主自由法治國的台灣判決,也就是彰化地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中。
......在本案發生前,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簡單來講,就是不能讓總統聽到被告的抗議聲音。而喇叭到底有什麼「危害安全」的危險性?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被告按鳴喇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則判決中,證人的證述是:「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
「看來,21世紀的總統駕車官,比2000多年前漢文帝的馬還要膽小。」
〔在我國官僚體制長期積弊的「馬屁文化」之下,雖然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總統在出巡的途中「聽到」任何陳抗的喇叭聲,但筆者由衷希望,總統可以在這則判決呈現的背景事實中,「看到」我們想要努力守護的民主法治國所面對的危機——重點不是年金改革影響社會中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實體問題,而是我們的民主價值與法治國的程序正義正在被蠶食鯨吞。〕
〈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https://bit.ly/3txeJ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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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1. 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https://bit.ly/38JfGSD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2. 提摩希.史奈德(Timothy Snyder)著,劉維人譯(2019),《暴政:掌控關鍵年代的獨裁風潮,洞悉時代之惡的20堂課》:https://bit.ly/32tnzIk
「若你是軍警人員,請時時反思……過去許多邪惡的暴行,都起於軍警人員發現他們開始執行不尋常的任務。如果某天你必須面對相同的情況,請隨時準備好說『不』。」
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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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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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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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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