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言詞辯論被告未到」的推薦目錄: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Re: 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看板Lawyer 的評價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聖律百分百- 【法庭上的獨角戲:一造辯論判決】...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民事庭言詞辯論開幾次的推薦與評價,PTT 的評價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原告開庭未到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原告開庭未到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lawyer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 關於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被告進入法庭後訊問流程及相關權利-國語版 - YouTube 的評價
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寶和會黑幫,第一審判決出爐
今天下午,新北地方法院針對寶和會成員的犯罪行為,宣判被告劉丞浩等人有罪。
除了大家所關心的館長槍擊案,槍手劉丞浩與大組長施俊吉,加上其他犯罪,最後分別遭處執行刑16年與18年6個月之外;
這個判決最大的意義,在於針對寶和會這個兇殘暴虐的黑幫,荼毒台灣社會十數年後,「終於」「第一次」遭法院判決認定屬於「犯罪組織」,將成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定罪,並宣告劉丞浩、施俊吉等人,必須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這個判決,被告們應該都會提出上訴,必須再經過一段時間才會確定。不過,此判決已經為瓦解寶和會,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對於這個結果,必須再一次感謝辛苦的檢警同仁,不眠不休地投入偵辦。
不過,必須提醒的是,寶和會真正最大的首腦邵柏傑尚未經起訴追究刑責;過去一直隱身其後,協助寶和會為虎作倀的集團共犯,無論是幫助犯罪的律師、為黑幫安排特見槍手的官員、以及幕後買兇殺人的影武者,都尚未徹底追究法律責任,期盼檢警繼續加油。
這場戰役尚未真正結束,向黑道宣戰,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寶和會追蹤歷程:
2021-05-05 如果今天陳明文要消費這張照片,我只有兩個簡單的問題
https://reurl.cc/5rbmQq
2021-04-30 寶和會槍手的特見
https://reurl.cc/83bkAy
2021-04-30 臺北監獄針對「寶和會為槍手安排特別接見」召開的記者會,簡直滿口胡話、離譜至極
https://reurl.cc/XWazXe
2021-04-30 收到館長夫人這樣的心意,覺得很溫暖,一切都值得
https://reurl.cc/dGqYjy
2021-04-30 一起努力瓦解暴力黑幫
https://reurl.cc/Dgb0D5
2021-04-29 黑幫監所特見槍手、一通電話就搞定
https://reurl.cc/Q9VMnZ
2021-04-28 館長殺人未遂暨寶和會組織犯罪 今晚9點,言詞辯論終結
https://reurl.cc/EnbAvm
2021-03-24 向黑道宣戰的口號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超低定罪率
https://reurl.cc/yEKqrO
2021-02-24 看到新任的台南市警察局長,為了最近的黑幫殺人案,「向黑道宣戰」。很有感觸,也覺得這句話很熟悉
https://reurl.cc/2rlnvn
2020-12-24 誰讓寶和會變得如此囂張?
https://reurl.cc/Q7xx82
2020-12-24 感謝檢警辛勞、持續追緝真兇
https://reurl.cc/a9M3aD
2020-08-31 請媒體界朋友見諒
https://reurl.cc/j8mARq
2020-08-30 在館長最困難的時刻,義不容辭
https://reurl.cc/R09Nme
2020-08-28 館長遭槍擊影帶2
https://reurl.cc/pgKG4b
2020-08-28 館長遭槍擊影帶
https://reurl.cc/YOkxeO
2020-08-28應非只是警告
https://reurl.cc/j8mAaZ
2020-08-28 犯案後立即攜槍自首,緘默等待律師,思慮縝密的標準動作
https://reurl.cc/qgKEog
2020-08-28 希望還在手術中的館長,一切平安
https://reurl.cc/9rblWj
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回顧【小燈泡案5週年:我們的社會改變了嗎?】
5年前的3月28日,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王景玉當街砍死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台。這起案件激起的多重社會問題,並未隨著兇手去年無期徒刑定讞而止息。過去幾年,台灣社會以一年一例的頻率發生精神疾病患者當眾隨機殺人事件:2018年5月台中,30多歲男子賴亞生闖進牙醫診所尋找妹妹未果,刺死上前勸阻的牙醫師;2019年7月嘉義,50多歲男子鄭再由於自強號上,因補票事宜刺死上前處理的鐵路警察;2020年3月新店,20多歲男子王秉華與妻子爭吵後,下車隨機砍殺機車騎士。
■一起不幸個案散發的漣漪,從政治到文化影響無遠弗屆
另一方面,這起案件也不僅只停留在個案家庭的不幸悲劇,而是進一步向公共領域幅射出各種不同面向的深刻影響:政治上,當年在媒體前因冷靜發言而引發大眾不同角度議論的受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2020年當選第10屆立法委員,持續關注兒少、社福與精神疾病照護相關議題;文化上,以該案作為田調與劇本素材之一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2019年播出後,引發熱烈的迴響,帶領大眾更進一步思考難以理解的犯罪事件背後的人性與社會面貌。
延伸閱讀:【星星上的小燈泡,照向通往理解的漫長歧路】https://bit.ly/3cqhO3C
小燈泡案發生隔天的3月29日,剛當選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尚未就職的蔡英文即發出公開信,表示將「用盡全力」修補「社會安全網」,明確提出要從制度上積極改善、避免再發生類似憾事的承諾。
當類似案件仍一再發生、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判決持續引發外界爭議,我們盤點此案5年後,到底帶來什麼結構與制度上的改變?特別在社安網進一步的安排、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處境,以及因精神疾病減刑或無罪後的監護處分,在過往5年間有了什麼變化,相關政策是否能回應現實?
■社會安全網將投入252億元預算,為何仍與現實脫節?
行政院於2018年初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107-109年),3年投入近70億元,今年即將進入社安網2.0的計畫,預計投入252億元。這個以家庭與社區為中心的計畫,理想上希望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社福資源,用更全面的角度關照高風險家庭的需求,實際的作法則是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社福中心、增聘專業社工人力。
但在今年1月初跨黨派立委召開的社安網公聽會中,第一線工作者反映的卻是中央大量進用人力的同時,卻未建置完善的督導與行政分工機制,導致人力也不斷流失,而將自殺個案與精神疾病患者關懷訪視這兩種截然不同性質的工作模式合併,更是與實務經驗嚴重脫節。
雖然政策上號稱要朝向「整合」的服務方向,仔細檢視卻發現,執行面上仍如多頭馬車,社安網是委由各地方社會局執行,但實際在社區第一線面對精神病人,了解其病況穩定程度與生活狀況的「社區關懷訪視員」與「自殺個案關懷訪視員」則隸屬於衛福部的專案計畫,猶如網絡中的尷尬存在,即使已運作超過10年,仍面臨一年一聘沒有專業發展遠景、人力極度不足的窘境。
延伸閱讀:【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2Vtne4h
審計部近日公告訊息指出,近年社區列管精神病人約13萬至14萬餘人,衛福部原推估全國所需社區關懷訪視人力為425名,但囿於預算限制,僅有99名人力,每人平均約須負擔350至400名個案訪視工作,較英國(1:35)、香港(1:50)、日本(1:10)高出許多,監察院去年也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字號:109內正0006),衛福部承諾將於今年再增加75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只是類似的承諾在3年前(2017)就已提出:「每年增聘超過百名社區關懷訪視員」,但現實上從2017年至今,只從96名增加3名。
■ 被害人參與訴訟,提升司法中弱勢處境
當年小燈泡案發後,家屬往往透過新聞媒體獲知偵查進度,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除了凸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也讓當事者深刻感受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弱勢處境。
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被告為主體,最關鍵的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上訴權,都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被害人家屬猶如法庭中的邊緣人,有鑑於此,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強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若是「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的被害人,或性侵害等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該案訴訟,以具體的制度規範使被害人有表達意見、檢閱卷宗的權利,加強在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但有學者認為,當缺乏最關鍵的調查與訊問權,被害人在法庭中弱勢的地位並無改變。
■精神鑑定頻惹議,以無限期延長的監護處分回應民意
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在近三年的審理過程中,分別在一、二審委託榮總與台大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都呈現出其犯行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的條件,最後於去年4月15日由最高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刑後監護處分5年。
該判決結果與家屬及大眾的期待有明顯落差,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表示,不願意樂見「每個犯了重罪的人都是用這樣的理由(精神疾病)來讓自己的責任減輕」;整個社會已醞釀出一股對於犯下重罪者屢因精神疾病減刑的不滿集體氛圍。不久後的台鐵殺警案一審、同年8月桃園男子梁崇銘吸毒弒母二審,接連因《刑法》第19條獲判無罪,瞬間引燃了民間的怒火,針對該如何處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問題,立法院各黨團在上個會期先後提出10多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顯示出回應民意的急迫壓力,中央部會與各專業代表更頻繁召開會議,討論此一橫跨司法與醫療的複雜問題,甚至具體提出設置一處專門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精神病院」。
本月初行政院正式宣佈,將修法刪去現行《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最高的5年上限,經由專業每三年評估一次,可無限期延長監護處分的時間,意謂著往後即使因精神疾病無罪或減刑,犯下重罪並風險仍高的病患,國家仍可透過此一方式將其無限期與社會隔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小燈泡的幼小生命不幸消逝5年過去,面對仍不時發生的精神病患觸法事件、與實務脫節的社安網、標準令大眾困惑的司法判決,整個社會似乎已經失去耐心——像當年小燈泡媽媽嘗試理解地追問著:「他到底怎麼了,這些人他們的故事是什麼?」——去理解犯罪者背後的生命歷程,從而思考如何從家庭、教育、經濟等更廣闊的社會面向徹底改善與解決相關問題。
為了止息沸騰的民意,國家在面對精神疾病重罪者,選擇朝向防堵的思維,無限期的隔離。此刻箭在弦上的政策推行後,未來勢必要面臨更多從醫療單位的資源落差、受處分者的人權主張、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化更加嚴重等議題的挑戰。(文/張子午)
#報導者 #小燈泡案 #王景玉 #五週年 #精神疾病議題 #司法
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聖律百分百- 【法庭上的獨角戲:一造辯論判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然而,如果到了言詞辯論當天,原告到場準備大噴一波的時候,卻發現被告根本沒來,這時,原告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讓法官只經過原告 ... ... <看更多>
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原告開庭未到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推薦與評價
一、原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到場的被告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如當事人兩造 ...【開庭通知】被告可不可以不出庭-知法玩法- ... ... <看更多>
言詞辯論被告未到 在 Re: 淺談上訴人未到庭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日昨的小文純只是討論訴訟律師當庭遇到對造未到時的決策,早年有些法官會請庭務員
(過去稱:庭丁)把報到單再拿給已報到的律師劃掉「到」的章(或簽名),言詞辯論
筆錄就直接寫「兩造點呼未到」。後來大家感覺這樣作似乎不妥,才用陳明:拒絕辯論
記明筆錄的方式代之。
其實到底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或拒絕辯論,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對錯,但老前輩教導我們
要選擇拒絕辯論總是一個比較下相對安全的決策,尤其是在對當事人交代方面,律師要
如何跟當事人說明:其實這個敗訴判決是我聲請而來的?恐怕困難許多。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因不能上訴第三審,二審一判就確定,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就更要小心,因為一旦決策錯誤就沒補救機會也。
一審判決部分我也提供兩則案例給大家參考,原來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可能淪為「
獨孤求敗」!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https://bit.ly/300nOcF
要旨: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事由,爰由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從而,原告依據借貸契約、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乙○、丙○○、甲○○於繼承郭陳魯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80158元
,及自95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https://bit.ly/30gSQx7
要旨:本件原告雖曾具狀以其言詞辯論期日,出國參加小孩畢業典禮不在國內無法出庭為
由,請求變更期日,惟本事件並非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原告請求難認係有重大理由
,而原告於法院未予裁定准許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前開說明,自得由被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又本院審酌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本於上
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兩則判決都是被告聲請而來的敗訴判決,不過因為都還有上訴機會,還沒到死棋地步
對當事人還可有交代。前文的二審判決一判就確定,只剩再審這一條非常救濟途徑,當事
人或許會對律師的決策會有所質疑。
訴訟勝敗我們律師無法百分百預期,但最起碼應該要做到避免「不該敗而敗」!這應也是
當事人對我們最起碼的要求。
以上謹簡要再提供兩則一審判決供參。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55.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15008496.A.077.html
※ 編輯: kcchen (111.241.155.228 臺灣), 03/06/2021 13:32:3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