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未竟難題: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吳從周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摘要:
當事人能否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應否援用「債權物權化」理論,將占有土地之人與前手間原有之債權關係予以物權化,以對抗主張拆屋還地之現土地所有人,一直是我國民事案例實務上的本土難題。最高法院於本件評析案件仍然捨棄該院已經廣泛宣示之「債權物權化」理論,堅持採取誠信原則,否定土地所有人之請求,在法律理論繼受上甚為可惜,且因此衍生土地所有人主張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之疑問。本文認為這個未竟難題,不宜求諸不當得利,而應訴諸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解決,較為穩妥。
✏關鍵詞:誠信原則、拆屋還地、無權占有、不當得利
🗒本文完整請參閱:
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未竟難題: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
──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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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請求權基礎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啼笑皆非
謝長廷的「新文化基金會」告 王淺秋 侵權行為(妨害名譽侵害人格權),並請求一百萬元損害賠償。
一審全部敗訴,之前上訴到二審。
問題在於,新文化基金會在一審的時候已經承認:
1. 接受政府補助;
2. 舉辦營隊訓練年輕人;
3. 講師多半是民進黨的政治人物;
4. 基金會網站上面,教導民眾反串韓粉的文是由基金會雇人撰寫。
那……這樣到底我們講的,哪裡是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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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滿基金會律師連請求權基礎、起訴範圍都說不清楚,也沒給對方狀紙,數度動怒「不是在這裡隨便講」、「到底有沒有準備?」。
本案源於「新文化青年工作隊」臉書專頁一篇「如何打出超級像ㄏㄢˊ粉留言的反串文,BY系編」的系列圖文,王淺秋今年1月6日開記者會,指駐日代表謝長廷成立的新文化基金會領取政府補助與資源,卻在粉專「教學」如何打出像韓粉留言反串文,傷害台灣民主。……
基金會律師表示,在地院時沒有承認「養網軍」,法官則問「如何打出超級像ㄏㄢˊ粉留言的反串文,BY系編」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新文化青年工作隊和新文化基金會是什麼關係?法官並質問「反串文的定義是什麼?」,問基金會律師為什麼要寫這個?
基金會律師這時竟回答「要問小編」、「不知道年輕人怎麼講」,法官說「不能這樣」,認為既然打了訴訟就要具體,並說法官是中立的第三人、不屬於哪個陣營,但這些話看起來「認知跟你們不一樣啊」。法官提醒起訴範圍不能變更,請律師說明要告哪些部分,「你們不準備,法官準備那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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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6月12日作成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裁定主文為:
1、「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種類應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
2、該件裁定係因最高行政法院第3庭受理107年度上字第945號徵收補償事件時,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亦即國家依法徵收私有土地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所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先前裁判間之法律見解產生歧異,而有統一之必要。經徵詢程序後,有1庭同意該庭見解,有2庭不同意,乃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
3、原因案件係因上訴人對土地被徵收之補償價額提出異議,經屏東縣政府函復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過程及評議結果並無不符。上訴人不服該查處結果,屏東縣政府乃提請該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復議結果仍維持原評定徵收補償價額。上訴人有所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認土地被徵收之補償請求應屬課予義務訴訟,所持之理由略以:
(1)國家徵收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補償請求權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惟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權人而言,其係為公共利益而受有特別犧牲,國家自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故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時,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應負有補償義務。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明定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有補償所有權人之義務,反面而言,即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有請求合理補償之權。
(2)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土地徵收補償係用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補償價額過低,而與損失並不相當,自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
國家於徵收私有土地之同時,依法應主動作成處分發給補償,不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國家既有補償之義務,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有補償請求權,自不因主管機關主動作成補償處分,即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補償價額不服之情形,因欠缺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之「依法申請」程序,而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況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已依法就徵收補償價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而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通知時,該查處通知本質上即屬否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補償價額差額請求之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處分,以符合儘速發給補償之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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