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炎上 BURN | 節目異動通知 】
#炎上謝和弦
原訂演出日 10/1 (五),延期至「2022/2/12 (六)」
#炎上愛莉莎莎
原訂演出日 10/2 (六),延期至「2022/2/13 (日)」
卡司異動:
原《炎上 愛莉莎莎》場次參與之火伴三原慧悟、聖結石因行程安排無法參與演出,歡迎新火伴酸酸、見習網美小吳、大蛇丸加入。演出人員名單請以售票頁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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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異動退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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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演出異動,我們開放兩個退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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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泰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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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90的網紅林俊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發生空軍F-5E戰機墜海的不幸事件,所有國人都非常痛心。事情發生後,最重要的是盡快調查出結果,並且作出改善,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交通事故調查其實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因此政府在兩年前將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負責海、陸、空所有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但唯獨一種項目運安會無法介入,就是有關軍用載具的事故...
責任成立責任範圍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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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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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成立責任範圍 在 林俊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近日發生空軍F-5E戰機墜海的不幸事件,所有國人都非常痛心。事情發生後,最重要的是盡快調查出結果,並且作出改善,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交通事故調查其實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因此政府在兩年前將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負責海、陸、空所有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但唯獨一種項目運安會無法介入,就是有關軍用載具的事故。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軍機事故被排除在調查範圍外,原先立意是為了防止國防機密泄露。但從近年來的幾起事故來看,軍方做的報告結果實在讓人難以信服,在「自己調查自己」的情況下,怎麼可能獲得公正客觀的結果?
因此我在交通委員會提案,要求運安會應該在這次的F-5E事故調查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例如與空軍聯合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讓運安會的專業協助空軍,真正找出事故成因。
近來台灣的國防壓力大增,大家都非常能體諒軍方的辛苦。讓運安會協助,並不是為了追究責任,而是要找出需要改善的地方,杜絕悲劇再次發生、重建國人信心,也還給殉職飛官家屬一個真相。
責任成立責任範圍 在 RagaFinance財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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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的議會質詢-市長施政報告(3/10)】
今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各級學校都延後了開學時間,所幸台灣在堅強的醫療團隊以及行政團隊的努力之下,疫情仍在控制範圍中,也讓市議會能夠順利開議,所以,久違的簡老師市政考前大猜題,又可以繼續登場啦!登登登登!
今天是桃園市議會第二屆第三會期首日,智翔延續上個會期的做法,將重點議題先陳列出來,讓各局處針對題目提早準備,有些題目屬於過去質詢過的問題,在這個會期中繼續追蹤;有的則是新題目,也希望各局處在各項跨局處的業務上能及早聯繫與討論,盡量減少在質詢當下才來討論責任歸屬的狀況。
#捷運路網二期規劃
捷運路線推動程序漫長,光規劃階段就需要10年以上,根據捷運工程局的報告,許多路線目前還處於非常前端的規劃,且各路線還需接受財務、社會、工程可行性的檢驗。請盡速開展各路線的可行性研究,不要給民眾錯誤的期待。
#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財務規劃
目前各公保地通檢案所保留的公保地,大部分都規劃透過一般徵收取得,目標年為民國130年(西元2041年),距今仍有20年左右的時間。但各公保地通檢計畫的第六章-「事業及財務計畫」內所估算的公保地徵收經費,每一個細部計畫皆需要數十億以上的金額,如果只是規劃而不落實,公保地的保留又有何意義?
所以我認為,應把未來20年,分年編列經費的計畫給定出來,把每一年針對徵收公保地到底打算編多少錢說清楚,並列入重大計畫追蹤考核,就算無法全盤列入計畫,至少也應把公體綠廣兒等公設用地的所需經費去做分年編列計畫。
#都市更新
桃園市的都更進度緩慢,是否比照其他直轄市,提升都更科為都更處,或成立都更中心?以此拉高都市更新工作的的層級,也能補足人力需求,深化都更工作。
另外,上個會期曾提過舊城區老舊校園改建的前端問題(空間轉型所需的使用執照、補助、文資保存等),我認為學校也需要因應周邊社區的發展週期來逐漸轉型,是否規劃空間充裕的學校進行改建,以提供社區內停車、社福和托幼等公共設施。
#公私幼比例
根據教育部國教署「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其目標為「於2020年底前,提供4成幼兒進入公共化幼兒園」,過去市府針對此目標也多次宣傳已達標。但所謂的達到公私幼比4:6是指「園數」,而非「招生名額」,如果看招生名額,大概到2022年公共化的名額也只占27%而已。
在249次市政會議中,游副市長的指示也說:「109年即可達到教育部標準,公共化與私立招收人數比例為4:6」,可見一字之差導致成果差異甚鉅,所以也請教育局確實提出將「招生名額」提高到4成的計畫、期程和所需經費。
#校園設施對外開放
過去多次質詢的校園運動設施開放議題,因為都是教育局主導,在教育局的考量之下,進度有限,因考慮到教育局多以學生事務與教學業務相關,也許校園設施開放的主持局處可以改成體育局,也是一種可行的辦法。
#中油煉油廠
煉油廠的遷廠進度,本會期會持續追蹤!
#桃園觀光夜市升級與再創
桃園夜市的升級議題,起因於上個月臨時會中,針對經發局、都發局所提專案報告中所做的建議,在po文之後也獲得許多市民的迴響,以及網路媒體的報導,希望在這會期中,能與兩個局處做更多的討論。
#題庫更新囉
#值日生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