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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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調查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以為,台灣的法官不會去理會對方那些胡說八道的陳報狀(說是團隊倒不如說是合唱團,律師有七位,被換掉的不算)
所以很多被亂寫的我沒有回應。
但事實並非如此,偉大的法官竟然信了!
而偉大的法官竟然背離她的職務,
沒有依職權調查對方酗酒家暴小孩的事實,
憑藉著三份報告,
而三個寫報告的人都只訪視一次,
敢問,誰會在你訪視的幾個小時內,
喝酒摔家中的吉他、打破玻璃、
怒摔酒瓶給你看?
法官卻藉此認定對方無酗酒?!
那在我眼前、我朋友眼前,
多年發酒瘋怒砸破壞的是誰?
更何況小孩還目睹一切…………。
證據都完整上呈了。
但是、但是、但是,
我相信不是每個法官都會如此,
我在等待正義的審判長坐在我眼前。
我繼續等待遲來的正義。
家暴就是家暴,
我已經拿到了兩年的通常保護令,
當初只是在申請時就被爆出來,
而開庭過後我確實拿到了,為期兩年,
有了這張保護令,我終於不需要再被辱罵。
只是我過去都沒說出來。
但我發現我錯了,
這樣只是任憑對方在臉書寫些假話博取認同。
原來你才是公眾人物,
關於我的事就設置公開想讓全民瀏覽。
你陳報狀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
那為何要一直發文寫些攻擊性言語然後設置公開?一直以來我都是選擇沈默,
媒體爆出來也是因為記者看到你的發文,
你想要用這種方式把我打倒嗎?
不,我不會的倒的,因為公眾人物也是人,
大眾一定會想起我也只是一個手無寸鐵的母親,會的,我亦相信同理心是存在的,肯定有的。
我很謝謝媒體的大哥大姊,
在我接到電話什麼都不肯說時,
問了我一句:「這樣新聞出去對妳不利,
妳真的什麼都不說嗎?」
當下,我真的覺得心暖暖的,
但我依然不想說太多,
因著過去看過太多在媒體上互撕的新聞,
我告訴自己千萬不要成為那樣,
我也以為對方不可能會那樣,
事實證明我錯了,
人家把我撕得死去活來,
我當下竟然還在想,
該怎麼樣回到彼此最美好的平衡狀態。
事實上,孩子就是怕你、不願意跟著你,
這是用侵蝕類洗潔劑都去不掉的事實。
你只會偷偷錄影為了得到孩子在你那邊玩遊戲本就會散發的笑容,硬是說「這就是我跟孩子要好的證明」,哪個孩子不會在遊戲中嘻笑?她笑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孩子已經告訴你她很反感你偷偷錄影,
你回答說「我沒錄了」,
但孩子卻依然可以細數鏡頭說明安置何處?why?還不小心看到攝影機自動播放,
錄的內容竟然就是她自己,
你來說說有多尷尬吧。
孩子問我你為什麼這樣,我也只能善意的說:「爸爸只是希望多擁有一些妳的影片呀!」
而你,單獨顧孩子時竟然喝酒,
孩子跟你說話你還要她走開別煩你,
甚至暴怒時對牆壁捶打、對孩子方向踢椅子櫃子,孩子躲進房間你帶著酒氣跟進去繼續罵,
逼問孩子有關媽媽的事說:「妳今天不說清楚我不會原諒妳!」孩子才幾歲?怎麼能夠這樣對待自己的孩子?
再者,你的三字經高超至極讓我拿到了家暴令,酗酒,我目睹的朋友可以出庭作證,法官卻遲遲不肯傳證人。
我非常想問:「為什麼不傳?」
證人都到門口等了就是不願意傳。
但我們只是一般老百姓,
怎能撼動偉大的法官想做的事呢?
一直說此案為矚目案件,究竟誰矚目了?
家事不公開誰能矚目?
用這點來限制許多訴訟中該有的判決。
我的身份不是錯,我並沒有做錯事,我作為歌手又如何?一直起新的案件來濫訴,想要我把財產打光雙手奉上孩子是嗎?
我必須說,是由你先做起了「非友善父母」
不斷發文抒發你的情緒並且博取認同感,
而我,則開始需要保護我工作上的身份了,
最重要的,是保護所有的事實。
有前輩告訴我,該說的就要說出來,
過去為了保護你和孩子,我選擇不回應,
但現在,我也該為了我的公眾人物身份說說話。
在這裡,又時我想提醒大家:
#並非肢體暴力才算暴力
#孩子目睹也算對孩子本身施行家暴
#親權改定的家暴事件本身並沒有時間限制
#你在暗我在眀出爛招可想而知但也只是讓大眾更看不起
#這些只是一部分若有人再繼續我也還是會反擊的
最後,我想請大家高抬貴手,
並且試著了解我。
通常保護令調查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不幸的新聞,在屏東發生一件假車禍真擄人的兇殺案件,事件發生的非常突然,但卻也有跡可循。經檢察官調查事實後發現,兇嫌於今年2月前往通訊行購買手機時,發現被害人長相姣好、面容甜美,就因此想要結識被害人,更多次跟蹤糾纏被害人;而到3月時,被害人為了避開兇嫌已更換服務門市,兇嫌卻變本加厲,前往服務門市撫摸被害人,被害人也已提起性騷擾之告訴,然而,卻緩不濟急,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而在本則新聞內有提到「聲請保護令」,但卻也不符合聲請之資格。
律師表示,保護令是為避免「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以用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權益而經由法院所做成之法律文書,所以,從保護令的目的上來看,適用的對象應僅限於「家庭成員」,也就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可以發現保護令的適用對象會限縮在家庭成員內,如果對非家庭成員,就無法聲請保護令。
而保護令的類型,依據情節的急迫性與否、時間長短上,可以分為三類: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指當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受有急迫性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則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由於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需要一定時日;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會透過聲請暫時保護令,以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審理期間再受到傷害。
回到本則新聞,因為兇嫌並不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員,也不曾有過同居關係,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且,依照現行法,對兇嫌的行為只能以社會維護法裁罰「跟追」的行為,以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起訴訟,但這對被騷擾的當事人來說,似乎有些緩不濟急。
因此,現在有立法委員在倡議新增「跟追法」,這確實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固然警政署有回應可能會侵害隱私權,但隨著「跟追、騷擾」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修法或增訂「跟追法」將成為未來需要注意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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