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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報稅超方便!但還是要注意以下限制噢▼
✅手機報稅適用族群
依照國稅局提供的資料進行申報,不需要另外編輯修改者。
✅如有以下項目,可改使用 #電腦報稅
①現金繳稅/申請延期或分期。
②新增修改配偶、扶養親屬、所得、扣除額、抵減金額與扣抵稅額。
小叮嚀 #所得稅申報期限至6月30日
#免出門e化繳稅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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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扣抵期限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產創三讀獎勵5G與智慧投資,資安也要把關】
產創條例上路以來,全球新興產業快速崛起,ABC: AI, Big Data與Cloud,再加一個Blockchain,產業將從Internet移動到Intelligence。
有鑑於新經濟的快速變化與台灣競爭力的提升,我在2017年力推產創條例的修法,與政院跟立院同仁、以及專家學者,共同努力促成三讀通過了修正案,促成了天使投資獎勵、無形資產鑑價機制、員工獎酬股票延後課稅等,共同打造友善創新、友善人才的環境。
上會期最後一週,我們拼命三讀通過了「電信管理法」建立5G共頻共建共網,奠定了台灣數位轉型的新里程碑。很快的5G頻譜執照就會發放,因此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提出了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的修正案,企業投資5G或智慧機械設備,可享最高5%的營所稅扣抵獎勵:
「自2019年1到2021年投資自用的全新智慧機械,或自2019年到2022年投資導入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範圍者,得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得以當年度抵減5%營所稅,或分3年抵減3%營所稅,而智慧機械項目適用期限達3年,5G部分適用期限達4年。」
我們希望這條例通過後,不僅鼓勵企業深化數位轉型、發展數位經濟,也促進產業轉型後為台灣民眾帶來更便利生活,共享數位經濟美好果實。而提升智慧製造,結合台商回流,也能呼應蔡總統喊出的:「台灣製造2.0,用台灣製造取代中國製造。」
不過,這次修法,我認為不該獎勵購置有資安疑慮的設備,因為未來智慧國家,#資安就是國安,雖然這次這個提議沒有落實到法律文字一起通過,但未來我也會努力把關,繼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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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第10-1條投票前的影片:http://yt1.piee.pw/JQVW5
進項稅額扣抵期限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產創三讀獎勵5G與智慧投資,資安也要把關】
產創條例上路以來,全球新興產業快速崛起,ABC: AI, Big Data與Cloud,再加一個Blockchain,產業將從Internet移動到Intelligence。
有鑑於新經濟的快速變化與台灣競爭力的提升,我在2017年力推產創條例的修法,與政院跟立院同仁、以及專家學者,共同努力促成三讀通過了修正案,促成了天使投資獎勵、無形資產鑑價機制、員工獎酬股票延後課稅等,共同打造友善創新、友善人才的環境。
上會期最後一週,我們拼命三讀通過了「電信管理法」建立5G共頻共建共網,奠定了台灣數位轉型的新里程碑。很快的5G頻譜執照就會發放,因此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提出了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的修正案,企業投資5G或智慧機械設備,可享最高5%的營所稅扣抵獎勵:
「自2019年1到2021年投資自用的全新智慧機械,或自2019年到2022年投資導入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範圍者,得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得以當年度抵減5%營所稅,或分3年抵減3%營所稅,而智慧機械項目適用期限達3年,5G部分適用期限達4年。」
我們希望這條例通過後,不僅鼓勵企業深化數位轉型、發展數位經濟,也促進產業轉型後為台灣民眾帶來更便利生活,共享數位經濟美好果實。而提升智慧製造,結合台商回流,也能呼應蔡總統喊出的:「台灣製造2.0,用台灣製造取代中國製造。」
不過,這次修法,我認為不該獎勵購置有資安疑慮的設備,因為未來智慧國家,#資安就是國安,雖然這次這個提議沒有落實到法律文字一起通過,但未來我也會努力把關,繼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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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第10-1條投票前的影片:http://yt1.piee.pw/JQVW5
進項稅額扣抵期限 在 【#法律生活小故事】 我的發票有含進項稅額,為什麼不能扣抵 的推薦與評價
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當期銷項稅額可以扣減的進項稅額,是要以已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取得營業上進貨或使用勞務的合法發票憑證,且要在申報期限內檢附向稅捐稽徵 ... ... <看更多>
進項稅額扣抵期限 在 新聞:進項稅額憑證扣抵延至十年- 看板Accounting 的推薦與評價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
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
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
始生效。
不過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雖然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期限延長從今年5月2日
才生效,但由於該規定主要參照的行政程序法修正條文已於2013年5月24日起就
正式施行,因此,進項稅額可扣抵期限延長的措施,也可提前至同時間開始適用。
意即,只要是在2013年5月24日後才取得,或在2013年5月23日前取得、但時
效未超過五年期限的進項稅額憑證(一般來說為統一發票),都在適用範圍內,
其可扣抵期限都是十年。
例如,甲公司在2008年3-4月取得進項憑證,且並未於當期申報日2008年5月
15日提出、用以扣抵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依據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的規定,最
晚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提出,可扣抵時限早於2013年5月24日,因此不適用時限
延長。
相較下,乙公司是在2008年5-6月取得進項憑證,依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規
定,最晚要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由於憑證可扣抵時限在2013年5月24日時尚未
超過五年期限,適用新規定,可扣抵期限變成十年,時限延長至2018年7月15日。
依加值型營業稅概念,公司進貨支出稱為「進項稅額」,營業人可備妥憑證
,在計算當期營業稅時和銷貨、勞務的收入「銷項稅額」互抵。
來源:
2014/05/29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 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FINANCE/FIN10/8707029.shtml
進項憑證當期原則上不是只能抵當期,例外就折抵下期。
還能抵下期以後的??這樣不會有異常嗎??國稅局不會調帳嗎??
有點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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