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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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通常是以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或「重傷害罪」論處,不過這也造成醫病關係越來越緊張。
前陣子,衛福部公布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其中的重點是在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進行「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到訴訟程序。
草案也規定了醫療人員及家屬的相關權利,包括:
1⃣️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2⃣️ 醫院對於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
3⃣️ 醫院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
4⃣️ 醫院裡要有調解會
5⃣️ 遇到民事或刑事糾紛時,要先調解
6⃣️ 醫院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防範醫療事故
7⃣️ 主管機關要成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讓民眾通報
草案希望能夠過這些手段,不只讓病人遇到醫院有狀況時能夠通報,有問題時也能問,如果真的發生了醫療糾紛,也可以透過比較快的管道,來尋找解決的方法。
而如果是醫事人員,除了有保險,如果遇到爭議時,也能直接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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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解決問題嗎?
草案要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甚少諮詢管道的問題。如果能有多一點諮詢的管道,也許就能提早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草案在 4 月的時候也經行政院會通過,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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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重點」的推薦目錄: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重點 在 陳曼麗 Chen Manl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醫療事故爭議 關懷調解先行】
醫療事故爭議,也就是醫療糾紛,醫病雙方都不樂見。鑒於目前並無完善的院內關懷制度及爭議調解處理機制,我提出了《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此外,特別感謝醫師立委邱泰源召集委員的安排,讓我今天能在社福衛環委員會說明我所提出的法案版本並質詢衛生福利部。
我的版本共有四個重點。首先,我認為此次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應聚焦於醫療事故爭議,也就是說範圍僅包括重大傷害或死亡事件。第二,醫院皆須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不論在何種規模的醫院就診,讓發生醫療事故的病方皆能獲得院內即時關懷。第三,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療機構需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病歷、健保醫令清單、自費同意書等相關資料複製本,這是以保存證據概念為出發點。最後,進行調解處理時,醫療機構需指派具有調解決策權及知悉醫療事故內容之代表出席。
透過將醫療機構關懷小組及醫療事故爭議調解制度法制化,我希望能藉由建置良好溝通關懷機制,盼望日後醫病雙方能秉持友善、理性之態度,共同面對醫療事故,一起追尋真相、尋求公平及正義。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重點 在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對於醫療糾紛之影響| 周賢章|元照 ... 的推薦與評價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歷經立法院審議多年,終於成功立法,而對此法所欲預達成之藉由強制調解以解決醫療糾紛之訟累,以及所採取醫療專業諮詢、醫療 ... ... <看更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重點 在 中華民國行政院在Facebook 上。如要連結中華民國行政院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院會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不僅不利醫療體系長遠發展,甚至損及民眾健康權益。為解決醫療爭議處理的困境,改善醫病關係, ... ... <看更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重點 在 [新聞]立院三讀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 看板medstudent 的推薦與評價
立院三讀 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
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
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少醫療糾紛訴訟使醫病雙方煎熬,使病人與家屬得不到及時情緒紓解補償,醫生更可能
規避高風險科別。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
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25日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排
入30日院會討論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
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其
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
、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
報告或陳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
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
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
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
,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新法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編輯:蘇志
宗)1110530
https://www.cna.com.tw/amp/news/aipl/20220530018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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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個法案真的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還是只是法院為了減少訴訟案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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