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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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通常是以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或「重傷害罪」論處,不過這也造成醫病關係越來越緊張。
前陣子,衛福部公布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其中的重點是在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進行「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到訴訟程序。
草案也規定了醫療人員及家屬的相關權利,包括:
1⃣️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2⃣️ 醫院對於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
3⃣️ 醫院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
4⃣️ 醫院裡要有調解會
5⃣️ 遇到民事或刑事糾紛時,要先調解
6⃣️ 醫院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防範醫療事故
7⃣️ 主管機關要成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讓民眾通報
草案希望能夠過這些手段,不只讓病人遇到醫院有狀況時能夠通報,有問題時也能問,如果真的發生了醫療糾紛,也可以透過比較快的管道,來尋找解決的方法。
而如果是醫事人員,除了有保險,如果遇到爭議時,也能直接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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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解決問題嗎?
草案要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甚少諮詢管道的問題。如果能有多一點諮詢的管道,也許就能提早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草案在 4 月的時候也經行政院會通過,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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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就「長期照顧給付(支付)新制的實施情形、如何保障基層照顧服務員勞動條件及長期照顧2.0各項服務推展所面對的困境及政策因應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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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ppt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除了公正第三方對醫療糾紛的建議沒有法律效力,《醫預法》草案還有什麼問題?】
想透過責任保險、責任基金等方式來分擔醫療人員從事醫療工作時可能面臨的風險,從立法用意的角度來看確有其正面意義。
只是,草案第11條中「應為其所聘僱之醫事人員投保」的強制要求恐怕會有問題,除了無視當前醫療機構已行之多年的責任保險模式,甚至不利於民眾的醫療權益…….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醫預法 #衛福部 #醫院自主性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ppt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更嚴重的是,盤點過醫療人力資源了嗎?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ppt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就「長期照顧給付(支付)新制的實施情形、如何保障基層照顧服務員勞動條件及長期照顧2.0各項服務推展所面對的困境及政策因應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三)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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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十餘載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終於在昨日(5/30)三讀通過,為我國醫療糾紛法制之重大變革,也是醫改會倡議醫糾非訟處理制度的里程碑。此法將以制度保障醫病 ... ... <看更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ppt 在 [新聞]立院三讀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 看板medstudent 的推薦與評價
立院三讀 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
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
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少醫療糾紛訴訟使醫病雙方煎熬,使病人與家屬得不到及時情緒紓解補償,醫生更可能
規避高風險科別。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
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25日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排
入30日院會討論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
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其
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
、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
報告或陳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
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
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
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
,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新法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編輯:蘇志
宗)1110530
https://www.cna.com.tw/amp/news/aipl/20220530018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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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個法案真的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還是只是法院為了減少訴訟案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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