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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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大野狼的肚子,竟然是犯罪!】
獵人,一個高大英俊的帥氣男子,作為故事裡的救世主,就是必須神通廣大。
獵人眉頭一皺,掐指一算,靈敏的嗅覺聞到了流淌在地上的滴妹牌全糖珍奶,小紅帽跟奶奶的最愛!
「不可能!這兩個傢伙不可能讓珍奶在空氣中擁有味道這麼久!」獵人匆匆趕到奶奶家。
果真,發現了肚子飽的一根針就能戳破的,正在床上打呼嚕的,大野狼。
獵人匆忙的拿了斧頭,用斧頭小心地把野狼的肚子剖開,救出了正被胃酸腐蝕的小紅帽跟奶奶!
沒被胃酸消化的小紅帽,黑!化!了!他心想:「膽敢吃掉我!我要報!仇!」於是將計就計,找來了許多大石頭塞進大野狼的肚子裡,一行人就躲到奶奶家附近古井旁的草叢中。
大野狼醒來之後,想走到古井撈點水喝,沒想到石頭太重,一個重心不穩,大野狼就活生生給摔死了!
小紅帽興高采烈的以身相許!(欸不是!這是小紅帽!不是美女與野獸!)
-
🐺獵人的見義勇為,法院給予好棒棒印章!
正當防衛是一個刑法上的一種「阻卻違法事由」,他可以讓原本的犯罪行為失去違法性,正正又當當。
但是,要成立「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條件:
1⃣️防衛情狀
2⃣️防衛行為
3⃣️防衛意思
看起來很簡單,但試過就知道不簡單。
我們先來看防衛:跟緊急避難不一樣,「危難」包括天災跟人禍。但是防衛卻是指一個「現在」、「不法」的侵害,「現在」是指還沒有結束的侵害,而在「不法」的部分,則是因為只有人才會有不法性可言,所以只能是來自於人的攻擊才可以成立。
並且因為是先遭受一個不法的攻擊,所以不會有「衡平性」的要求,只要他的防衛可以有效的救到自己,就會是被法官蓋「正當」章的防衛行為;緊急避難就不一樣了,緊急避難的手段,必須是所有可能的避難手段裡,造成侵害最小的那個,而且為了保護的利益,必須大於因為避難而犧牲掉的利益。
最後,你主觀上當然要認知到自己在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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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在這裡所做的就是「為他人」的正當防衛。小紅帽跟奶奶正在所遭受的是大野狼的攻擊,並且小紅帽跟奶奶都還沒被消化完,還有救,獵人是為了救他們才剖開大野狼的肚子的,是法院會認證的「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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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帽的反擊,法院貼壞寶寶貼紙!
小紅帽被救出來之後,又往大野狼身體裡面填石頭,希望能夠弄死他。
這個時候小紅帽的防衛狀已經被獵人給解除了,小紅帽的攻擊行為就是在殺人!你小時候以為的可愛小紅帽,居然是殺人兇手!
而且你知道嗎?如果發生在台灣,2019 年刑法修正後,殺人罪的兇手,沒有追訴期限制的!
小紅帽啊小紅帽!準備好被親愛檢察官追到天涯海角了嗎?
「恁爸等你!」(檢察官的怒吼)
(許多人表示野狼不是人,錯!他是「自然狼」(前面兩個字台語發聲,後面一個字華語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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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童話法律 #小紅帽 #大野狼 #獵人 #恁爸等你 #殺人 #正當防衛 #刑法 #法律
阻卻違法事由 白話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焦點評論:報告馬總統 睡大覺很糟嗎?(林鈺雄)】
老柯表示:馬前總統,請仔細看這篇文章,不要再狡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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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林鈺雄教授投稿全文:
「當法律向政治屈服,政治所獲無幾,法律則是全盤皆輸!」這是古今中外人類法律與政治史上的至理名言,日前在二審辯論終結的馬英九前總統洩密案,又再度印證這亙古不變的智慧警語。
當初夜奔總統官邸,向馬前總統洩露偵查中秘密(包含通訊監察內容!)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已經被判洩密罪刑定讞且執行完畢。黃前總長一生檢察生涯本來有諸多被傳頌的鐵漢事蹟,最後卻因洩密案而身敗名裂,成為法律人活生生的負面教材。馬、黃留下來的鉅額司法信任負債,則由當代法律人概括承受,不知償還幾世才能翻身。
判決牽動憲政價值
馬前總統卸任後,失去《憲法》第52條的保護傘,隨後被台北地檢署偵查並起訴洩密等罪。但一審法院採信前大法官吳庚與台灣大學政治學系陳淳文教授擬具法律意見書的說詞,以馬前總統係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而具阻卻違法事由等理由,判決無罪,輿論譁然,檢方亦不服而上訴第二審。
日前二審法院開庭辯論後,馬前總統「照例」在庭外對包圍的記者們高分貝喊冤,除了消遣蔡總統,拿「小英也以院際調解權而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來背書外,也不忘重砲抨擊檢方:難道要總統知道立法院發生集體關說司法事件時,「置若罔聞,或若無其事,然後回家睡大覺?」
相較於「庭外」看似情理並茂的喧囂砲轟,「庭內」7小時馬拉松的法律辯論,反而被外界忽略了。但內行不看熱鬧而看「門道」,針對院際調解權、總統行政特權及阻卻違法事由等專業爭點,檢方論告時引述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及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昕兩位教授擬具的法律意見書,得出完全反於吳、陳意見書的結論。
這場「仙拼仙」的法庭論戰,究竟鹿死誰手尚不得而知,但最後判決結果無疑將牽動我國未來憲政價值的取向及法律與政治的分際。茲事體大,僅指出兩點扼要說明。
首先,無論是馬前總統的洩密或小英總統的司改,硬扯院際調解權都很穿鑿附會。這個法制史上或可遠溯到君主立憲體制時代,且於各國比較憲法及我國憲政慣例上罕見的侏儸紀怪獸,縱使要「活化」拿來當作擋箭牌,於洩密案也無用武之地。因為依照《憲法》第44條明文規定,一來客觀上並沒有發生「院與院間產生爭執」而待總統調解的前提事實情狀,二來法律上縱使行使院際調解權,也是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其容許的手段根本不包含私下介入、與聞或轉知偵查核心秘密,而後者才是馬被起訴洩密罪的關鍵原因。
院際調解是煙霧彈
馬前總統抗辯的語彙,其實無關什麼深奧的憲法規定或理論,白話版,他要說的無非是:這事真的「很嚴重」,所以我才破例這麼做,而且做得還算很有分寸(所謂的「合乎比例原則」)。
明察秋毫可知,院際調解權是本案一審時才「天外飛來一筆」的煙霧彈,連馬前總統自己在2009年也坦言「總統並不適合扮演此一角色」(goo.gl/7tu1sr)。
和本案有罪無罪更直接相關、更為核心的規範判斷問題無寧在於:總統依其作為憲法機關的固有職權,於刑事個案「偵查中」,是否有「取得」、「處理」、「轉知」甚或「公開」檢察官偵查中案件之核心秘密的權力?諸如刑事個案具體案情內容、檢察官預計的後續偵查作為,甚至於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及相關個人資料等?
簡單說,答案就是沒有,不是只有依照我國《憲法》與法律,也從來沒有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賦予總統(或閣揆)這種無限上綱的行政特權,這是法律為政治設下的紅線,縱使「很嚴重」的事件也不例外。請不要忘記,本案洩露的客體還包含偵查中應絕對守密的通訊監察內容(這真的是「很嚴重」啊!),而跨紅線居然跨到這個核心秘密領域,再怎麼翻遍《六法全書》也找不出任何一項正當化事由。
違法勿言違法勿聽
說來說去,那總統難不成碰到大事也只要睡大覺?這是訴諸民粹的稻草人謬誤,從來沒有人這麼講。「違法勿言、違法勿聽」!報告總統,您那一夜該做的事情是「當機立斷」,也就是當場立刻打斷正在洩露偵查秘密中的黃總長,提醒他作為法律守護人負有「中立性、客觀性義務」,並應謹守依法偵查、依法守密的規範誡命,莫陷總統於不義;就算總統只說「總長,夜深了,請您立刻回家睡大覺」,都比當洩密共犯好,好一萬倍。
退萬步言,總統果真只會睡大覺,固然是人民的不幸,但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縱容總統違法插手偵查中的通訊監察等核心秘密,相較之下,總統回家閉門睡大覺,真的有那麼糟嗎?如果實在太嚴重而睡不著,那何不去慢跑呢!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0402/37975992/…
阻卻違法事由 白話 在 司法院- 疫情打亂大家的生活節奏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這時候,就要進入阿司在念刑法總則時,最頭疼(老師也最愛出)的考題:對阻卻違法事由的誤想、誤認。這是說,雖然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情狀存在,但客觀上 ... ... <看更多>
阻卻違法事由 白話 在 Re: [問題] 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 law 的推薦與評價
假設這條規定可以透過刑法21條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好了,那麼,某甲是不: 孝子,明明 ... 可以擅自拿某甲的錢去履行: 法定扶養義務,而引援民法174II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嗎? ... <看更多>
阻卻違法事由 白話 在 Re: [問題] 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為何不法管理不能阻卻違法,而是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考慮兩種情況下的
侵權行為問題即可明瞭。亦即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而不
不法管理不排斥與侵權行為同時成立。既然在侵權行為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如此,刑
法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在以上兩種情形時,即不能得出與民法不同的結論。須知,
傳統上的刑法處罰的對象即現今刑法保護的個人法益、財產法益,而其本質上就是
種侵權行為類型。此由法國過往一直視刑法為私法,且法文délits一字同時表達侵
權行為與輕罪自明。蓋刑法上侵害國家與社會法益的犯罪,過去形同挑戰王權,不
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王室法院審理。基上,在判斷刑法上侵害個人或其財產法益
的犯罪類型上,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推理應有高度相似。為保持法價值體系的一
貫,不宜使結論南轅北轍。
: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其實民法上自助行為何以是刑法上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刑法21條亦未特別指明
。因而為什麼自助行為可以,還是要從法理上去推論。這就必須探討自助行為的精
神是什麼?故在這探討"正當適法"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並不過分。
: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我後來想想,在原始破窗救車一案中,如用緊急避難來討論,必須斟酌利益衡量問
題,即玻璃與狗的生命如何權衡?那若說從民事上,這是一種"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可以連結到依法令的行為,那問題應該會簡單許多。當然我也同意用推測承諾
,不過推測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盡量還是從法定中去找,那現在就有一個
在其他法規範中受保護,且被獎勵的無因管理,稍為連結一下,問題就解決了。
這是實益部分。
: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我不認為無因管理僅是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規定。民法175條明定管理人除惡意與
重大過失外,對管理所生之損害可以免責。這顯然對管理者是相當優惠的規定,而
既然民法都知道管理行為可能產生損害了,本人在此狀況下本來就有義務要容忍。
這就是一種法規的授權阿。看法律不能只看法律效果是利益歸不歸屬,費用返不返還
。而是條文的背後就預想到管理行為會造成損害,而立法者命本人須容忍這種損害,
才訂出法律效果。
: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基於以上理由,我仍認為法律價值的判斷是連貫的。否則會使人民無所適從,又尤其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法律,秉持著謙益性。其他法領域所鼓勵的行為當然是刑法上依
法令的行為。若使刑法處罰其他法領域鼓勵的行為,那真的是才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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