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作者:許維帆律師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均為刑法上可阻卻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常見的案例,諸如撞見竊賊進入屋內行竊,屋主為確保財產安全而將之擊退,如因此造成竊賊受傷等侵害,屋主即有主張因正當防衛,故行為不具違法性之可能。惟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如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的程度,仍可能承擔刑事上違法之責任。
至於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一大區別在於,正當防衛之發動以遭遇不法侵害為要件(如前述的竊賊行竊),緊急避難的則可適用於沒有不法侵害的情況,比如遭遇山難、海難,不得不竊取他人財產或甚至毀壞屍體以求維繫生命,即有主張緊急避難之空間。但同樣的,避難行為也有手段是否必要之要求。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支付寶打賞:13581883245 🔥王炳忠今日頭條:搜索「王炳忠台灣」 🔥王炳忠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 1219是新黨青年軍遭檢調「三票齊發」上門搜索兩週年,新黨特選在這天開記者會,分析蔡英文政府如何製造「共諜」,並驚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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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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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案例 在 陳文政 台中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考考你👋
Q:都是騎樓佔用,都有保留通道
下面三種情形哪個會被開罰?
1停機車、2攤販營業、3停汽車
A:一般情況下、2跟3都會開罰
騎樓攤販只有在「臺中市攤販集中區」營業
才可以合法擺攤
沒錯,一樣是佔用騎樓
但停機車就合法、擺攤就違法❗
文政相信大家常去光顧的那家攤販
可能是雞排店、可能是豆花攤
很多騎樓攤販根本不在攤販集中區
最近疫情嚴峻
生意已經難做了
文政還接到部分騎樓攤販陳情
說被「連續檢舉」、苦不堪言
👉面對公共事務
👉文政最重視的就是「依法行政」
日前高雄已經出現
私人物品放置騎樓被開單
因未影響大眾通行
💥最後行政法院撤銷罰單的判例💥
顯見騎樓管理在長期法規模糊的情況下
🔹不但「行人權益受阻」
🔹同時「讓商家不勝其擾」
🔹更是「讓基層員警疲於應付」
淪為「三輸」的局面
騎樓本身就是一個奇怪的建築型態
目前新的建築已經很難看到了
既然是歷史共業
請市府要重視
相關單位應該要明定「管理標準」
不要再虛耗社會成本
讓小攤商和基層員警「無所適從」
生意不好做
給攤商一條活路吧❗
◎感謝媒體先進報導◎
聯合-高雄案例騎樓攤商免罰 中市議員:取締攤商機車別雙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5677203
中時-騎樓不罰停機車、卻罰攤販 陳文政:要求執法標準應明確
https://reurl.cc/xGrY7V
自由/騎樓可停機車不可設攤? 中市議員要求應明定規範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0165
Yahoo台灣新生報-騎樓不罰停機車卻罰攤販 市議員陳文政要求執法標準應明確
https://reurl.cc/ogaNyq
台灣好新聞-都快活不下去了還被檢舉 議員盼給騎樓攤販留一個通道
http://www.taiwanhot.net/?p=957459
新華報導-台中市政府說明市議員關心騎樓占用執法標準議題
https://ccss3172.blogspot.com/2021/08/blog-post_942.html
#推廣觀光時說銅板經濟
#檢舉取締時說違規佔用
#標準一致依法行政
#陳文政
#台台中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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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9是新黨青年軍遭檢調「三票齊發」上門搜索兩週年,新黨特選在這天開記者會,分析蔡英文政府如何製造「共諜」,並驚爆口口聲聲要慎防大陸滲透選舉的民進黨,原來早在2003年陳水扁競選連任時,就已聘曾在動員戡亂時期「投共」的大陸政協委員張春男,擔任彰化縣選監小組召集人,監督台灣的總統大選。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說,共諜本應指真正為共產黨刺探機密的間諜,但國民黨戒嚴時代經常以「共諜」之名整肅思想犯,現在蔡英文政府也同樣濫用「共諜」標籤打壓參與兩岸交流的台灣人。新黨特別整理出七種被民進黨「共諜」的人,包括所謂滲透選舉、政治人物、台商、台青、旅遊業、統派青年及一般網民。
王炳忠說,今年以來,民進黨就天天和美國隔空唱和,聲稱大陸滲透台灣選舉,結果人民反而看到是美國干預台灣政治,甚至涉嫌與蔡政府聯手炮製了烏龍共諜王立強。倒是新黨查閱歷史檔案赫然發現,1986年赴大陸「投共」的黨外人士張春男,任大陸第六、七、八屆全國政協常委,還曾在90年代初安排張俊宏等民進黨人與中共高層會晤,竟於2004年由民進黨籍的彰化縣長翁金珠聘為彰化縣選監小組召集人,引進中共黨政軍監督台灣選舉。
王炳忠說,新黨對「投共」的台灣人任選務人員沒有意見,但按民進黨標準,張春男既任大陸中央黨政軍職,又任台灣選監人員,當然就是滲透,民進黨才是元凶。反之新黨青年既無台灣任何公職,也沒有大陸黨政軍任何職務,卻被蔡政府以「共諜」整肅,荒謬至極。
王炳忠說,民進黨批韓國瑜進中聯辦,就會如何出賣主權,也是在做「共諜」的影射。但陳菊、賴清德同樣見過大陸官員,難道那時的中共就沒有要統一,就不主張一國兩制?蔡英文2014年更曾派小英基金會執行長林全密訪大陸,回台前沒人知道他們赴陸,見了誰?談了什麼?還有陳明通去年接任陸委會主委前,曾在中共19大後赴陸與中共對台高層密會,又都「會」了什麼?
邱毅指出,台商本來就因兩岸大環境不好而處境艱難,如今又碰上蔡英文大炒芒果乾,中共代理人法受阻,就改提出反滲透法取代,總之就是要讓台商活在恐懼裡。新黨2017年12月曾與國台辦會談,計劃在上海成立台商服務中心,彌補海基、海協兩會協商停滯後的缺口,未料那次回來沒幾天,新黨青年軍就遭到搜索,這當然是蔡政府對新黨的警告,但新黨堅持做對的事,一旦明年進入立法院,一定繼續推動兩岸服務處,服務兩岸交流中的台商、台生、台胞。
邱毅說,台灣旅遊業的從業人口,包括旅行社、導遊、遊覽車、旅館、攤商、精品......等,粗估至少兩百萬。因為蔡英文上台後否認92共識,兩岸關係走向對抗,甚至暫停自由行,這些人只能叫苦連天。最近檢調更配合選舉需要,大動作搜索旅行社,把「假交流真觀光」這種長年存在的現象,渲染成另一種「共諜」,綠媒週刊再配合報導成「反滲透大搜索」,旅行社人人自危。新黨宣示會先努力向大陸爭取恢復自由行,盡一切力量協助他們。
陳麗玲說,今年以來已有多起台灣青年到大陸就職,被陸委會以擔任大陸黨政軍職務開罰的案例,然而相關職務不過是社區助理主任,又或者是農業技術人員等與政治無關的職務。還有兩岸間青年交流的夏令營,也被貼上「統戰團」的標籤,如新黨每年舉辦的中華兒女文史體驗營,有學員參加後表達對中華文化的認同,竟也成了綠媒炒作大陸「滲透」台青思想的「罪證」,真恍如回到戒嚴時代,隨時要小心被滲透。
林明正說,兩年前的1219事件,就是民進黨開始越過在野黨集會結社自由的界線,將「共諜」定義擴及到在台灣發展統派的組織活動。新黨青年軍做的活動,無論是網路媒體、校園社團、小組讀書會......等,都是新黨青年本就在做的理念推廣,卻被講成共諜組織,扣上國安法的「發展組織」罪名,將來反滲透法通過,必然會有更多統派青年受害。
王炳忠提醒,蔡英文為了選舉,已經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動員警察惡整一般網民,等真正送交法辦後,法院又多判決不違法。但將來反滲透法通過後,網友不利於民進黨或台獨、港獨的貼文,很可能就會被說成是中共散布的消息,到時候通通可以用定義不明的反滲透法處罰,成就台獨民進黨的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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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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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我只是希望參與討論的板友們,能夠依序檢驗各個要件, 至於在各個要件的認定上,每個人可能都有不同見解,甚至這也會扯到案例事實到底怎麼設定,很難說一定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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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5845232 ( 噗)》之銘言:
: 各位法律人你好
: 我想請問有關車禍責任的問題
: 案例事實是晚上有青少年打群架
: 因警察追捕
: 兩名少年為了逃避逮捕 騎車加速逃逸(未戴安全帽)
: 於巷弄中
: 我的親戚駕駛汽車在主道
: 兩名少年從小巷速度極快的衝出
: 於是發生車禍
: 其中一名少年擦傷 另一名少年目前有生命危險
: 雖然隨後的警察有看到當時情況
: 請問實務上無論如何還是會被起訴過失傷害嗎?
: 我看了刑法的法條這好像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可以適用
本來就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這種案例,是要探討能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
: 請問實務上是怎麼處理這種事情的?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九七號判決
另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
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
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
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論完信賴原則後,再論迴避可能性
有信賴原則適用又無迴避可能性時,方有免除責任的可能
熊熊想到,是先論迴避可能性還是信賴原則啊(最近常會把順序記錯 囧)
E大麻煩一下了
感恩 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4/0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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