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想將房地產過戶到孩子名下,如何合法節贈與稅?PART 1
小明的媽媽想把價值2000萬的房產贈與給他,擔心要負擔高額的贈與稅,遲遲不敢過戶。
其實不用擔心,用『附負擔的贈與』,可以減少贈與稅的支出!
因為不動產的贈與計算『贈與總額』,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如果小明的媽媽房產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贈與總額就是1000萬元。
但如果這不動產有銀行設定抵押權在上面,仍有銀行房貸800萬元沒有清償,而這房貸未來給小明自己去繳納的狀況下,就可以把贈與總額1000萬元扣掉房貸800萬元的負擔(因為實際上小明還要繳房貸,所以可以把房貸的『負擔』扣掉),以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最後得出贈與淨額不到200萬元。
如果媽媽今年還沒有任何贈與,就可以利用一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也就是說媽媽將市價2000萬元的房產(公告價1000萬元),上面有800萬元的房貸,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贈與小明,是不用繳交贈與稅的。
律師還是要提醒,省了贈與稅,但是未來如果在短期出售房屋,會課更高的房地合一稅,傳承規劃時要特別注意。
此外,國稅局在審查這類附有負擔贈與的案件時,會看受贈人(小明)是不是有能力負擔銀行貸款?如果沒有能力,也不一定可以扣除銀行房貸數額的。
在一些豪宅的過戶,由於銀行房貸上億(或數千萬元),如果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小孩,節省掉贈與稅,但千萬不要在短時間內把房貸還清,因為,就房貸的清償,是免除小孩債務,等同於贈與,也會被核課贈與稅。
所以,該孩子負擔的貸款就讓他們負擔,也可讓孩子有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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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還是用遺囑,不一定要先贈與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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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贈與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生必學的理財八堂課003-稅務」
正巧到了報稅的季節,鋒哥篇章設計的真是符合時事,這邊鋒哥跟我們介紹了最大宗我們需要知道的稅務概念。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年總收入- 免稅額- 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
我的所得稅試算書是將總所得先扣掉薪資扣除額,才變成上面表格年總收入(綜合所得總額)。趁這次,認真研究一下報稅通知書,滿有趣的。
綜合所得稅要注意的就是節稅的部分,我們可以透過扶養、捐贈、醫藥及生育等等來節稅,其中一個比較特別的是「買房:每年每戶可折抵扣除額30萬。」也就是說,如果所得很高,可以考慮用買房來節稅。
另一個重點是:200萬,如果兼職收入> 200萬,可以考慮是不是要開公司來節稅。一間公司的花費一個月大約是4000-5000,一年大約是6萬。在我們採取行動之前,就必須先想好。
比如說,上架線上課程,突然爆紅收益超過200萬,那必須要再拿到錢之前先辦理好,如果一但匯入帳戶,所有的錢就會變成本年度的所得,也會依照稅額比例去換算,就無法透過其它方式節稅了。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有幾個情況是必須要繳交補充保費的,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執行業務收入> 2 萬元,如果可以請合作單位分批次給,每個月低於 2 萬元,那會是一個解法。
另外比較重要的就是股利所得,如果配息> 2萬,也會需要繳交補充保費,但是除非金額極大,不然為了不繳交補充保費去不買股票,好像也說不過去XD。
鋒哥在課堂上有算給我們看,結果大約是要買14.9張以上的0050,才有可能超過配息的限額,可能我要很久以後才要擔心這件事XD。
#贈與及遺產稅
其中比較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幫兒女買儲蓄險,務必要先贈與,不然如果父母死亡,就會變成「遺產稅」。
如果想要贈與房子,採取「附有負擔贈與」也就是連同債務一起贈與,也就不用繳交這麼高的贈與稅。貸越多繳越少。
#繳我們該繳的不繳不該繳的
節稅固然重要,但是逃漏稅的罰則非常高,盡量不要嘗試走偏門小路想要省錢,最後可能會損失更多,這個在開公司可能比較常見。
總結來說,或許我們現在還不會到需要考慮節稅的時候,但是事先了解也知道資源在哪邊可以查詢,會是很重要的事。
鋒哥說,「對於稅務,一定要超前部署!」
#稅務
#人生必學的理財課
附負擔贈與贈與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6期【本期精彩內容】
《月旦時論》
ℹ最新打炒房方案解析/#封昌宏
ℹ論房地持有稅負與價格關係──兼論地價稅調降與政府打炒房/#沈政安
ℹ稅捐執行之正當行政程序/#黃俊杰
ℹ臺日租稅協定對企業跨境稅務之影響/#黃劭彥、#魏上瑋、#黃郁婷、#黃怡睿
ℹ論保險人之協力義務──人壽保險變更要保人之適用/#蔡國勝
【爭點解析】
🎯房地交易所得稅關於附負擔贈與之取得成本認定之爭議──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號行政判決為例/#林榮華
【學習式判解評析】
📃✒貨物稅推計課稅之爭議──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96號判決為例/#黃郁升
【函令解析】
🔳土地稅法與房屋稅條例函令釋示:遺囑信託房地符合要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簡英宗
【法規解讀】
🔳購買境外電子勞務之稅捐實務解析/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四則):(稅捐稽徵法令、關稅法令、所得稅法令、遺產及贈與稅法令)/#黃琪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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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贈與稅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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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是什麼❓
不知道的 就該馬上點進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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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贈與稅 在 受贈人負擔贈與稅違規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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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贈與稅 在 [討論] 附負擔之贈與(遺贈稅法施細19 條之解釋) - 看板tax 的推薦與評價
有時候, 財政部錯誤的解釋函是造成稅收減少的兇手, 以下就是一個例子。
附負擔之贈與, 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扣除 (遺贈稅法 21 條)。
本條所稱「由受贈人負擔」, 不論是法定或約定的負擔, 應該是指確實是由
受贈人負擔給付的部分才符合本條的扣除要件, 如果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由
受贈人負擔, 但是實際上由贈與人或第三人代為負擔的部分, 非但不能依本
條扣除, 甚至可能要加入贈與總額計算。遺贈稅法施行細則 19 條「不動產
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應該限縮解釋,
僅適用於確實由受贈人繳納的情形。
理由在於: 贈與稅衡量納稅能力的標準是實際贈與的財產總價值 [註1], 這
個要從贈與人及受贈人受贈前後總財產的變動狀況作整體判斷。
以 91 年高考財稅行政第三題為例
張三贈與李四不動產,該不動產包括公告現值 500 萬元之土地,以及
評定標準價格為 350 萬元之房屋一棟;但該不動產之市價為 1,100 萬元。
請問: (三) 在上述贈與中,假設不動產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計 60 萬
元。在實務上,該60萬元稅款可能由張三支付,也可能由李四支付,請分別
計算由張三支付或由李四支付時「贈與淨額」各為多少?
在贈與的情況, 土增稅與契稅之法定債務人 (納稅義務人) 為受贈人, 但是
稅捐債務可以用私法契約約定由贈與人承擔繳納 (這個債務承擔契約對稽徵
機關的效力是: 稽徵機關可以收受贈與人所繳納稅捐, 但是逾期未繳時, 仍
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行政執行)。當土增稅與契稅由贈與人繳納時,
係屬本法 5 條 1 款無償為受贈人承擔債務, 因此, 該部分之土增稅與契稅
應再計入贈與總額; 並且, 因為實際上不是由受贈人負擔繳納, 所以不是本
法 19 條的扣除額。
但是, 財政部 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卻錯誤解釋施行細則 19 條:
(1)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編者註:
監證制度已廢),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
與稅。
(2)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同前註),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
納,但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之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費,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自
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考試時固然要依這個函釋的規定來寫 (因為不是律師考試, 不用指摘實務作
法 :p), 但是, 存在不一定合理, 這個函釋既然有錯, 而且錯誤的結果是不
當減少稅基 (贈與總額), 而使稅收短少, 因此, 應該盡速把這個函釋廢除掉,
方為正辨。
[註 1] 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基本上並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因為贈與稅
與遺產稅的性質, 通說認為是所得, 因此, 應該是取得所得者, 即受贈人,
就其受贈財產限度內有負擔稅捐的能力。如果贈與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
人, 遺產稅相對應的修法方向為: 遺產稅之稅基以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原則
(因此, 遺產稅不再是連帶債務), 例外情形則是繼承人得舉證證明實際遺產
分割情形, 以定其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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