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道故事:【生之味】
小時候母親總是不允許我踏入廚房。
在我七歲那一年,母親開始熱衷算命,每週日下午總把我偷偷帶到家裡附近的傢俱行,傢俱行的走廊深處是一座佛壇,篤信佛道的傢俱行老闆據說是一名算命師,易經、紫微斗數、八卦陣皆熟稔,各式法器琳瑯滿目的擺放在小小不到五坪的空間,看得我目眩胸悶。午後的陽光從鐵製的窗戶透進來,照出灰塵的顏色,細細的塵埃在空中旋轉、迴盪、降落,好像有某一種無形的力量壓住我的胸口。拉拉母親的衣角,輕聲說可以走了嗎?母親沈默地搖頭。當時47歲的母親,結婚第7年,長著一張蒼老而疼痛的臉。我抬頭看著她的眼睛,我知道她渴望知道命運的軌跡,人到中年,看似無垠的人生已經過了一大半,總是想知道人生還有沒有新的可能性,還是人生就只能這樣了?
外公是台南的總鋪師(註1) ,母親繼承了讓人讚嘆的好手藝。小時候的我時常躲在廚房外的門廊,看著母親專注的神情、俐落的刀工,隨著鍋裡食材而飄散出不同的食物香氣。只要是喊得出名字的菜餚,只要是她嚐過一次的就可以完整還原出味道,京浙滬大菜、各式手路台菜、台灣小吃舉凡蚵嗲、蚵仔煎、滷肉飯甚至是珍珠奶茶也難不倒她。對於母親而言,擁有一家餐廳是她的夢。對於我而言,幸福的定義從此應該要是色香味俱全的。
「我可以開一家自己的餐廳嗎?」
「你的孩子會被熱水燙傷,你要盡一切努力讓兩個孩子遠離火。」
如果真的開餐廳,很難身邊不帶著兩個國小的孩子的,那時候的家裡也沒有多餘錢可以讓我們上課後安親班。母親就這樣放棄了她的夢。
「妹仔,要幫媽媽保密喔。」母親手比著噓,拿出衣櫃裡紅色的絨布包,拉開暗紅色的帶子,將亮澄澄黃金項鍊和手鐲取出,放進隨身的包包裡,很多年之後我才知道那是當年陪嫁的嫁妝。好像試著要扭轉一些什麼似的,在每周日下午帶著我持續去傢俱行聽算命師開示之外,母親偶爾也會在夜裡牽著我的手去當舖,好換取開運的水晶。
這樣的日子持續一陣子,或許是發現命運的軌跡並沒有因此改變,日子還是像天花板的風扇一樣依著原先的路徑不停迴圈。從某一天開始,好像母親心中有什麼啪地一聲斷裂了,我們沒有再去找過算命師,母親開始厭惡生活中的任何改變。就像是我們無法考證關係是何時開始破裂、出現變化的,在料理時也是,如果沒有時時注意鍋裡火侯的變化、烹製的味道,一道菜走味了,事後加再多調味料都於事無補。
* * *
有時候我會想,在命中注定的相遇與失去裡,人為的成分到底佔多少比例,我還是試著在兩點一線的命運裡,試著為人生製圖畫出更多可能的軌跡。
開始下廚是這個月開始的事情,在出社會滿一年的時候決定搬到一間有廚房的房子,報名了為期半年的料理課程,買了好幾本食譜研究。雖然和母親相比,我的刀工簡直慘不忍睹,但滋味還是好的,邀請朋友每週來家裡吃飯成為新的日常,看見朋友咬下第一口飯菜,綻放出笑顏後說出一句「Roxy! 好好吃喔」 握著屏住氣息的、忐忑不安的那顆心因此得到了安放。
「先將蒜剁碎,洋蔥逆紋切,將蒜和洋蔥炒至半透明⋯⋯將醃好的肉放入⋯⋯」巴西里奶油白酒蝦、辣芥蘭鮮蝦義大利麵、起司蛋蝦蓋麵、奶焗通心粉、培根起司蛋吐司、紅酒燉牛肉、鮭魚炒飯、北海道馬鈴薯燉培根⋯⋯桌上有一道道溫熱鹹香的菜,因為幸福的滋味應該要是色香味俱全的,在兩點一線的人生裡,唯一確定的軌跡是此時此刻,色香味俱全的幸福,或許是出自一步一步的精心嗎。
我舀起一口,暖意滲入舌尖,有溫醇的甘味。逝去的東西,都隨著記憶中的滋味永遠的保存了下來。
Storyteller:Roxy Wang 王勝貞 (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393978465)
Illustrator:温家綺 (https://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190436831)
註1:總鋪師為台灣餐飲業職稱之一,專指負責外賣到會(Catering)的廚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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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滲入我們要怎麼做?]
寫這篇是因為看到立法院否決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二讀遭否決的影片,我感到非常不可思議,我以為反紅色勢力已經是大眾的共識,所以我在自己社運朋友小圈圈裡發問,我不懂為何連民進黨都投反對票,中國國民黨就別提了肯定反對(笑)。
投入社運多年的Lizzy查證以後,跟我說立法其實就是「雙面刃」,在我們這些反紅色滲入的支持者來說,何樂而不為,但不得不說臺灣有許多境外的媒體勢力,不只是中國共產黨還有美國、德國(德國之聲)等等,所以立法強度會有差,若太強會影響經濟文化及社會,太弱又無見效。
目前在德國工作的朋友祐銓說,德國大部分的媒體都有接受德國廣電費的贊助,不管是電視台或是廣播公司,廣電費是全德國每一個戶口強制要交的一筆收視費用,大約700-800新台幣。雖然很多人不贊同,但這的確有它的優點,優點是德國的媒體保有一定程度以上的中立性,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被信賴,而非政府或財團的傳聲筒。
我忍不住舉手發問,但德國不算境外敵對吧?
Lizzy說問題就在這個「敵對」一詞,如果以中華民國想要統一的那一大群民眾來說,美國就會是「敵對」,因為黨國教育下,有一大群人認為「親美」不好,這跟國家無關,而是跟使用者的立場有關。法案就是這樣如果有心人士要操作,它就是雙面刃。因為法案本來就只是行為指引,應該在現有的大中國疆域憲法架構下,至少要釐清「境外」的定義,加上這個提案是寫《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提案名改《反併吞滲透法》會比較恰當,我們是民主國家,有大部分人是支持中國國民黨,也有許多中國籍配偶在臺灣生活,我們是重視人權的國家,不宜在法案上出現「敵對勢力」的用語,會有失中立。
幸好我在社運小圈圈群可以保有暢所欲言的空間,我把內心話說了出來,「想被統一的人就算是叛國,不是嗎?為何要考慮他們那一群人呢?」
大家笑了笑,內心可以這樣想沒關係,但是我們這片土地之所以珍貴,是因為可以容納很多不同的聲音,雖然吵吵鬧鬧,但也前進到現在這樣,Lizzy說。我感覺強者我朋友好像散發出光芒。
她接著說,我最近因為做法案的公民審議有點心得,還是要呼籲一下法律不是用來懲罰人的,而是做行為指引,我覺得這件事情很重要,立法跟施行是有一定的難度,而我們必須要多溝通跟理解,才有改善的機會。
「把內心放堅強柔軟一點」,Lizzy語末加上這句。
我想了想,看著現在蔡英文政府團隊的理念,的確小英從未口出狂言,總是實事求是富有政治責任,臺灣長期被中國打壓,我們迫於無奈也只能接受,但小英告訴我們可以勇敢前行,我也期許自己能如她一般,身披鎧甲而有溫度,內心柔軟而有原則。內心焦慮感是有的,但又不可操之過急,不能大刀闊斧,一網打盡那些我不喜歡的聲音,那到底要拿那些想要被統一的人怎麼辦呢?這是不是又回到了一個世代斷層問題,老一輩總說我們這一代年輕人是天然獨,因為我們沒有被黨國教育洗禮太久,資訊爆炸時代,大家都可以接受不同的媒體聲音,也能輕易的查閱國際新聞,所以這一代年輕人擁有多元的思考邏輯。但那些深信中華民國能一統中國的人,抱著神主牌一輩子,如信奉神明一般,要如何改變他們的思維?這就好像要顛覆他們一輩子的信仰。
看來只能等中國國民黨年輕一輩的人覺醒,從內部做轉型正義,將正確的臺灣歷史*還給人民,告訴深藍人民「中華民國在臺灣」的始末,在配合促轉會揭露的事實,讓臺灣人民洗脫掉制約。而針對媒體報導紅色勢力滲入,應該可以從廣電法、NCC規範著手,這樣相對適應性高,人民反彈不會太大,也較中立些。
「治國立法很難,不能因人設事,要考慮全面的事物。」,朋友祐銓說。
是啊!該經過的道路沒有忽略的可能,政治不能僥倖投機,曾經我們對檯面上的政治人物失望,但我們難道要躲回家中政治冷感,還是要正視現況想辦法改善?不知道怎麼做的人,不如先試著表態,激化臺灣人對中國侵略臺灣的決心,2019/6/23還是要上凱道,激起漣漪是好的,讓更多人參與政治。
*臺灣治理權的歷史,討論串網址如下: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27198528/posts/3296760993674775?sfns=mo
任何呼吸自由空氣的公民,皆是我們的同胞手足,都是我們在戰爭中不可或缺的夥伴。
「我知道自由的代價很高,但我願意付出一切。如果只有我一個人我也認了,但我願賭我不是唯一一個。」
假如我們不能一蹴而得民主,我們至少可以先追求公義和人道,我們是小國小民,但是我們是好國好民。
Love Taiwan
[臺灣人都需要搞懂的臺灣治理權正當性的歷史背景,請拋開歷史老師教的,好好探討這段歷史]
Lizzy Tseng告訴我,臺灣主權歷史定位,強者我朋友請他的大哥 Kuan-Ju Tseng告訴我,我整理一下逐字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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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民進黨也不敢這樣講。
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你要用寄居、暫存、滯留都可以,但臺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你換成英文會比較好理解(o.s.: !? 大哥我英文不好...求解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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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主權獨立,但是要不要叫做「中華民國」可以再討論,這樣比較好理解。還是那句話,你把它換成英文就知道了。
連前總統馬英九都曾經講過;「臺灣,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治理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臺灣和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是, #這個政府目前在臺灣 ,而不等於臺灣就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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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這樣呢?那是因為「日本戰敗」。
臺灣因為「馬關條約」由 #清(清朝不是中國)割讓給日本。而這個割讓,是 #永久 的意思。不是租借,日本也不是佔據,是在國際公法上,合法擁有臺灣的主權、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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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某種程度上確實是「地上權」的感覺。但更精準地講是,#治理的權利 (而非主權)。再移交後美國人的意思是,這個治理要由「臺灣人民」來決定。所以,必須由臺灣人民組成的政府,來決定是不是要變成中國。同理,你把上面的話換成英文,其實不難理解。(o.s...大哥 翻成英文我有困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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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日本戰敗跟臺灣有關係呢? 因為,二次大戰以後,日本戰敗簽下投降文件,並於舊金山簽署「舊金山和約」。
為什麼是在舊金山呢? 因為,美國是盟軍的代表。舊金山和約關於臺灣地位的內容是:「日本放棄臺灣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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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題外話:歷史當知識就好,每個人有不同的使命,顯然我的使命不是教歷史。 妹: 當時能這麼認真就上台大了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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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國際公法上的地位,美國所代表的盟軍 (由統帥麥克阿瑟) 將臺灣移轉給蔣介石 (這時的蔣已經內戰差不多要戰敗了!) 蔣介石所代表的是 #廣州的國民政府 ,請注意,不是南京的喔!因為如果是國民政府,那他的國旗不是什麼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幟。你可以上網查詢,中華民國的國旗是象徵漢、滿、蒙、回、藏的五色旗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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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是因為國民政府內部撕破臉,所以跑出來說他代表中華民國,但這只是滯台中國國民黨的說詞,實際上是因為蔣拉攏的勢力,上海的青幫、南方的軍閥派系,另外搞出來的一個系統。
-
中華民國的大總統,從來沒有要授予他的意思,他跟民主也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你有興趣可以查詢一下中華民國歷任總統,也很難輪到他,但他有一樣東西是其他人沒有的,就是 #軍權 ,他握有軍隊,並且讓派系深入軍隊。所以你聽說過大家稱呼他為蔣委員長 (他當時已經不是總統了)。
-
但在二戰期間他是盟軍的盟友。由於這個關係,所以才變成讓蔣介石託管臺灣 #治理權,但 #主權是沒有授予給蔣介石。美國說必須由全體臺灣人民決定,而這個決定,才是所謂的「 #臺灣前途由全體臺灣人決定」,中國人就只會在旁邊發浪 (笑)
——————
還沒結束...大哥接著說目前 #ROC中華民國 的困境是...
為什麼中國國民黨、中共都要把 #清 的治理當成【中國】歷史的一部分?實際上這個部分,查一查就知道很不合理。無論中國人如何說,你要把所有的外族當成中國,這點本身有一點點變態不是嗎?他有他自己的國族認同,你也可以從某些劇中看出端倪。
新疆?東突厥斯坦?為什麼要教育營!這是種族清洗啊!
蒙古是中國嗎?
大清國是中國嗎?
這些問題關係到的是什麼?
是統治權的「繼承問題」,你打敗了一個勢力,接受了他的 #治理權利,基於這樣的論調,所以台灣是不是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種論調會無盡地強暴我們的意志。
因為,「民國政府」從「清(大清國)」取得了中國的統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中華民國政府」取得中國的統治正當性,基於這個理由你還覺得 #ROC中華民國 沒問題?
你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臺灣是他的有錯嗎?
-
但真的將台灣納入版圖是什麼時候呢?在那之前的不用說嗎?這也是史明的台灣四百年史之所以是「四百年」的理由。
真正問題是 #主體意識 的建立,而不是自古什麼鬼話云云。難不成自從1624年以後的台灣祖國都是荷蘭?太瞎了啊!
應該說,在歷史的角度中,清朝是外族統治中國,並不是清朝變成中國。而蒙古統治中國,至於要叫什麼名稱也是蒙古人決定的。【中國】這個詞彙,是抽象區域概念,包含文化,但你要說【中國】是限定在某個區域地理位置之內,就很荒唐了!更別說總是拿著說中文、寫中文字、用中文姓氏、黃皮膚、中華民族來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來強暴我們的主體意識。都已經2019年了, #國家認同 對中國人而言,僅止於器物與制度面嗎?怎麼不講政治體制跟文化層面,中國連ㄏㄏ都會說成廠廠 (笑)
-\-\
究竟現在的臺灣人能不能夠放下 【ROC中華民國】 ,往下個目標「主體意識」努力呢?這也是蔡英文政府要面對的考驗,不是喊喊口號說說臺灣獨立就可以的,必須要有勇氣提出 #修憲 ,加油呀臺灣人民!修憲門檻太大了,國會席次也很重要!
-
Ending。
講完以後恍然大悟,不需要英文版的,特別感謝我社運的朋友與她的大哥的解說,跪著吸收歷史 Orz
限定繼承定義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的最新影片
【瑩真律師】渣男好多種?甘蔗男、檳榔男又是什麼? ft.沈靖家律師
大家都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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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影片在留言區唷!!!!!(快上車!
📍看完影片之後,有不少網友提問何謂「貞操權」?
📍「貞操權」的法律依據又是什麼?
📍在實務上是不是有關於「貞操權」的判決存在呢?
其實呢,在實務上也有不少與「貞操權」有關的判決喔!
就讓我們一起來瞭解一下吧!
🔍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節錄)有為貞操權做出定義喔!😎
🧷所指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上面的判決提到關於「貞操權」,
其實貞操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依據民法第18條:
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而「貞操權」被侵害的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貞操權並沒有限定性別,而是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所以不要以為只有女性可以主張喔!👨🦱👩🦱
經過上面說明,大家是否更加的瞭解什麼叫做「貞操權」了呢?
限定繼承定義 在 限定繼承、何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在限定繼承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reswk也提到版上的各位好想要請教有關保險理賠的事情........ 如果父親在今年八月中已經死亡了所有子女也都成功辦理拋棄 ... ... <看更多>
限定繼承定義 在 限定繼承、何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在限定繼承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reswk也提到版上的各位好想要請教有關保險理賠的事情........ 如果父親在今年八月中已經死亡了所有子女也都成功辦理拋棄 ... ... <看更多>
限定繼承定義 在 Re: [問題] 往生者的債務- 看板creditcard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mmtsai (惡靈退散)》之銘言:
: ※ 引述《vickylulu (out)》之銘言:
: : 最近有個親戚自殺了
: : 句我知道他銀行還有一筆卡債沒繳
: : 大約是4萬多
: : 那銀行會繼續催討嗎
: : 或是就直接結案呢?
: 銀行會繼續催繳,因為這是會有紀錄的,不是私人欠債
: 私人欠債只是口頭借款,若是沒有正式的借款欠條可以不用理會--問過法院
: 所以可以去辦理--限定繼承,往生者死亡3個月內辦理
: 為什麼不辦理拋棄繼承,我可以各位說我的經驗
: 拋棄繼承--就是你親戚的配偶,子女和孫子輩,拋棄繼承往生者的財產和債務
: 可是我可以跟你們說辦這個很麻煩,
: 第一你們要先去國稅區辦理往生者的財產明細
: 財產明細除了不動產之外還包含銀行郵局戶頭的錢,所以
: 第二往生者若有郵局銀行戶頭,要影印內頁,全部的銀行郵局都要
: 以往生者死亡前幾天最後一筆的金錢填計,要記載在國稅區的表單
: 第三往生者的子女,配偶,孫子輩,都要去戶政事務所先辦印鑑證明
: 印鑑證明本人要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無法代辦
: 先前我光辦這個就很麻煩,因為我爸有外遇,外面也有生小孩
: 所以光是要通知我爸的外遇和孫子輩去辦理就很麻煩,所以後來我選定限定繼承
: 限定繼承--就是你親戚的配偶,子女和孫子輩,繼承往生者的財產
: 然後以繼承來的財產去還往生者的債務,若是債務多於繼承的財產
: 只要財產還完債務即可,若是還有債務不用償還
: 就是欠錢的人不能叫你親戚的子女等人 用他們子女自己的錢去還你親戚的債務
: 需要辦的手續也是同上拋棄繼承的第一點和第二點
: 第三點的印鑑證明則只要有一個你親戚的子女當代表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就可
: 那個子女可以當代表,然後接下來的流程也只要他跑就可以,不用全部的人一起跑
: 然後拿國稅區的證明,和印鑑證明去法院寫限定繼承的表單,寫完後
: 法院會寄公文給當代表的那個子女,那個子女要去登報
: 將公文全部給報社刊登一天即可(我那時候刊蘋果日報一天1600元)
: 可以請報社將全版2份寄給那個當代表的子女,然後那個子女要將1份報紙寄給法院
: 代表他們有催告請債權人來討錢,然後在往生者死亡6個月後在自己打一份A4的紙張
: 跟法院詳述償還情形,若是沒有人來要債,就直接打無債權人
: 記住一定要去法院跑完整個流程手續才有效喔,否則債權人還是可以追討的
: 目前我所知道的就是這樣,給你參考
: 補充有人問的問題,到底怎樣叫跑完整個流程
: 當法院將公文(要你刊登在報紙上的那份)寄給你的時候對他們來說這個案子就是結束了,
: 也不會有裁決書給你,這個我問過承辦股別的人
: 你後續要作的就是登報然後將報紙寄給法院,
: 然後在往生者死亡6個月的時候將償還情形詳述在一張紙上在寄給法院
: 表示你有做到法院要求你做的事情,表示你沒有偷懶不作
: 這樣就算完結了,記住要寄雙掛號這樣確保法院有收到你寄去的文件
: 至於償還情形你可以寫
: 往生者姓名 有財產xxx元
: 償還 xxxx姓名身分証住址最好都寫上去 多少錢 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償還
: 最好叫那個人簽名蓋章
: 若是還不清楚可以先去法院問,進去法院跟志工說你要來辦理限定繼承的事情
: 志工就會跟你說去幾號櫃檯辦理,那邊的人你就可以問問題--要登記身分證字號
: 他們跟會跟你解答,所以最好想好問題在去問,這樣比較不會漏掉想問的
: ※ 編輯: mmtsai 來自: 140.129.77.155 (09/09 15:43)
: 推 yinson:推一個 實用 ^^b 09/09 15:53
: ※ 編輯: mmtsai 來自: 140.129.77.155 (09/09 15:56)
: 推 crona: 推一個 實用 ^^b 09/09 16:03
: 推 ilxy: 推一個 實用 可以造福很多人~ 09/09 18:47
: 推 pandacute:推實用 09/09 19:13
: 推 aogoco:請版主可以將此篇文M起來 很實用 09/09 19:52
: → sinfinia:拋棄繼承不需要財產表單跟存摺內頁 只有限定繼承才需要 09/09 19:58
: → sinfinia:https://www.sunnylaw.com.tw/dead.htm 09/09 19:59
: → sinfinia:我自己是辦拋棄繼承 通知不到的親戚就寫存證信函 09/09 20:01
: → sinfinia:然後副本給法院 表示通知其他人為繼承人 09/09 20:02
: 推 TAMACAT:我三舅家也是辦拋棄繼承 這樣比較乾脆啦! 09/09 21:06
: 推 annie: 推一個 實用 ^^b 09/09 23:46
這篇搞混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概念
只有限定繼承才有必要出具遺產清冊 此規定於民法1156條
限定繼承只要一人主張 除民法1154條第2項所示情形外 其他繼承人 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所以限定繼承麻煩在列財產清冊 因為如果有民法1163條之情形 該繼承人不能主張限定
繼承利益
拋棄繼承則是繼承權的單純拋棄 無須向法院呈報財產清冊
民法1174條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書面通知義務 於本次修法說明 明確表示其為訓
示規定(簡單的說 要做不做隨便你) 就算在舊法時期 未為該通知義務 拋棄依然生效
只是有可能婊到 因你拋棄而為繼承權之人
不過你其中有一段我看得很抖 聲請限定繼承期間 你是不能還債務人錢的
限定繼承有一公示催告期間 命被繼承人債權人陳報其債權
期滿之後 你才能依民法1159條規定償還債務 當然有優先權的債權不能損及
至於其他普通債權則是依比例計算償還
如果違反前述公示催告期間規定 應依民法116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真正最簡單 就是拋棄繼承
拋棄時 把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承人本人及其兒子、孫子) 父母 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都一起拋棄即可 。
被繼承人非婚生子女 你管他做啥 沒有依法認領、或是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或是提起確認
親子關係之訴 法律上其均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悲哀
他要來分遺產 你還可以反將一軍 婊他到底 科科
所以怎麼會是限定繼承比較簡單勒?
拋棄繼承只要一個信封袋加全部應繼承人以書面表示的拋棄意思就ok啦
非婚生子女那部分 你真的可以不用通知......
--
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5.26
失去聯絡 無法通知該親戚其成為應繼承人事實 其拋棄繼承期間自無從起算
拋棄繼承期間 依各當事人主觀認識之時點分別起算
故知悉在前者 先確定 知悉在後者 後確定 不知者 無從確定 故仍得自其知悉後始主張
知悉後 不去拋棄 還上電視哭哭 那就是他自己要負責的
你忘記通知該繼承人搞不好還要感謝你 因為時點可以無限期推遲
除非有法院通知回證 或是其他人提出該人已受通知之證據
你不為通知 法院仍然需依繼承系統表 調得為繼承人的戶謄出來依法送達
你不通知的結果 是法院負最後的通知責任
看來你是以為不通知 三個月一過 就沒救了吧
再說一次 三個月期間 是依個人知悉繼承事實(下面的A+B要件)時起算
所已被忘記通知的人 當他被通知時 他自有三個月時間考慮是否拋棄繼承
不是前面的人拋棄繼承確定了 他就不能主張拋棄繼承
這些我本文都有講 看清楚後推文好嗎?
給看不懂法條、立法理由及我本文的人
第一點 拋棄繼承不必通知所有人
現行法的修法理由嗆明了這是訓示規定 故未通知 該拋棄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行為
依然有效 且拋棄繼承人的通知義務僅限於因己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人之人
舉例來說好了
Z為應繼承人 w為其配偶 x為其子 y為其孫 ab為Z父母 cd為Z兄弟姊妹
ef為Z祖父母
w欲主張拋棄繼承 須對同順位之x通知
x若不欲繼承 因同順位之wx均拋棄繼承 故應向次順位之ab通知
ab若均不欲繼承 則應向cd通知
cd不欲繼承 則應向ef通知
若ef亦不願繼承 因無次順序之應繼承人 毋庸為通知
(我國繼承法有限定應繼承人順位 故不可能像外國一樣 忽然跑出一個表表表表
姑媽的財產給你繼承)
所以通知義務是連鎖的 除非得民法1138條所訂各順位之人同意
先順位繼承人無權代其拋棄繼承
講應該全部辦一辦的倒是法理上的例外當成原則 而以實務的方便為依歸
觀念是不夠清楚的
所以iamalin說辦理時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 在現行法下 是不必的。
第二點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修法後 知悉的定義改為需知悉兩事實
A.應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B.自己因前順位應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成為民法1138條之應繼承人
A+B的事實都知悉 才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三個月起算的時點
拋棄繼承漏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屬前項B要件的欠缺
故三個月期間仍不起算 該應繼承人仍得自知悉自己成為應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
拋棄繼承 何來通知不到的人要哭哭????????????????????????????????????
依現行法 你不告知其為應繼承人之事實 時效就不會開始起算
基本上修法就是考量現在社會親族通知不易 故不以客觀被繼承人死亡時點
或是單純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起算 拋棄繼承期間
請念懂或是花個時間看懂我文章 再來出各狀況題
w所舉的情形在新法根本不成立 還扯積陰德 那我想沒念通誤導別人的
是不是更該積陰德?????????????????????????????????????????????????????
第三點 不去弄拋棄繼承 為何你會麻煩? 我引的法條都沒看 通知義務是以能通知為限
退萬步言之 縱可以通知 該條通知義務的規定 立法理由已經嗆明是訓示規定!!!!!'
訓示規定就跟民法有一條子女應孝順父母一樣 立得好看 講起來好聽 違反無法律
效果
其次 我認為你的觀念弄混了 既然你們那邊的婚生子女已經辦了拋棄繼承
非婚生子女辦不辦 對你們的拋棄繼承效力無影響 不要聽不懂的嘴泡亂說
拋棄繼承的效力是對各該主張之應繼承人生效 彼此獨立不影響
退萬萬步言之 非婚生子女未依法認領 或是視為認領 或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獲勝訴判決等情形外 根本無繼承權 你要他拋棄個鳥....
反而你幫他擔心有無拋棄繼承的問題 我才認為你想太多
第四點 我講的我都有引法條 立法理由說明也是完全依照新修法公布時所附的立法理由
說明 真的想討論的 看清楚這些規定再回文 我回了三點都覺得我一直在跳針
這些我本文都已經講過了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15.26 (09/10 21:14)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15.26 (09/1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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