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三權分立已死(李怡)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這話沒有說錯;林鄭說,從這屆政府開始,沒有三權分立,也沒有錯。通識教科書內容刪除「三權分立」符合現實,應該讓學生明白,香港已經不是三權分立的社會。
不過,沒有三權分立並非《基本法》所定,也不是1997年後所實行的。而是「這屆政府」才正式開始的。
林鄭說,香港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來自中央授權。這句話在《基本法》裏不存在;她說香港實行的是行政主導,這句話在《基本法》也沒有。《基本法》講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但這並不等於就是中央授權;行政長官任命法官,也不等於法官由行政長官授權。正如美國總統任命聯邦法官,也不等於法官由總統授權一樣。《基本法》第2條講的是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意思是:香港的各種自治權限是由《基本法》賦予的。如果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都由中央政府所授,那麼何須制訂《基本法》?中央政府今天授權多一些、明天授權也可以少一些。制訂《基本法》的原委,就是因為中央政府有人事變遷,不同領導人的授權可大可小,才要制訂《基本法》來規定香港自治權的所有權限。
民主國家的領導人雖然由人民投票產生,但宣誓的誓詞都是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和義務,是按照憲法授權。
所謂三權分立,要義在於三權可以相互制衡。能夠起制衡作用,首要條件就是每一「權」都能夠獨立運作,沒有依附關係。能夠獨立運作,就是分立。能夠制衡就不是林鄭所說的僅僅是「分工」。行政長官任命或立法機關撥款,都不影響三權的獨立運作,因為三權之間沒有依附關係。
三權分立的核心是甚麼?2001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說,「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換句話說,能夠互相制衡的權力,必然是分立的權力;而能夠做到三權分立的核心,就是司法獨立。否定三權分立,就是否定三權互相制衡。
林鄭提到香港「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在《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中,講的都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的司法權」和「司法獨立」是不一樣的概念。「獨立的司法權」強調的是香港的司法權不受來自更高層級的司法權力或政治權力所左右,而不僅僅是獨立進行案件審理。
港版國安法是並不依從《基本法》的程序制訂的香港法律,也不是「全國性法律」因此不適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安法列明要由香港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審案,因此不是司法機構獨立審案。只在香港執行的國安法規定可以將犯案者「送中」,香港的「獨立的司法權」蕩然不存了。
沒有了司法獨立這個核心,香港自然不會有三權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已經不存在也。
實際上,自梁振英上任後,《基本法》已經與香港政治現實越行越遠了。第22條訂明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相信北京負責人和特府官員早已把這一條拋到九霄雲外啦。鄧小平當年反覆重申「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不會再有人記得。不過,直到直接派出幹部擔任香港國安委顧問,就說明真是如林鄭所說,從這屆政府開始,正式宣佈三權分立不存在矣!
教育局對通識教科書的刪除,應時而生。香港人和國際社會都要認清楚這一點:香港不再是有獨立司法制衡權力的地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Lew Mon-hung劉夢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所謂「劣質管治」,是指香港特區政府,近幾年對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各方面管治差劣。眾所周知,最近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對於香港作成一個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提出質疑,認為香港很多做法與內地普通城市冇咩區別,所以提出取消區別對待。由此對於香港既一國兩制無疑構成一個重大打撃,為什麼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治共同體@香港革新論
//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香港革新論文章】
論香港「自治共同體」
── 對左翼論者的一些回應
/ 鄺健銘(《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何俊霆(《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自由主義者無法應對這些事件。他們很可能對獨立民族理應以他們屬意的方式自我管治的想法予以體恤;但又對某些刺耳、有時甚至近乎種族主義的民族主義形式有所卻步。當他們被要求去解決由人口混合或當兩個民族對同一片土地宣示主權時所衍生的實務問題,他們只能舉手投降……某些問題可能真的沒有解決方法;但另一些卻能通過審慎地反思民族的本質及其主張的合法性而達致站得住腳的結論。」
—《論民族性》作者David Miller1
《論民族性》是學者David Miller於1975年撰寫的經典著作,但上文所引述的一段討論,卻準確地預測了40年後香港的爭論—自從2012年以來,有關香港的本土主義的倡議如雨後春筍,也激起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辯論;誠如David Miller的預言,「本土主義」2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左翼論者」3的批判,並由此引發了連場「本土vs.左翼」的論戰。
本文嘗試介入近年「本土vs.左翼」的爭論,回應「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些質疑,並建構一種以「自治共同體」(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為中心的本土論述。本文將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建構香港「自治共同體」的論述,從歷史政治(港英時代的「在地管治」傳統)和憲制法律角度(《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論證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二、提出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的「邊界控制」,並批判「左翼論者」在討論大陸新移民及社會福利問題時,完全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三、批判「左翼論者」將「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實踐,錯誤地理解成無所限制,更加不恰當地將「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視為二元對立。
四、指出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些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的盲點,並討論「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對香港移民政策的啟示。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歷史政治及憲制法律基礎】
學者Jorge M. Valedez在《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一文中所提出的「自治共同體」概念(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是我們討論香港「本土主義」思潮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所謂「自治共同體」,指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而這些決策對其成員的「福祉發展」(Flourishing)至關重要4。一方面,「自治共同體」有著「實際的重要性」(Practical importance)—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人類無可避免地要依存於某種集體制度,以進行經濟規劃與資源分配,在這個背境之下「自治共同體」便提供了穩定的社會、文化與法律框架,讓不同的政治經濟活動成為可能5,同時幾乎所有對個體至關重要的權利、自由、基本褔利,以至諸如社會公義等政治信念的實踐與保障,亦需要放在某種政治框架下運作;另一方面,這些政治框架如要獲得合法性,就必須建基於某種自治機制,以確保管治一方會向政治社群的成員「問責」(Accountable),這個政治過程自然離不開建構一個有效的「自治共同體」。在這個背景下,政治社群的自治,就是成員們作出集體決策及互相協作的過程7—換句話說,很多港人關心的「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先劃清邊界、確立以「民」作為「主」的共同體;分配權力前,亦需要一個有特定歷史文化、政治與社會背景的群體作為主體,方能制定按這社群獨特需要、分配權力與資源的道德標準。Jorge M. Valedez更強調,「自治共同體」並非單指「民族國家」(Nation state),像美國印第安保留區(American Indian reservations)、墨西哥恰帕斯州馬雅人社區(Maya communities in Chiapas)以及伊朗庫爾德人區(Kurdish political community in Iraq)等自治政體,也是「自治共同體」的例子。
根據Jorge M. Valedez的理論,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地位,可以說是無可爭議—港英時代,基於倫敦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一直保持相當的自主性,並在二戰後逐步建立起一個事實上的「自治共同體」;而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亦已經在1980年代明確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確立,並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我城的憲制基礎。
從「歷史政治」(Historical-political)的角度看,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是在港英時代經過長時間演變的結果。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殖民地政府並非單向地聽命於倫敦的代理人,因為英國殖民地官員的管治文化,是強調當地政府必須慎重照顧殖民地的本土情況,不能為了貫徹倫敦指令犧牲殖民地,以免影響整個大英帝國的長遠穩定性;而實踐上倫敦一般亦不大關注殖民地的日常事務,也欠缺對殖民地實際情況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建立了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8。基於大英帝國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在殖民地時期一直保持頗高的自主性。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顧汝德在《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一書中更加指出,二戰後香港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包括在1958年起可自行制定週年預算案無需再由倫敦審批、1967年起取得權力自行設定港元匯率、1968年起取得自主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的權力、1972年起可完全自主管理外匯儲備等等。到了1970年代,倫敦已完全放手讓港英政府自行處理香港事務,香港因而建立了相當全面的政治及經濟自治權9。正是這種「在地管治」的傳統,加上港英政府在1950年代逐漸實施的港陸邊境控制10,令香港在英國人撤出之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從「法律憲制」(Legal-constitutional)的角度看,香港上述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更加在過渡時期由《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法律上正式成文化(Codified),並且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憲制基礎。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自治地位、獨立的公共財政、獨立的貨幣制度、獨立的關稅區、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以及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全部透過憲制安排確立下來(附表)。至此,香港按港英「在地管治」傳統逐步建立起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已經正式成為香港憲制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然,香港至今尚未建立民主普選制度,無疑令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欠缺了最後一塊拼圖,未能真正形成在政治上反映港人意志的集體機制。儘管如此,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仍然是無可爭議。
附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的憲制保障
《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基本法》條文
香港的自治地位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的獨立公共財政制度 附件一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製財政預算和決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附件一第7條: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0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11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香港的獨立關稅區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香港的獨立貨幣制度 附件一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
附件一第7條: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香港貨幣。 第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香港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 附件一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
附件一第14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5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香港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 附件一第11條: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 第15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15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
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第152條: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第1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
附件一第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政策。 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1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
第13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第1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第14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第1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第1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總括而言,本文用上相當篇幅論證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目的是要指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 因為正視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應是討論香港任何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邊界控制」】
「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個常見批評,是指任何對外來人所施加的限制(不論限制的對象是新移民、自由行旅客或走私客等等),都是「鼓吹歧視」(左翼21)11和「排斥外來人士」(林兆彬語)12,甚至將「本土主義」與「義和團」、「法西斯」和「惡魔」(區龍宇語)13等相提並論。
我們認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邊界控制」(Control of boundary)乃「自治共同體」有效運作的基礎。
事實上,近年引發港陸矛盾的政策議題,不論是新移民福利、自由行、走私客、雙非孕婦及雙非兒童等等,乃至一些所謂「本土優先」的政策例如限奶令,本質上都關乎「邊界控制」的問題,包括應否實施或加強某種「邊界控制」(包括、但不限於人及貨物)。從這個角度看,港陸矛盾的核心問題,在於「我們基於什麼原因證成群體對邊界的控制」。關於這點,「自治共同體」理論是整個討論的出發點。承接上述討論,學者Jorge M. Valedez定義的「自治共同體」,是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包括經濟規劃與社會資源分配等決策的政治群體。然而,要履行上述功能與實踐自治,「自治共同體」就必須對其邊界有著實質的控制權—因為從「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的角度看,若然一個「自治共同體」沒法對人口或貨物流動進行準確的預測,它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長期規劃,而快速及不受控制的人口流動,只會令所有政策規劃淪為空談14。看看香港在實施「自由行」和「一簽多行」後,數以千萬計的大陸旅客來港購物,將香港街道擠得水洩不通、公共運輸系統遠超負荷,正正說明「邊界控制」是一個「自治共同體」得以有效運行的核心基礎。
讀者或許會質疑,我們為出入境人數定下限額(一如單程證的每日150人限額),是否就代表,缺乏有效「邊界控制」所帶來的問題會迎刃而解?事實上,「邊界控制」除了是關乎「外來人口數量」的實務問題,更加是「誰決定誰能加入群體成為成員」(Membership)的政治問題,而「社會互信」(Social trust)就是背後的關鍵。誠如David Miller所指出,「社會互信」對於一個有效運作的政治群體至關重要。政治群體所推行的社會政策,往往有賴於其成員的合作;而一定程度的互信,則是有效合作的基礎。由於履行政治群體的義務時,往往有著一定成本,因此人們在履行義務同時,必須相信群體內的其他成員亦會信守相應的義務,不然社會合作將無從說起。例如,若某群體需要通過稅項以進行財富再分配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群體的其他成員在提供協助時,往往基於一個信念:日後當他們也需要尋求援助時,其他社會成員同樣會為他們提供「相互性援助」(Reciprocal support)15。即使每一個社群社會互信的來源基礎或有不同16;但幾近可以肯定的是,若然某社群無法為成員的加入設定某些條件限制,成員之間的信任將難以維繫,以致政策不但無法實施、就連社會公義、財富再分配等偉大理想,也將難以實踐。當下香港社會,其實特別需要這種「社會互信」,原因是很多人擔心香港社會已因各種議題紛爭變得「撕裂」。
2013年的綜援撤限案就是明顯例子。事實上,不少港人並非反對為窮人提供援助,但是在現行制度下,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均由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按大陸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所進行,香港人在整個過程中完全無權過問。換言之,大陸新移民的加入,沒有經過任何程序取得港人的認可。反對綜援撤限者的邏輯,就是大陸新移民既然從未被港人認可為香港一分子,就不應享用屬於香港的資源。即使「新移民騙綜援」等指控未必合理,但這爭議卻正正凸顯出「社會互信」喪失的後果,以及「社會互信」對於政策順利執行的重要性。可惜,「左翼論者」在討論移民、貧窮、社會褔利、財富再分配等問題時,卻忘記上述議題需要放在香港的實際背景進行討論,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建基於「邊界控制」這個核心問題。
【人權自由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不是二元對立】
「左翼論者」不但未有意識到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必須實施某種的「邊界控制」的核心議題,他們甚至會高舉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並將之凌駕於「本土利益」,對種種實施「邊界控制」的意見加以攻擊。其中,港陸家庭團聚是「左翼論者」特別重視的一個議題,他們往往以「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為道德基礎,嘗試論證大陸人來港的移民權17。
本文認為「左翼論者」的盲點,在於不恰當地把「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行使看成毫無限制,並將所有對行使這些權利的限制,都看成是不公義。這種認為人權自由不容受到任何限制的想法,恐怕也是一種對權利的誤解。
「人權」、「自由」無疑至關重要,但權利的行使,即使在最自由的國家也非無所限制。事實上,絕大部份人權也並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絕對」(Absolute)概念,而是「一個相對程度的問題」(A matter of degree)18。我們的關注重點,應該是保障人們能行使「足夠」(Sufficient)程度的自由、並免於不合理限制19;假如某一種自由的行使,會與其他自由或「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相左,某些對自由行使的限制也並非不合理20。例如,我們普遍接受私有產權與私穩對人們至關重要,所以我們不能未經業主的許可便移動到私人地方。這些規定無疑變相限制了他人行動自由的行使(可供自由行動的範圍減少),但我們不會簡單認為行動自由因此受到侵犯21。
同樣地,正如前述,一個「自治共同體」對邊界的控制權,對推行公共政策至關重要,因此假如該「自治共同體」在入出境上附加某種限制以保障其成員的福祉,只要理據合理充份,也不一定是有違人權。如此看來,所謂的「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並非不能調和;同時,他們對人類福祉亦各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們在思考政策時,問題的核心並非「本土利益與普世原則誰比誰優先」,而是「有否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本土未必永遠優先,普世也不一定具凌駕性22。
【「世界主義」思潮值得商榷,思考「同等道德關注原則」】
至於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種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也不無商榷餘地,應該加以避免。跟自由主義一樣,世界主義以平等作為出發點,立場上卻比某些自由主義更進一步。世界主義者認為,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每個人尋求「福祉發展」(Flourishing)的利益,亦應被給予同等重視。同時,生為不同國家的國民卻往往代表著不同的發展機會,他們遂認為世上所有人均應當能夠隨意跨越國界以實踐個人發展及享用地球資源的平等權利。部份世界主義者甚至認為,國民身份以及其附帶權利本身就已經是一種不平等待遇23。因此,他們支持一種開放邊界(Open border)政策,認為所有邊境限制都不該的。然而,這種想法在理論層面也許說得動聽,在實際運作方面卻面臨種種問題。為此,Jorge M. Valedez在其文章中,就從「自治共同體」的理論出發,指出「世界主義者」的三大盲點24:
一、Jorge M. Valedez指出,在思考「自治共同體」對外人的義務時,「共同體」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Promises that they have made to their members)必須納入考慮。任何「自治共同體」都必定有一定的運作歷史背景,而該歷史往往包含過去各成員就社會貢獻和分配所作的集體決定,甚至為此而作出的個人犧牲,其他成員亦會因而作出種種合理期望,甚至以此為背景制定人生目標。因此,這些承諾的履行對所有成員的個人發展和福祉至關重要。正如前述,若然共同體無法為人口流動加諸某種限制,隨著「制度能力」與「社會互信」的喪失,它亦難以再履行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例如提供社會福利援助),亦必將令整個「自治共同體」變得「無法持續」(Unsustainable)。
二、此外,Jorge M. Valedez更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即使我們認同「移民權」,不同的移民之間在道德上也應有優次之分。而最應該有優先權的,乃受政治迫害或無處容身而逃離家園的國際難民,因為他們的福祉,比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固定居民,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5。同時,亦因為世上每個共同體都必不能容納所有希望移居到該處的移民。因此,當我們為國際難民給予優先性時,邏輯上亦必預設了某種邊境控制的機制。
三、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反對「開放政策」與支持「邊境控制」,既不代表認為「本土利益凌駕一切」,也不代表我們能夠無視外人的合理利益。相反,正如Jorge M. Valedez指出,「自治共同體」的道德基礎,在於其「實務優先性」(Pragmatic priority)—若然自治不能確保,一切其他具道德意義的價值亦將無法實踐。同時,亦因為國界、國民身份及每國天然資源數量的「隨機性」(Arbitrariness),「同等道德關注原則」亦預示了共同體成員對外人的某種道德責任。例如,共同體有道德責任為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我們需要對歷史上被不公平對待的社群提供某種補償;以及確保各共同體在國際合作中有公平的參與權等。
事實上,「同等道德關注原則」對香港的新移民討論亦有一定的啟示。現時,在香港有關討論往往只著眼於移居者及其在港親友的褔祉,卻忽略了移民對「目的地」(Destination)及「原來國家」(Country of origin)居民可能產生的各種「正面和負面」(Positive and negative)影響。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我們理應對所有人的重要利益有同等的關顧。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我們應該「全面考慮所有受移民影響的人的福祉」,其中移民的利益固然重要,但「目的地」及「原來國家」居民的褔祉也應給予同等重視。因此,我們在討論香港移民政策時,不論是「新移民」還是「香港人」,忽略其中一者在道德上也是說不過去。
【本土主義不是排外而是排中,是香港人最後的吼聲】
歸根究柢,「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根本誤解,在於他們不明白本土派其實不是排外(即一般意義的外來者)、而是排中(即天朝中國),也看不到北京就是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構成的最大威脅。
正如學者黃國鉅指出,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 26,「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27。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28,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本土主義」,是香港人面對天朝中國步步進逼下發出的最後吼聲,只為守護我城彌足珍貴的「自治共同體」地位。
1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引文為作者所譯,原文為“People of liberal disposition are left unsure how they should react to such events. They are likely to sympathize with the idea that separate nationalities should be able to govern themselves in the way that they prefer; but they are repulsed by the strident, sometimes almost racist, form that nationalism often takes in practice, and they will throw up their hands in despair when asked to re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arise when populations are intermingled, or when two nationalities make claim to the same territory ... Some of these problems may indeed prove to be insoluble; but in other cases careful reflection on the nature of nation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ims that it throws up, may help us to reach a defensible verdict.”。
2 為方便討論,這裡的「本土主義」泛指以保存香港現行政治社群為出發點的理論與說法。
3 本文所指的「左翼論者」,泛指「左翼自由主義者」和「左翼社會主義者」。我們明白兩者的分別,惟為方便討論,我們將兩者對「本土主義」的批評整合,並一併回應。
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6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8 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頁110;有關殖民地管治的更深入討論,見鄺健銘:《港英時代 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9 同上,頁115-128。
10 Abanti Bhattacharya, Chinese Nationalism Contested: The Rise of Hong Kong Identity. Issues & Studies 41(2) (2005), p. 37-74.
11 李峻嶸:〈略談左翼在香港的困局和使命〉,《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4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777。
12 林兆彬:〈追求「港人優先」的同時,不能夠違反「普世價值」〉,《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565 。
13 區龍宇:〈愈反惡魔,自己愈變惡魔〉,《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3月12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666 。
14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15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0-93.
16 「社會互信」的基礎,可以源自某種共同的身份認同,也可以源自共享的歷史、文化甚至宗教信仰。個別社群的互信起源或有不同,難以一概而論,由於篇幅有限,我們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本文重點在於強調,某種加入資格的控制,對於互信的維持有著關鍵的重要性。
17 獨媒轉載:〈團結社會.團聚家庭 爭取審批權,還港公義自治〉,《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6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317 。
18 Miller,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p. 205-206.
19 例如,我們要確保社會上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以使個體能夠過一個合理的生活。這個程度可能很高,但絕非無所限制。
20 這些原因,可以是其他個人權利與自由,也可以基於某些道德判斷。
21 作者認同「人權」、「自由」等價值無可取代。同時,作者亦絕非認為「人權」、「自由」可以隨意置換、為利益而犧牲。作者只是指出,即使我們認同天賦人權與自由,我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也需要將其他合理因素,例如對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福祉的影響納入考慮,並權衡兩者。至於哪些權利與哪些褔祉比較重要,則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再作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22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新移民、自由行、走私客等議題。相反,我們只期望提出「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作為思考港陸矛盾為大原則。而取回邊境控制權,則是香港人能夠「以香港為出發點思考港陸關係」的重要一步。
23 Joseph H. Carens, Alien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 of Politics 49:3 (1987), p. 252.
2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 把這個觀點套用在香港,那些來到香港對尋求庇護的國際難民和酷刑聲請者,其實比那些港陸家庭團聚的人,應該有更強的道德基礎得到優先居留的權利,但相比之下他們卻得不到與大陸新移民同等的「道德關注」。
26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27 其中,喬寶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8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香港革新論》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reformhk
=======================================
想睇更多香港政治新聞和評論,即LIKE《香港革新論》
https://www.facebook.com/reformhk
訂購《香港革新論》
內容簡介:https://goo.gl/qWqRmj
訂購表格:https://goo.gl/GRTWD0
電郵:reformhongkong@gmail.com
#香港革新論 #香港政治 #自沿共同體 #自治 #左翼 #新書 #書展 #政改 #本土派 #本土 #香港人 #身份認同 #方志恒 #王慧麟 #田方澤 #何俊霆 #何偉倫 #吳凱宇 #李耀基 #周日東 #房吉祥 #易汶健 #林立志 #施家潤 #柯衍健 #袁彌昌 #區諾軒 #陳智傑 #黃冠能 #楊庭輝 #雷浩昌 #鄺健銘 #鄺英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在 環球膠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極度憤怒】我肥仔黎關心香港社會嘅心,已經被徹底地喚醒了!!!!一國兩制白皮書,我屌你老母!說好的「一國兩制」根本係搬龍門game,什麼50年不變,食屎啦你!
http://news.mingpao.com/20140611/gaa1h.htm
國務院白皮書:中央擁港全面管治權
稱可向特首發指令 戴耀廷:針對6.22投票
【明報專訊】6.22佔中全民投票及7.1遊行前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明確指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有「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高度自治權亦是「中央給多少,香港就有多少」,不存在「剩餘權力」,中央擁有向特首發出指令權力,又批評仍有些人對一國兩制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及片面理解。白皮書說,2017年普選的特首須由愛國人士出任,又要警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的圖謀。
特首梁振英說,中央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兩者並無矛盾;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則批評白皮書內容沒新意,此時公布,是針對6.22投票和7.1遊行,恫嚇港人。
有「地方管理權」 「中央給多少 香港有多少」
這是回歸以來,中央首次以白皮書闡述一國兩制落實情况。
全文約2.3萬字的白皮書分5章,首4章主要闡述一國兩制實施的背景、操作和成就。第2章明確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高度自治權,中央也具有監督權力。
梁:與高度自治無矛盾
梁振英昨午會見傳媒稱,中央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兩者並無矛盾,白皮書沒有凌駕基本法,又指白皮書經過一年籌劃撰寫,否認是因應未來幾星期社會出現一些事情而發表。政府昨午發出新聞稿,稱白皮書是「每一位香港市民都應當全面認識的重要文件」。
白皮書篇幅最長的第5章分析了一國兩制實踐情况,稱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遇到新情况新問題,香港社會還有一些人沒有完全適應這一重大歷史挫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認為「必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穩的根本宗旨出發」。
「兩制」從屬「一國」 不存在「剩餘權力」
白皮書進一步解釋「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含義,指出「兩制」是指「一國」之內,「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兩者不是等量齊觀。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不是完全自治或分權,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是地方事務管理權,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白皮書又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特首發出指令的權力。
至於港人治港,白皮書表明,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早已強調必須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治港者均要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
白皮書提到未來特首及立法會普選,表示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實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又指經普選產生的特首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
劉慧卿:恐嚇港人原有生活將被毁
戴耀廷批評白皮書內容沒新意,此時公布,是中央一系列行動針對6.22投票和7.1遊行,希望透過各種方法恫嚇港人。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批評白皮書是恐嚇港人原有的生活方式會被摧毁,此時發表是因中央政府擔心會多人6.22投票。
身兼港區人代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黃玉山認為,白皮書只是重申基本法一貫內涵,與中央以往說法比較,「沒多、沒少,但就說得比較清楚、透徹」,白皮書只是「講明白」,不認為與6.22投票有關。
當年有份起草基本法的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說,白皮書有現實意義,指有人公然否定基本法和「另搞一套」,並看見香港法治社會受到衝擊,例如動員公民抗命等,中央發表白皮書,反映中央看見香港正在變化。他相信中央不止是針對6.22投票,而是一連串事件。
周波張榮順下周來港簡介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周波、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下周四來港,分兩場在政府總部向香港主要官員及地區人士簡介白皮書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所謂「劣質管治」,是指香港特區政府,近幾年對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各方面管治差劣。眾所周知,最近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對於香港作成一個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提出質疑,認為香港很多做法與內地普通城市冇咩區別,所以提出取消區別對待。由此對於香港既一國兩制無疑構成一個重大打撃,為什麼會導致這種情況?
.
其實值得大家,包括從中央到特區政府領導人以及我們700萬香港市民認真思考,其實如果與之相比,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特首職位是相當難做的。美國紐約市、日本東京都、印尼耶加達市;紐約市長、東京都知事、耶加達市長...這些都比較好做,因為他們的老闆只有一個,就是選民。反過來內地北京市長、上海市長、天津市長、重慶市長...這些直轄市長都好做,因為他們都只有一個老闆,就是中央。唯獨香港特首卻是兩個老闆,一個就是中央,另一個就是港人。
.
問題是中央的價值觀,有所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香港的價值觀是資本主義,所以往往都夾在中央與港人兩個不同價值觀當中,香港特首往往豬八戒照鏡子-裡裡外外不是人,又或者順得哥情失嫂意,這些我們都明白,作為香港特首,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應該要嚴格遵從,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二者不可偏廢。按照這宗旨去做,這就會少一些行差踏錯。但你看看我批評的劣質管治,就以最近一段時間搞得滿城風雨,成為國際事件的
陳浩天在FCC外國記者俱樂部內演講這件事來計,我就覺得特區政府進退失據,不著邊際,為何呢?
.
因為時至今時今日,發表演講的陳浩天未曾被警察拘捕過,未曾被法庭審過,亦未有被法庭定過罪,直至今時今日都是這樣。你可以扣上政治帽子,說他是港獨份子去批判他、去斥責他,但從法律上,今時今日警察無拘捕過他、無檢控過他任何罪名,所以他仍然是一個公民身份,但就是他到現在什麼事都沒有,未有過任何法律行動對付過他。但就作為那次主持陳浩天演講的FCC副主席,英國金融時報的記者馬凱就被吊銷工作簽證,不得延續,及後馬凱想以遊客身份重遊香港都被拒絕入境,搞得在國際上,香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受到衝擊以及削弱,懷疑香港是否淪為內地的普通城市。
.
我之所以批評管治的低劣,這件事處理的手法相當差勁,例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在 特別行政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的相關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語: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 <看更多>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在 《中英聯合聲明》全文- 3 的相關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 ... ... <看更多>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 在 香港政府 的相關結果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共和國。”這一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和職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