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人CPR反而被告,這樣告的成嗎?】
日前,高雄的朱姓女子在臉書社團表示,自己好心幫暈倒的同事做CPR,奮力壓了15分鐘才把同事救活,事後卻被同事指責壓得不對,造成對方胸部、手部出現傷口、肋骨瘀青與心律不整等,甚至揚言要提告,讓朱女相當寒心,表示當初真的可以選擇不急救。好心幫人CPR不小心造成對方受傷而被告,這樣告的成嗎?
🎸急救措施能讓病患存活率提高
心肺功能停止或沒有正常心跳的病患的存活率會因為急救措施而顯著提高,如果在送到醫院前,沒有進行任何急救處置,病患的存活率大約1%,但如果被施予心肺復甦術,存活率可達5~10%,如果被施予心肺復甦術再配合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則病患存活率可以提高到約20%。
而且按醫學統計,從心跳停止導致腦部沒有血液供應時算起,4分鐘後腦細胞會因缺氧而開始分解破壞,10分鐘後將產生不可逆壞死,救回也可能是植物人,所以提升民眾救助他人的意願,爭取搶救生命的黃金時效非常重要。
🎸避免在施救時有所顧慮,急救者可以因為緊急避難而免責
民眾對於需要急救的患者,通常沒有救助義務,如果因為急救他人,反而背上法律責任,會讓民眾在救助時有所顧慮。雖然在刑法及民法中,都有因為急救造成傷害,能夠免除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民眾不一定能夠清楚了解。
為了為避免對於民事、刑事責任不必要的誤解或顧慮,而影響民眾伸出援手施救的意願,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也就是說,好心施行CPR,而造成同事受傷的朱女,如果被同事提告,就可以依民法與刑法緊急避難的規定免責。
🎸在緊急避難過當的情況下,急救者只能減刑或免刑,仍須負責
「緊急避難」指的是不處罰因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但如果這樣不得已的行為侵害的利益(例如:生命)是比要保護的利益(例如:身體)還要優越的話,則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免於處罰,只能夠依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刑責。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急救能夠在黃金時間搶救患者,法律規定也十分鼓勵急救行為,但施救者必須學過醫療相關CPR 急救程序,依循正確的程序來為病患急救,否則如果因為急救行為,而造成病患死亡,可能會因為沒有辦法主張緊急避難,而需為病患死亡結果負責。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法律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無效醫療】:「林杰樑醫師過世當天的早上,都還可以在門診看X光片,但短短十分鐘內,他就失去了呼吸與心跳。」譚敦慈平靜地回憶林醫師過世當天的情景。她依舊用溫柔的語氣談論生老病死,她說這是人生的法則,既然這個時候來臨了,揮揮衣袖的告別吧,即使傷心是無可避免的。
2019年初台灣領先全亞洲,正式施行第一部完整保障醫療自主權與生命尊嚴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同於安樂死,更跳脫放棄急救及安寧照護僅針對末期病人的處置,領先全亞洲的法律,為親愛的家人事先做好決定,共同反思生命以及與愛的關係。
生而為人,必修老天爺的四堂課—「生、老、病、死」,而在生命最後一哩路,你希望如何告別家人?前總統李登輝享壽98歲離世,病榻前也因家人意見分歧,最後一刻才拔管,但此前一直為昏睡狀態、且無法識人。其實,每個人有權利事先決定自己想要或是不要的醫療處置,全面保障自我善終權。
譚敦慈轉述,林醫師曾在臨床救過一個腦性麻痺的孩子,之後卻很後悔。因為當時用盡各種方式急救,壓胸、插管等,只為了讓小孩維持生命,但林醫師後來發現,孩子的照護者是一名年邁的母親,日夜守候,寸步不離病床。
「林醫師透露,他覺得百感交集,不知道這樣是延長孩子的壽命,還是只是延長呼吸的時間?由高齡的母親照顧,經濟與身心靈都是負擔,這樣做真的是幫了這個家庭嗎?會不會適時放手,其實是更好的選擇?」譚敦慈指出「無效醫療」對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都是負擔與煎熬,尤其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照護的品質也有待商榷【註1】。
■放棄無效醫療,讓病人走得安心!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唯有認識死亡,才懂得如何善終」;鼻胃管,真的有必要嗎?鼻胃管的使用在台灣相當普遍,許多末期病人如癌症、失智症的患者,醫療人員為了維持其生命,通常都會建議使用鼻胃管提供營養,但對患者來說不但不舒服,對自尊也是一種傷害。
事實上,現在國際上的最新觀念是,不推薦末期失智病人使用任何管路,建議經口餵食,以細心的手工餵食方式,為病人保留尊嚴,並把時間留給患者和家屬。
黃勝堅舉例,曾經有一位腦部受傷的96歲老先生被送到急診,老先生的兒子主動告訴主治醫師:「拜託不要幫我爸爸插鼻胃管。」醫師回答:「可是不放鼻胃管就沒有營養,而且有用鼻胃管比較不會吸入性肺炎。」
兒子反問:「難道用了鼻胃管,就一定不會肺炎嗎?我爸爸都96歲了,他需要的不是再活那麼久,應該是尊嚴擺第一!」於是,老先生轉出加護病房,在子孫環繞、手中抱著愛貓的情況下安然辭世,了無遺憾又保有尊嚴。
「時間到了,該怎樣就怎樣。」黃勝堅表示,死亡是生命的最高境界,完整的死亡才會讓生命更圓滿,無論醫師或民眾都必須了解死亡,唯有認識死亡,才懂得如何善終。當醫病雙方都具備「死亡識能」(Death Literacy),理解醫療也有極限,彼此才能互相尊重,成為生命共同體,一起幫助病人走向美好的善終,而不是強制施以插管、電擊、心肺復甦術(CPR)等急救【註2】。
醫療人員要以病人為中心考量,在任何的診療或是檢測的過程中,都必須要以病人的健康為中心考量,醫療在治療途中,其治療效益若是不彰,甚至可能對病人造成的損害大過對病人本身的益處,這些都是應該要避免的【註3】。
醫師的責任不只是看見病人的需要,也要看見照顧者的需求,這才是以人為本的醫療照護。
【Reference】
■低效益醫療評估研究: 改善政策之探討
醫療的首要原則是「不傷害」(Do no harm.),其次才是療效。在現今的醫療環境,任何現有的醫療診斷、處置方式都並非是絕對可靠,在醫療方法與技術不斷地研發與創新改革下,都有可能被新技術所取代,以追求提供更具有效率與成效的健康照顧服務。
因此,要不斷地去檢視與評估現有的醫療診斷、處置方式是否合理,以找出問題並修正成為更適當的醫療診斷、處置方式。另外,基於醫療倫理中的也就是在治療的過程中,必須要以病人為出發點,不應該再去增加對病人的傷害。
我們都知道很多治療帶有風險、藥物亦有副作用,醫療的行為應該是要造福病人,雖然傷害是無可避免的,但其害處不應該大於治療的效益。
▸https://bit.ly/3pUXZGC
1.來源
➤➤資料
∎【註1】
(天下雜誌)【台灣臨終前「無效醫療」,來自家屬不放手】:https://bit.ly/374IPpw
∎【註2】
幸福熟齡「放棄無效醫療,讓病人走得安心!黃勝堅:唯有認識死亡,才懂得如何善終」:https://bit.ly/2URlK46
∎【註3】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低效益醫療評估研究: 改善政策之探討」:https://bit.ly/3pUXZGC
➤➤照片
∎天下網路書店「面對生死關卡 他們與死神拔河」:https://bit.ly/2USzwDl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org.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無效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署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法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自己發聲,我要預立醫囑】
你有沒有想過,我們都可能會因為意外在醫院臥床,無法自理,當身上插滿管子無法動彈,你會不會覺得「生不如死」,甚至希望有機會自己選擇解脫?
🎸病人應該有自主的權利
所有個體都是獨一無二,每個人對生命最後一程的價值觀和意願應該被尊重,但過去法律並沒有保障病人這方面的自主權,從過往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醫師法》來看,「醫師應該將病情、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病人或家屬」,可見以前在知情病況、選擇治療方針等等問題上,病人和家屬處於同等地位,這也很可能產生,家屬可能要求醫師對病人隱瞞壞消息,或病人不想要插管但家屬要求醫生要救到底等醫生、病人和家屬間的三角難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醫師法第12-1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為了提供解方而出現的立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今年上路,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而創立的醫療法規,重點在於「告知病人本人的病情」、「病人有選擇權和決定權」。醫生、病人、家屬透過「預立醫囑」事前做好溝通,主要是討論病人因為重大意外或疾病,處於特定症狀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醫療照護的權利,同時確保病人的意願能獲得法律保障,例如在醫療照護意願選擇上,可以選擇不希望治療、一定時間內嘗試治療、希望治療、或交由代理人決定,讓每個人都有機會把自己的想法好好告訴親人,選擇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和安寧、安樂死有一樣嗎?
大家或許聽過安寧、DNR(Do not resuscitate,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或安樂死,但安寧、安樂死和病人自主是不一樣的概念,安寧主要是「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有一天真的不行的話也不要急救;安樂死是給病人致命的藥劑,加工縮短生命;病人自主則是強調病人有「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有選擇治療或選擇不治療的自由,病人出現預立醫囑的病況時,醫生會尊重病患的想法並做醫療安排。
而且安寧和病人自主權利是規範在不同的法律,安寧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2000年上路,病人自主是「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才有,兩者從簽立的文件、適用的病人、拒絕接受的醫療範圍、保障程序都有不同,例如安寧條例,只有末期病人可以拒絕CPR,但不是只有末期病人才有這樣的需求考量,所以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末期病人,增加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政府公告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的疾病,讓有這些病況但不是疾病末期的病患,有預立醫囑的話也可以拒絕CPR。(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另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維生醫療」,是指用來維持生命跡象,但沒有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包括心肺復甦術、重度感染時給予抗生素等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用詞雖然很像,但意涵卻大不相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
醫療再怎麼進步也有極限,在病危時究竟要延長生命還是讓生命自然離去,面對如此難抉擇的問題,這些事大概沒有人願意想,甚至拿出來談,但每個人都可能會遇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把如何走向終途的權利歸還給個人,也提供大眾一個及早思考生命善終的機會,想要更詳細了解的人可以向醫院諮詢喔!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法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Lexcel Partners - 【法律一分鐘】DNR(Do ... 的推薦與評價
當事人如未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抉擇意願書,面臨疾病末期且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時,亦可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但因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