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若非行政處分,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不符。」
如同我之前在太報的文章的看法
最高行認為這次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僅是行政過程中的程序行為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
因此駁回抗告
#高雄人把票投出來
#太報文章連結 https://www.taisounds.com/w/TaiSounds/society_20040922075143783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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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 裁定抗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責任能力之調查與保安處分】談司法精神鑑定時點問題
果不其然,「鐵路刺警案」新聞出來後,檢方對於羈押裁定「抗告」的新聞,在大量新聞標題、以及大量民眾只看標題不看內容的情況下,瞬間讓「檢察官與人民站在同一線一起罵法院」。
先不討論判決內容(如果要討論判決,也應該看到判決全文後再行討論),先來討論責任能力之調查與精神鑑定。
關於這個議題,我在今年2月與學弟合寫一篇論文〈責任能力調查與監護處分執行現況之探討〉發表於矯政期刊,全文網址:http://bit.ly/3bfH8ab
論文結論如圖所示。
因為是學術期刊,文章內容非常長,圈外人看不懂沒關係(就像我也不一定看得懂其他領域的學術論文一樣),但結論之一是我國應採 #偵查中精神鑑定、#責任能力事實應提前於偵查中調查。
理由是:責任能力的調查與司法精神鑑定,越早進行,越貼近案發時之責任狀態事實。
(但以上主張沒有被現行法務部與檢方多數實務接受,根本沒錢沒資源)
這樣的觀點,也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日前受訪時的觀點相同:https://bit.ly/3aOvd1D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專擅司法精神鑑定,他表示,精神科鑑定無法像量血壓一樣,一翻兩瞪眼,鑑定出現不同,可能與醫師參閱的資料差異、距離事發時間長短、甚至愈受矚目的案件,檢視辨識違法能力的要求會愈嚴格等都有關係,他舉例車禍鑑定,同樣的路口監視器都可能出現不同的判定看法,更何況犯案當下醫師做的精神狀態鑑定。
所以當鑑定出現不同時,劉潤謙認為,就如不同的證人有不同的證詞,最後由法官審酌採用,也類似司法一審、二審、三審判決的概念,鑑定可以再補充,不過他也強調,#鑑定應該越早做愈能還原真實,當案件上了法院,嫌犯經過一段時間治療,或是向獄友、律師、家屬「學習」之後,都可能出現鑑定差異。」
另外,如果偵查中有做精神鑑定,檢方在偵查中有機會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 條先行聲請裁定保安處分,也不會有鄉民一直嘶吼「放出來會不會有危險」、「病情惡化怎麼辦」的問題了。
可惜這樣的主張,#沒有被現行法務部與檢方多數實務接受,檢方實務上似乎也不認為責任能力之調查與精神鑑定是偵查中的義務。
事實是,在很多地檢署,就算檢察官想要送鑑定,上級也會回應沒錢。
對於審判中的醫師鑑定結果與意見,或許有千百種質疑,檢方也可以在判決後提出對於精神鑑定的疑問,人民也可以對於精神鑑定提出100種質疑。
但是...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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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聞有媒體將本案精神鑑定醫師的照片放在網路上(這種爛新聞我們就不附連結了),也聽醫界朋友表示對於這種人民集體瘋狂情緒感到擔心與困擾。
台灣人的這種狀態、對於專業的踐踏與不尊重、人云亦云集體瘋狂,或許是一種奇異的「民族性」——具有這種民族性的人民,也形成了腥羶色與不問是非的媒體報導風格。
文末,分享劉醫師在他臉書上的一段話:
「精神疾病跟死刑是否要相關,這是法律規定和法官的認定問題,#精神鑑定本身應該是中立的對病情做出評判,#鑑定本身要合乎專業及公正,#當然不能考量社會期待和鄉民情感。」
很想問候一下鄉民:
法院參考了醫生的見解,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檢方可以上訴。
人家醫生依照自己的專業做鑑定報告,你們對鑑定報告有不滿可以發表意見,但媒體公布醫生照片、網路言論攻擊與威脅醫生做什麼?
不服 裁定抗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律師,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法官這麼判不是等於在管人家家裡的事,憑什麼?他根本不了解我這多年來忍受的這口氣。」
孫叔叔手上拿的是一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的家事裁定,真真確確的就是『家事』,而法官也的確下了個管足人家家內事的裁定:「抗告駁回。」
雖說孫叔叔還有一次翻盤的機會,就是「再抗告」,如果孫叔叔不服本件的裁定,可以在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天內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提出再抗告,並繳交再抗告費用後即可獲得第三個法官或許會不一樣的「公正看法」,但律師明白,也坦承相告,再抗告在實務上翻盤的機率比起前審又再低許多,而且......假設翻盤,法官管的還是家務事啊!(這是背著孫叔叔偷偷說的。)
什麼是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呢?
這麼說吧!即使在本家有父母的狀態下,也可以經父母同意,讓第三人收養為養子女,被收養後,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就跟養父母的親生小孩一樣,並且就跟本家父母脫離了親子關係,繼承的是養父母家的遺產,扶養義務也移轉到與養父母之間。
在過去,通常都是因為原生父母家境較不好或子女較多,而收養的人家多數是沒有子嗣或是自己的孩子大了,想再找個幼子承歡膝下。
而孫叔叔就恰恰是最典型的那種,自己的本家窮苦,兄弟姐妹多,收養的孫姓人家則是沒有一兒半女的,更真確的說,孫家一脈單傳,而偏偏這單傳的兒子又不知道在想什麼,五十多歲了還是羅漢腳。當然,或許孫叔叔的養父孫老伯也不願意,畢竟人生不是什麼事都能自己選的,倒是父母透過收養還能換,所以說起來「人不能選擇自己的父母」這句話,是有點法律上的不正確性。
然而,卻又不是這麼回事,就像孫叔叔現在的肝火就發在這當口,孫老伯過世了,孫叔叔想終止和孫老伯的收養關係回歸本家,於是依民法第1080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的許可裁定。
是的,不是孫叔叔跑去戶政機關說他想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家,戶政機關看他的養父不在人世,就可以逕自依孫叔叔的意思讓他回到原生父母的身邊。
「為什麼?!我養父都已經過世了,沒有人會出來反對啊!」
「法院的裁定是引用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不公平?!哪裡不公平?我在他旁邊忍氣吞聲了那麼多年,他說:『要不是因為家裡一定要我找人來傳承香火,我幹嘛五十幾歲還弄個兒子來養。你也是,如果不是為了家裡的環境不好,你也不會讓自己改姓吧!』算是酒後吐真言吧!反正我這輩子也忘不了他說過的那句話。」
「既然這樣,為什麼你不在他生前就跟他終止收養關係呢?坦白說,我大概看了一下法官裁定的理由,他認為你既然繼承了你養父的遺產,人情義理上就應該傳承他的香火,這本來也是他們的本意,他們家的財產你也都確實繼承了,法官實在沒辦法在這種狀況下,讓你帶著遺產走人。」
家事事件最有趣的地方就在於,法官看似管的是法律,想的卻又不只是法律,人情世故處處在判決書或裁定書裡。
而所謂香火,雖然沒出現在法律條文裡,卻出現在法官自認的公平正義裡。
「我當了他十幾年的兒子,把遺產給我,一點也不為過吧!當薪水也行啊!更何況,我本家父母都年邁了,確實需要我照顧。」
當事人常有個特性,明明道理被駁回了,還是會重複再重複,像是認為重複為重生之母,多講幾次,別人就會改變看法,這一點,說是天真嗎?似乎太客氣。
法官明明在裁定裡說了,他本家有好幾個兄弟姐妹,母親不定非得他來養,但養父家只有他一個兒子,說好的繼承香火,不該因為養父的過世而忘了初衷。
「如果要再抗告,律師總能幫你想條路試試,但你是不是要先權衡一下,養父家如果沒有虧待你,你是不是回歸當初的兩家人的本意,就端好養父家那盆香火吧!」
這世界不就是這樣,不患不足,患不均。
人不為己,世界會更寬闊。
會議室裡,沈默不是尷尬,而是孫叔叔看不出的若有所思。
(本文刊載於皇冠雜誌753期律師娘講悄悄話專欄『養與不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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