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侮辱公務員定義」的推薦目錄: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Heiward Mak 麥曦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Re: [請益] 刑總公務員定義-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侮辱公職人員】粗口一定係侮辱?美國法官一語道破...... 的評價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網路上關於妨害公務和解金-在PTT/MOBILE01/Dcard上的升學 ... 的評價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網路上關於妨害公務和解金-在PTT/MOBILE01/Dcard上的升學 ... 的評價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網路上關於妨害公務和解金-在PTT/MOBILE01/Dcard上的升學 ... 的評價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侮辱公務員本身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和網紅們 ... 的評價
- 關於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侮辱公務員本身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和網紅們 ... 的評價
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過去承辦過幾件警方執法出包案件,都是警職法要求「具體危險」(konkrete Gefahr),但警方提供不出任何證據或說明,卷內證據看來個案顯然沒有「具體危險」的狀況。
然而 #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警方,所以引導警方給他們說明的機會,但不問還好,一問才讓人崩潰。
問承辦員警,是否能說明當時有什麼個案情事足以認定有具體危險,結果往往是連「具體危險」的定義都說不出來。}
〔叫他們「依法」執法,
卻總是有些歪鴿喜歡抬槓、唱反調,高喊「理論無用」,不知所云。
發表各類似是而非「歧視讀書人」的歪理,例如:「如果我有你們會讀書,我就是檢察官了,哪會在這裡當警察。」
我都想冷冷回他們,不要做這種不切實際的春秋大夢:「那前提是你要識字。連法條『具體危險』四個大字都看不懂的人,連警察都沒資格當啦幹!」
可不可以不要侮辱警徽和制服代表的法治國使命?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我只想問:
#既然法律被當成屁_那你們執什麼法?
#公務員都不守法了_有什麼資格要民眾守法啦幹!〕
真心提問:
臺灣的警察學校到底在教什麼?
如果連警職法都教不好,那麼還有資格叫做法治國嗎?
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Heiward Mak 麥曦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晚,我們說起【盲目】。
城市爆發一場「讓人突然只看見一片白茫」的傳染病,醫生的太太是唯一沒有被感染的人,見證人性扭曲墮落。政府下令將首批感染者,全部送往一個廢棄的監獄隔離;醫生太太佯裝自己也是失明症病患,跟隨醫生往政府安排的「隔離場所」。但「奇症」傳染的速度太快,無數感染者被送進監獄,新一批感染者中,惡人頭目領着團伙,瞬間支配了整個隔離監倉、掠奪了所有物資。
人變成弱肉強食的野獸,臣服於野獸定義的「規矩」。在疾病面前,並非人人平等,大部分弱者盲從附和,將自己的財物拱手相讓;甚至同意讓自己的妻子和不認識的女人們被逼列隊,輪流「奉獻」給趁火打劫的惡人施暴;以換取食物及求存的機會。
為什麼,那麼多的人,不羣起反抗?為什麼,會願意屈服於這種喪心病狂的掠奪者?
當大部分人都自認普通善良,加點自私和懦弱,只要少部分人足夠邪惡,殺一兩個反抗者,就足以死亡的恐懼,威脅大部分人噤聲,屈服於不文明的制約,接受不合理的掠奪、資源分配,揸頸就命。
從前被小說震懾,現實同樣荒誕吊詭。
惡人團伙不僅惡劣卑鄙,滿口謊言,缺乏常識,卻任社會要職,霸佔資源。疫症迅速蔓延,站過前線、有抗疫經驗的醫護人員、專家學者,紛紛提出文明社會基本的應對和處理;早早預告現時醫療措施根本不足應付海量病人,卻被站在高位的團伙致力抹黑。臣服於權貴壓逼還自以為會被保護的人,被幾個口罩收買就拉起橫額跟着劇本叫嚷,謾罵、侮辱罷工的醫護人員是逃兵。這些人沒讀過罷工聲明,也不會讀,執念於顏色而淹沒常識,一如既往拒絕理解,醫護提出的每項訴求,全部和錢、工時無關,也從沒有要求不進入隔離病房;僅是勸諫政府「量力而為」:在醫療系統有缺陷的情況下,全面封關減低傳播;呼籲全民戴口罩;提供足夠隔離病房及配套,暫停非緊急服務;嚴格處理病人逃走;提供足夠防護裝備給予醫護人員;如此基本,為何要爭取?因為連基本都沒有,不給就是不給。
醫管局高層總說著「一個都不能少」,連各區醫院的隔離病房設施是否足夠也未敢回應,就早早叫醫護人員抽生死籤。
團伙頭目採取大開中門至假封關的「激烈手段」,面對民眾生死的嚴肅話題,卻撇嘴歪眼訕笑,封不封關,戴不戴口罩,像街市鬧劇,脅迫醫護人員上戰場,說着「唔會得逞」、「口罩戴咗都要除返」的賭氣話,完全不是處理公眾事務,倒像是私怨,不只是自戀型人格違常,更是反社會人格障礙。在全城缺口罩時,情緒化地表演「戴下又唔戴轉頭又戴返」,不知浪費了多少個口罩。
作惡姦淫,擄掠社會資源的團伙,在醫療負荷面臨崩潰邊緣,每天揮棍打向民眾的後腦;反對隔離營建在社區的民眾,被打至頭破血流。手染鮮血者,有源源不絕的口罩提供,明明不對外發售,只屬官員可配戴,連醫管局都說沒有收過的口罩,卻被發現多到可以分給公園歌舞團。當在公立醫院工作的工友只獲分配普通口罩,被包裝為忠誠勇毅的團伙,進醫院時,包膠防護如像到訪火星。最近頻頻出現市民昏倒在地的照片,僅戴外科口罩上前救市民的背影,只有消防和救護,「拉闊啲睇」,不,要拉很闊,才見到賺盡OT的英勇身姿。
過去八個月,不屈服而願意站出來反抗的人為數不少,明白事理的是多數,勇敢的、付出代價的、不要命的人也已經夠多了。
醫護人員奮力爭取但苦無回應,在社區爆發邊緣,決定暫緩罷工,遵從最初定下的文明制約,互相尊重同僚的決定,重返崗位,與全體醫護人員並行,履行「沒有獲醫管局承諾提供最基礎保護」的職務。
由罷工的初衷至暫停的決定,堅持文明與道德,願意守護香港人,為香港人打這場仗的,是醫護人員。
威脅、綁架醫護和香港人的,是反智措施、不合理配套,橫蠻霸道的制度。
這一切,僅由醫護人員去爭取,去背負,本來就不合理。
當醫護需要排隊自費買口罩的片段流傳,意味着不再只是醫護,消防,記者在最前線;海關,食環署的清潔工人,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超市/便利店的店員,街市檔販,大廈保安⋯⋯ 接下來,只要出門返工,搭個的士,全部都是抗疫前線。
民眾嘗試網購口罩卻被海關扣起;成功入貨發售的好心店家,卻遭掃場拆場咒罵,優先正常價格賣給香港醫護,都被怪責為歧視、不夠大愛。排通宵都撲不到口罩,叔叔向有線記者展示半個月戴同一個口罩,Now報導了葵涌獨居基層人士手上只剩一個複診時得到的口罩,連信封都沒了,用報紙和防潮劑包起;TVB採訪另一位叔叔,排了三四次連一個存貨都沒有,欲哭無淚,後來區議員找到這位叔叔,解決燃眉之急;同時,有大媽在網上炫耀家中犬兒有特權,囤積CSI 口罩,諷刺蟻民「乜口罩要排隊買」。口罩荒未解決,坊間開始搶購廁紙、衞生巾、水、可樂,朋友說,這是擾亂民眾,誤導封關等於鎖港,延續封關會影響經濟、阻礙貨物出入口的謬誤;民眾會怕是人之常情,謠言能乘虛而入,是因為連公共衛生安全都被出賣,怕生活沒有任何保障。
團伙早就不介意輿論,也不介意民眾信不信。請放棄幻想,會把同為公務員的海關、醫護性命,甚至同僚的安危放上枱面作籌碼的賭徒,不會有一刻惻隱,考慮普通民眾的生死。
小說中,唯一能「看見」的醫生太太,設法反抗,一舉殲滅惡人團伙,帶着其他人逃出監獄,卻發現連把人們逼至絕境的政府也全員染病退場,所有人因失去視力而恐慌,無法繼續履行社會崗位,整個城市的秩序,崩壞瓦解⋯⋯「白盲症」最後不藥而癒,人們重新看見,在「盲目」時經歷的一切,如像一場惡夢,人,在重建中,返回原有的秩序。
現實中,我們是否真的 Okay 重複,每次劫難之後,悼念哀傷?提出問題的人被謾罵,說真話的人被壓迫,重複又重複,沒有任何人該承擔的比任何人重,也沒有任何人的責任比任何人輕;沒有任何一個人,需要因為他人的怠惰、貪腐、反智、心地不好而賠上性命。
小時候,在【盲目】中學到「在世界失序時,人如何盡其所能不失序」;
但如果這個秩序本身就是失序呢?
違反倫常的假象,早被戮破的謊言;團伙欺凌的,不只是醫護,不只是任何一個被亂棍毆打的人,而是每一個,同樣沒有做錯任何事,奮力想活下去而「看得見」的人。
書中的「盲目」,是只看見一片白茫光亮。在復明的瞬間,第一個盲人先是意識到眼前一黑,才意覺身處黑夜。這場疫症也許是為了提示人們,被虛無虛構的「光明」蒙蔽,是因為長久以來對陰暗面視而不見。
除了戴好口罩,勤洗手,保護身邊人;
當「看得見」,還有什麼可以做?
例如,如果還沒加入工會,請儘快與同路人相認🙏🏼
沒有人知道什麼是真的可行,但凝聚本身一定有其意義;願盡量,在前路未明時互相依靠,像【盲目】小說的封面。
作者薩拉馬戈,在【盲目】(Blindness)之後的續編,名為【Seeing】,是講述這場瘟疫後四年的一場選舉,出現了令執政黨疑心生暗鬼的異象,唯一「看得見」的人醫生太太,被「秋後」,誣陷為密謀造反者的故事。
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侮辱公職人員】粗口一定係侮辱?美國法官一語道破...... 的推薦與評價
要就「禁止 侮辱 公職人員」立法,需要釐清很多細節, 包括在法律上如何 定義 「 侮辱 」?何等程度的 侮辱 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若 侮辱 程度帶來身體的傷害, ... ... <看更多>
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網路上關於妨害公務和解金-在PTT/MOBILE01/Dcard上的升學 ... 的推薦與評價
妨害公務定義-臉書推薦/討論/評價在PTT、Dcard、IG整理一次看 ... 於行為當時,既未對員警身分及執法狀態有清楚之認識,其主觀上應無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 ... ... <看更多>
侮辱公務員定義 在 Re: [請益] 刑總公務員定義-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身分犯的命名
公務員身分在刑法上,有兩個面向的功能,一個是當被告(如被控貪汙罪),一個是當被保護的對象(如被妨礙公務)。當被告的時候,是身分犯的問題。身分犯跟按摩一樣,依照人民法感情跟消費經驗,有分「純」的跟「不純」的。如何區分,我們要回到犯罪階層的檢驗判斷。
關於一個犯罪的成立,我們用最簡單的話來敘述就是:「違法且有責」,而違法指的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推定具有違法性)且「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確定沒有反證推翻)。特定身分的存在與否,會影響到哪個步驟的檢驗,我們就給它相對應的名稱。例如,特定身分不具備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話,這個身分就叫做構成身分(也稱不法身分);特定身分雖不影響構成要件,但影響罪責高低,這個身分就叫做罪責身分(也稱加減身分)。
二、分類的後遺症
我們在學習法律的時候,時常會有個學習的誤區,以身分犯為例,老師都是這樣舉例的,什麼叫做純正身分犯呢?例如通姦罪,不具備配偶身分,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通姦罪。這個例子我們沒有理解上的問題,但卻造成了我們學習不純正身分犯的後遺症。什麼叫做不純正身分犯呢?老師接著舉例:「像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就算你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會構成普通殺人罪,因為這個身分的有無,只是影響到你罪責的高低,有身分,罪責高,刑度高,沒身分,罪責低,刑度低,所以我們也叫它加減身分。」
於是學生在筆記上寫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不純正身分犯」,但這種「將特定罪名與特定分類做為一連結」的方式,是學者研究一輪之後歸納的結果,本身在概念上具有封閉性(罪名有限、分類有限、多對一函數),也就是除非分類標準被改變,否則不會錯。所以這樣記憶,是可以的。但這並不適用於所有概念,例如「社工師【是】公務員嗎」?
三、社工師【是】公務員嗎?
如果可以大膽的說社工師【是】公務員的話,那我還可以說,社工師也【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從事業務之人/出於正當防衛之人/無自救力之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無限舉例)。
答案會這麼多,理由只有一個,這個問題問錯了。因為雖然公務員這個概念具有封閉性,但職業身分(例如社工師)並不具有封閉性(罪名有限,職業無窮;就算職業名稱有限,內涵依然無窮),所以沒辦法像是前開身分犯的分類一樣,把所有的犯罪類型(刑法上的犯罪是有限的)先區分是否為身分犯,再將身分犯分為純正/不純正,讓「每個罪名」都有一個自己的歸宿。
所以公務員身分的存在與否,一定是要「回歸個案」去判斷的,也就是,在具體個案中,這個被告/被害人就你所要討論的犯罪,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所以社工師是否為公務員這個問題,答案是「看情況」,看什麼情況?
四、公務員有三種:身分/授權/委託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目前刑法將公務員分這三類(具有封閉性),只要符合任一種情況,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但社工師百百種(不具有封閉性),有些服務公職、有服務民間、有服務公職但沒行使公權力、有服務民間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否符合,符合哪一種,還是要回歸具體個案中,利用第十條二項的概念逐一去判斷。既然要在個案中,試具體所為而定,那麼在進入個案判斷之前,討論「社工師【是不是】公務員」,就是一個不必要的概念。如果一定要下個結論,就是「可以是,看情況」。
補充:單就原PO的問題,實務上有不少判決是社工師在執行法定職務的時候被妨礙或侮辱的情況而成罪。所以,在實踐上,已經有社工師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了,如【104,易,235】並供參考。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依刑法第十條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在這個定義下
: 醫生跟老師會因該條將公務員認為是行使公權力
: 所以兼行政才算刑法上公務員
: 那我想問的是
: 社工師?
: 社工師有公職社工師跟民間醫院或社福團體的社工師兩種
: 其所執行職務是依社工師法
: 第 12 條
: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
: 處置。
: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
: 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 第 19 條
: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
: 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
: 要之法律協助。
: 那社工師可否構成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身分OR授權)
: 還是像醫生老師那樣
: 兼任行政的公職社工師才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45.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741246.A.A0A.html
※ 編輯: zison (49.217.245.57), 05/31/2018 12:37:4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