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屁一下剛考完的地特高考法廉第2題
完全一樣的題目
1.在我刑總解題書第二單元第18題
2.今年正課刑總(A)客觀可歸責性第4題練習題
3.思法人進階實例班早就出好的考題
因為過幾天就要上了
其實這是101年發生在竹科園區的實際案件,被告無罪。刑法刑訴真的要多看社會案件跟新的實務見解。
[甲無汽車駕照而駕駛汽車,某日超速而來不及剎車撞上對向車道違規左轉的機車騎士乙,造成乙死亡。事後確認,即使甲未超速,因為乙違規左轉又超速,甲仍然有高度可能性會撞上乙造成其死亡。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這題如果採客觀歸責理論,要有高分,雙破點都要寫:
1.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1)有超速沒超速都會造成撞擊導致死亡,因果關係x
(2)但若採樣的範圍限縮在駕駛行為而不把超速納進來,沒開車經過那裏就不會有撞擊發生而導致死亡。因果關係v
2.客觀可歸責性:
在(2)的前提下,超速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
但因為結果的發生不具備避免可能性(天註定的啦),所以結果不是在行為人製造的風險中實現,不能歸責。
至於第四題(自殺威脅)也在正課刑分304的課文內容中
簡單來說
如果你拿你自己的事來威脅我
關我屁事
這跟你拿我的事來威脅我不一樣
今年度除了刑法刑訴的實力進階寫作班,還會上刑法選擇題
在上今年思法人正課的同學
我選擇題上的夠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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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喔 被小編挖出來原運的Ingay文章!!
你看看,一個原住民身分交還原住民自己來認定的題目,這個人又談法又說政策還舉例的,是不是隨便就長篇大論?!所以小編要求他拍影片要精簡一點不是湯蘭花嗎?各位評評理嘛!
#是說還真不是言之無物
#希望穎艾就秉持這個窮追猛打的精神將來化作行動
#讓我們看看專業的民意代表應該是什麼樣子! <3
說要幫找老照片的,結果連老文章都被挖出來!
現在各位是在肉搜逆?XDDD
照片貌似在成大吧?!某次全台灣狼煙行動,成大原住民交流社與零貳社的活動嗎?
文章是2013或14年的立報吧?!
唉唉~要改變就是這麼不容易,如果沒有麥克風的話。當時寫下的,固然有當時的時空背景,但是內容方面,經過這四年好像也沒有什麼長進。所以才說一定要有個發聲的機會!
是說當時的署名也滿好笑(或者是種悲哀?)
『在部落出生,流浪到城市工作,越來越沒有鹽巴的味道,弟弟叫我:平地山羌』
=======老文章======
部落新聞眼:<<身份認定 交還原住民族自決 >>
作者:Ingay Tali
一講到原住民,在心裡面浮現的第一個形象是什麼呢?是鮮豔的服裝、是美麗的歌喉,還是在森林在海邊奔跑跳躍的身影?或者手交叉圍舞、騎山豬上班,住在沒有路燈的山上?
前者,是我們對於自己的認同;而後者,卻常常出現在他者的想像認定。那到底什麼是原住民、怎樣才叫原住民?這個可以說被問爛的問題,我們真的好好思考過嗎?
過去對於族群的判定,一種是從先天出生就確定的客觀條件,比方血緣、語言、外貌、膚色,也就是學者專家口中的「本質論」或者「原生論」;另一種強調主觀認同,認為客觀特徵只是條件之一,更重要的是擁有共同的生命經驗、彼此福禍相倚,建立在「想像共同體」(甚至利害共同體)的基礎上,學者說這個叫「建構論」。
從目前的《原住民族身份法》第4到6以及第10條來看,顯然採用的是血緣的認定標準,並且是一個父系觀點先驗的標準(此指漢文化父系,根本忽略部分原住民族裔採用母氏宗血的傳統)。另外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與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來看,似乎採用主觀認同的判斷。
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的內容,看似呼應憲法增修條文的認同基礎,卻又同時強調「行政核定」的國家介入,對照《原住民族身份法》第2條條文裡的「行政便宜」政策性規定不謀而合。這些看似兼採各種族群識別理論的友善規定,確實讓多年來從事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前輩歡欣鼓舞。不過,隱藏在其中的陷阱,隨著法規的實施而愈顯顢頇。
其一自然是平埔族裔的正名運動受挫。
幾年來的西拉雅族正名訴訟,原民會就是以上述法規架構定調:先在民族認定上否定其原住民族定位,進而在個人認定上採用身份法第2條規定來否認西拉雅族人具有原住民身份,全面性的從程序與實質面向去否定西拉雅族(人)正名之可能。
實則忽略法規(包含原住民族認定法草案)中關於「尊重主觀意願」的概念,並且扭曲《身份法》第2條條文裡關於「社會文化上的」與「法定義的」原住民定義邏輯。(王泰升/陳怡君:《從「認同」到「認定」:西拉雅族人的原住民身份認定問題》)
另一個浮上台面的缺陷,則是「原住民人球」,也正是鄭川如教授《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題名的質疑。最近部落發生的實例,更足以勾勒此種人球矛盾:
具有原住民身份之A女與漢人B男成婚,婚後生子C男按一般習俗從父姓。後C男與漢人D女成婚,婚後產子E男,嗣後C男過世。至E男成年,才知道已頒佈身份法,故而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為原住民身份。戶政在適法性有疑慮,於是行文原民會要求函示。原民會回覆:身份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份者」,是指「當事人業已符合本法所定取得原住民身份之實體認定要件者而言,例如『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且已從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始屬之」。
也就是說,前述案例中的E男的爸爸C男,在過世前並沒有跟著媽媽(A女)的姓氏來取得原住民身份,所以E男就不能以身份法來申請取得原住民身份。一場原住民的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生不出」原住民孫子的荒謬鬧劇,就在這種充斥行政霸權的法律規定下浮出檯面。
照身份法的條文來看,不是強調血「源」嗎?為什麼可以用「完成行政登記程序」與否,來冷血地剝除祖源血脈的羈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特別強調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憲法增修條文及已具國內法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到尊重「民族自決意願」。退萬步言,現在官定新族的審酌,也是採用「強烈表達單獨列一族之意願(邵族)」、「復名運動意識強烈(噶瑪蘭族)」等自主意願。
換言之,血緣、語言等本質論的原生基礎,固然是族群判定的出發點,但是尊重自主意願,更應該是不可迴避的條件。而原住民個人作為族群集體組成的單元,自當繼受此一結合血「源」與認同的身份歸屬權能,此種人格表徵,是為不容外力剝奪的基本人權。既然是基本人權,就是一經發生就持續存在的權柄、是隨時可以主張的,而不能以「行政程序」、「開放登記期間」等等俗世威權規約加以剝奪限縮。
試問,生在台灣的你我,是否有權決定一個人是不是美國人?又何以一個相對於原住民(族)的他者(非原住民政權)得以「決定」一個人/族是不是原住民/族?
事實上,在多數族群與部落的本初社會架構中,原來就存在有自主的「我群」認定傳統:不同部落族群的親結、乃至非族人者可受任部落領導者的實證。從而本文主張,關於原住民與原住民族的認同與認定,其權能應回歸族群之下:由部落決定是否為部落成員、由族裔決定是否為族裔成員。這個主體自主性的觀點,即是原住民民族主義的起點。
原住民族議題向來皆是人權而非福利問題。目前的《原住民族身份法》等關於原住民個人乃至群體的法規缺漏,正是過份預設利益分配、側重防弊的負面先驗,而做出的政治性規範。一旦面對前述原住民(族)「人球」問題,立即陷於左支右絀的窘境。
本文深切期待:倘有原住民身份之立法者,應正視原住民族認同與認定的自決權,重新檢視現行原住民身份與原住民族群認別法規(含草案)之主體錯置,還權於原住民;並在完成修法前的過渡時期,問責行政單位不當函示,回歸法條的目的性解釋與體系解釋,使前例中原住民生出的「不是原住民」子孫,皆能依其認同,早日重回祖靈的懷抱。
(Pangcah旅北青年。作者自我介紹:在部落出生,流浪到城市工作,越來越沒有鹽巴的味道,弟弟叫我:平地山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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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談談樂手教練實務經驗 }}_05
當你非常自覺地、『自律』地要求自己琢磨好一切的基礎本質學能,並且也涵養了自己的音樂美學,而『機會』適時地來敲了門、你也見到了這位綽號『難得』的朋友,但我估計你有很高的機率,會突然發現你去表現的種種音樂內容、執行事務的方式、過程、與合作對象溝通的品質,都大大地超過了你預期的範圍 --- 而且大多是往不理想的面向發展的,然後你應該會陷入一定程度的自我懷疑,不知道什麼地方出了錯,而整件事最終不如你想像的那麼美好,也許幾次下來,你甚至會對於『音樂產業』產生信心危機,覺得這果然是一個不值得參與攪和的惡劣環境。
至少我在三十歲之前、幾次在相關的工作過程結束後,我是這麼想的。
然後再過了二十年,當我回想起年輕的種種工作歷程,我才理解了一些事情,而對於那個時間的我,我知道了『我其實還沒真的準備好』!
如果『音樂是人的表現』,那麼,音樂產業牽涉的種種面向,會是什麼的『總合』表現呢?
[一. 漫談樂手教練的心裡話]_05 『準備』的度量衡_03
C. 第三階段 --- 人與人的關係:
能夠讓『機會』產生作用的,其實無非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但做為一位自律的音樂家,我們往往比較關注『自己能控制』些什麼,而很少真正練習與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產生的『化學』關係 --- 也許說到底,以『學業成績』做為唯一檢測尺度的學生受教階段,教育系統並不注重這種人文環節,一定程度地影響了後來進入社會的我們,在工作呈現上所必須連帶存在的人際關係,會處理得非常生澀,進而影響了工作的整體品質,與對於工作產生的回饋,一直都無法令自己滿意與快樂。
然而,『人際關係』是一種專門的學問,在這個以『漫談音樂』為主體的專頁上大發謬論,完全是對於這個人文課題不尊重的表現;因此,我想著眼分享的想法,不是真的對於『人與人』之間的任何建議 --- 因為,那太困難了,沒有任何一個個體會是相同的,所以,理論上我們無法歸納出一些簡單的法則,去面對所有不同的個人。不過,我們對於『自己』,倒是有一些自我要求的觀測標準,可以做為我們為『準備進入音樂產業』這個目標,訂定一些客觀的量表:
1. 提高完成度:儘可能地將自己經手的一切『呈現』,提高它的完成度,因為,你不會知道與你合作的對象,到底會用哪種標準來檢視你的表現 --- 那就像在這個系列文字第一篇提到的:『你不會知道台下是誰在觀看』一樣的邏輯。『完成度』可以被解釋的意涵,大概可以像是宇宙一樣的遼闊無邊,從『你處理一個音符乾不乾淨』一直到『你的舉手投足是否合宜』,再到『你對於工作的自我要求程度細不細緻』,甚至『你怎麼預防選錯字』……
這已經不是任何單一工作標準流程 (SOP) 就可以表列的,它其實更趨近於上一週最後提到的『Sense』--- 『你有沒有那個 Sense 去 sense 到自己需要有 Sense』,在這種前提之下,你根本不可能只是依據工作守則就能完成這個量表。而當我與年輕音樂工作者討論到這個題目時,我有一個很老派的句子:『君子慎獨』;如果要一個比較時下的說法,很簡單的行動建議就是:『想像你的頭上隨時隨地都有一臺攝影機對著你在進行直播』。其實就是這樣!你所執行的每一件事,如果都會有一個想像出來的角色是『你要對他負責』,我覺得,應該能非常有效地提高你在任何事務的完成度。
而我們所受的教育,其實也不過就是將那個『他』,轉換成為『自己』而已。
只是……請記得要打開攝影機的開關啊!
2. 換位思考:這個好像是企管面向的用詞,我覺得是讓自己在表現工作時非常有效的工具!我們先看看別人怎麼說: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david-%E9%BE%94/%E4%BB%80%E9%BA%BC%E6%98%AF%E6%8F%9B%E4%BD%8D%E6%80%9D%E8%80%83/1727269587523880/
https://gfamily.cwgv.com.tw/content/index/6337
https://www.darencademy.com/article/view/id/16496
毫無疑問的,如果我們都能有『換位思考』、『同理心』等等這些修養,在工作場域中比較能夠營造和平、良善的氣氛;但我其實更想導入的是『換位思考』的進階 --- 『越位思考』: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0907/c49150-18944645.html
https://www.facebook.com/tomisengineer/posts/1277433725616162
即便在音樂這樣的藝術領域,當你在『執行工作』時,往往都還是存在著『工作位階』的層級,『越位思考』的主旨,是讓你用你的『上層位階』來思考你正在進行的工作。舉例來說,當我還在錄音室磨鍊處理吉他錄音的年歲,我在彈奏吉他的過程,不單只想著我做為一位吉他手的音階、和絃、音色、音樂畫面等等技術問題,我還會試著從製作人的角色來思考與判斷音樂性、市場性,甚至時代性的問題;當然,我所『越位』想的事情,一開始往往不甚精確,但我的安全網是:現場 (或最後) 會有一位製作人真的必須負起決策的責任,而我可以因此從中校正、學習思慮未盡周全之處,而同時,我可以真的像我『頭上的那台攝影機』,看到很多『我坐在的位置』所不太直覺會去看的事物,我真的覺得那對於『如何整體性地去呈現音樂』,是有著實質的幫助。
3. 人事時地物、往前想三步:如果要簡化任何工作場域所牽涉的複雜層面,我覺得一定脫離不了這五個基礎面向,而這五種基本元素在事件運作、發展的過程中,彼此交互作用,看似難以預料;但總的來說,所有的變化,大致都來自『人性』的反應,我們如果能先不受自身情緒的影響,要去設想 (換位思考) 其中『人』的變因,其實沒有那麼困難 --- 通常只是你喜不喜歡而已 ---,而『事』、『時』、『地』、『物』這些相對可具體觀測的因素,如果你是一個能夠『提高完成度』的人,你一定會預想可以有的準備,以及意外發生時的備案。把每一件事情的組成,都分項地 (如同下棋一般地) 做『往前想三步』的慣性思考與準備,說真的,如果最後的成效不彰,我覺得那就是『時代』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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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了三篇文字,用來解釋一位正準備進入音樂產業的音樂工作者可以用來自我評量『自己是否已經準備好』的課題;而不論是從自我本質學能的具體基本要求,到建立自己音樂美學的抽象感受,乃至於到將自己投身於工作場域的人格、人際認知,我覺得:『自我要求』會是一以貫之的中心綱領。而如果你真的已經做好了這些準備,歡迎你進入到音樂產業來展現你的才華!其他的,就只是時間軸上自己作品的累積,以及最後我們不一定達得到的一個標的:
『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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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1. 撰寫這些看似與音樂沒有直接關聯的文字,其實是來自過去將近三十年的工作、學習歷程中一切經驗的總合:我看過、聽過基礎訓練還不精實的音樂愛好者對於自身『創 (習)作』未受青睞的不平之怨,也見過音樂天份、實力極高但恃才傲物的音樂家不見容於同一個世代而悒鬱寡歡的遭遇;音樂產業從來就不是一個健全的系統 --- 但其實在臺灣,我根本不知道有什麼是『健全的系統』!而~還是想寫,是因為:『種一棵樹最好的時間點是十年前,其次是現在』!(我實在太喜歡這句話了!所以就明目張膽地偷用了~)
後記2. 所以這次圖文不符的照片是取自2011年陳志遠老師紀念音樂會『 如果有一天我不在,樹在』(https://www.facebook.com/%E5%A6%82%E6%9E%9C%E6%9C%89%E4%B8%80%E5%A4%A9%E6%88%91%E4%B8%8D%E5%9C%A8%E6%A8%B9%E5%9C%A8%E9%9F%B3%E6%A8%82%E4%BA%BA%E9%99%B3%E5%BF%97%E9%81%A0%E7%B4%80%E5%BF%B5%E6%BC%94%E5%94%B1%E6%9C%83-144243359001737/ ) 的排練一景。我想~你可以瞭解我的隱意了。
後記3. 關於鼓手甄選活動的最新資訊:我們已議定將在2018年5月21日(週一)下午一點起,在強力錄音室羽房執行。由於報名者眾,我會於下週開始以私訊聯繫所有來函報名者,議定各人的甄選場次,希望不會耽誤到每一位參與者的時間;相關的行政程序與細節,我們會儘快完成內部作業,希望在下週以『專頁活動』的形式,開始對外公佈與紀錄。
這是一個新階段的開始,這是種下的一棵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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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題目的寫法】. 甲與乙為鄰居,由於乙所養之狗經常亂吠,故兩人時有爭執。某晚,乙之狗又狂吠擾人清夢,甲便至乙家按鈴理論。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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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開放式課程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授課教師:法律學系王皇玉課程連結: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9S102---------------00:00:00 ... ... <看更多>
客觀歸責理論題目 在 Re: [問題] 一個刑總題目-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t011086 ( )》之銘言:
: 甲可能構成刑法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 一,乙未死亡,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 二,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
: 三,客觀上,乙已著手(考點一,須操作著手理論)。
: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
: 一,客觀上,有無重傷結果(考點二),客觀歸責在考製造風險的特殊認知(考點三)跟構成
: 要件效力範圍的被害人自我負責
: (考點四)。
: 二,主觀上,殺人故意包含重傷故意(考點五)。
: 競合。
: ※ 引述《xia0708 (夏)》之銘言:
前文恕刪,沒記錯的話這應該是某年校級軍官轉任公務員的題目。
至今看來仍然十分愚蠢。
首先,糖尿病的確診標準:
1.空腹血糖測試(Fasting Plasma Glucose (FPG) Test)
2.口服葡萄糖耐受試驗(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OGTT)
3.隨機血糖檢查(Random Plasma Glucose Test)
簡單的說,只要血糖超過試驗的標準值,就是糖尿病。
糖尿病嚴格說起來,就是人體一直處在高血糖的狀態。
糖尿病並不會直接導致人體發生損害,
而是長期的高血糖會導致併發症如視網膜病變、腎臟病變、神經病變等等。
其過程是慢性且長期的。
了解糖尿病之後,再回來看這題目,
以客觀歸責理論檢討,行為人給巧克力是否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答案絕對是NO,糖尿病患者也不是整天都處於高血糖狀態,
甚至在血糖較低時(通常是因藥物治療引起),需要即時補充糖份。
糖尿病患者雖需飲食控制,但沒有絕對禁止吃糖。
所謂法不容許的風險包含特殊認知?(推文有此說)
或換句話說,本來不是法不容許的風險,包含特殊認知就變成了風險?
抱歉,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講法,
是否跟相當因果關係折衷理論混淆了?
法不容許的風險檢討與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是兩碼子事。
類似的經典例子很多,出國觀光,雷雨天撐傘等等...
再來,風險實現,
要如何證明甲給乙吃的巧克力是造成糖尿病的主因?
注意,題目本身有提到乙本身就有高血糖,
而第一型糖尿病的成因並不是因為攝取了過多糖份,
而是人體天生就因某些因素(遺傳)造成胰島素不足。
你要如何證明甲送的巧克力與乙的糖尿病發作有常態關聯性?
風險真的有被實現?
縱使最後乙糖尿病發,長期累積造成併發症,
是否可歸責於甲送巧克力的行為,絕對要打一個非常大的問號。
最後,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被害人自負原則,題意不明,雖不合理,但就不討論了。
以相當因果關係檢討:
主觀上甲具殺人故意、重傷故意。
客觀上甲送乙巧克力吃是否為乙糖尿病發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
連條件理論都無法滿足了,還需要檢討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這個題目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出題者(解題者)根本不了解糖尿病是什麼東西,
更不了解糖尿病造成人體損傷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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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78.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7333692.A.55F.html
例如喝含糖飲料會不會引發糖尿病?
一般大眾認知會,
但實際上沒有醫學文獻可以佐證含糖飲料會直接引發糖尿病。
一般還是認為第二型糖尿病肥胖是較主要因素。
連醫學上都尚不明確的東西,法學卻要把他歸類成法不容許之風險,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最大的爭點就是給巧克力到底是不是法不容許的風險。
補習班也是把此題歸類在客觀歸責理論。
只是覺得出題者在出這種牽涉到其他領域的題目時應該更慎重些。
應該和主觀認知搭不上邊....
再退步言之好了,醫學上無法證實長期吃巧克力會引發糖尿病,
這樣解成法不容許的風險,不會有問題嗎?
※ 編輯: PowerPro (114.26.78.252), 11/12/2015 2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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