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宣布5月19日至5月28日停課的消息(現已延長到6月14日),我們王婉諭委員陸續收到不少幼教人員以及家長的陳情,包含部分幼教人員面臨『簽署自願休無薪假同意書』的困境。不禁讓人好奇,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居家上班』與『防疫照顧假』大不同
首先是幼教人員的工作情形,我們先來看教育部的公文是怎麼說的:在維持園務運作及部分幼兒有到園需求之人力安排前提下,提高『居家上班』人數。停止到園期間,教保人員可引導家長為幼兒提供多元學習的機會,每日並應主動聯繫關懷幼兒的生活情形。
雖然看起來與『防疫照顧假』相同,都是留在家中,但『居家上班』仍是處於一種待命服勞務的給付狀態, 概念很簡單, 仍有服勞務的義務,雇主就應該給付薪資。
這也是教育特別強調:#居家上班非防疫照顧假不用請假的緣由。
▋停課期間不付薪水?
就像前面講的,停課期間依照教育部函示,仍有勞務給付的義務,當然必須支付薪水。
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的收費項目、用途、退費標準,必須由地方主管機關訂明;私幼的收費方式,也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依目前規定,家長所繳的『 學費』就是 #專指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或人事所需的費用。
而學費多數是『採學期為單位』收取,即便是有『月費』的方式,5月份的也已經繳納。因此教育部在5月21日公告,依各地方的收退費辦法,『學費及雜費』不在退還範圍。
#既然還有收到支付員工薪水的學費就要支付薪水。
▋簽署無薪假同意書?
在『勞基法』以及『勞工請假規則』中,並沒有所謂真正的『無薪假』規定,而是勞動部訂定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可以讓雇主『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實施的前提是『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
回到目前教育部函令下的幼兒園處理情況,『學費』既然不在退還範圍,因此幼兒園沒有遭遇因為停課導致發不出薪水而有資遣教職員工的必要, #不符合實施無薪假的前提。
▋隨著停課時間的延長,原先的處理機制足夠嗎?
📌 停課時間已經由5月28日延長到了6月14日,如果學費的收費標準有『學期制』或『月費制』,隨著停課延長進入6月份,原來的處理機制是否仍一體適用?或是會有其他配套?
以準公共幼兒園為例,政策推動當時教育部的說明就是將幼兒園原來全學期的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不包括課後留園費、交通費等)『 所有項目的總額』,計算出每月平均的收費,其中由家長『 每月繳交』一部分的費用,剩下的差額由政府直接幫忙支付給幼兒園。
由此看來,在家長 #每月繳納的月費裡可能包含有支付人事費的學費部分,進入6月份之後就不是原本單純『不退費』可以解決。
📌 不同型態的幼稚園之間(如公幼、私幼、準公共、非營利),家長所需繳納的費用並不相同,同樣是都受到國家照顧義務下的幼童,在停課期間都是無法到園,但以家長端必須負擔的費用繳納基準仍不同,這部分當然也涉及幼兒園的營運問題。是否因應疫情有配套,也尚待教育部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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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疫情會需要多久時間才能平復,也許沒有人可以給一個明確的答案,但是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建議應該要盡快作出相應及明確的說明,帶領大家一同走過。
延長工時備查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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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備查 在 厭世工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默默跟一個
不過我們都沒在管這個的顆顆
【 勞基法三讀了,你該怎麼看?】
在許多衝突後,勞基法的修改終於到了一個(暫時的)終點。
然而,雖然已經有很多懶人包在瘋傳,但我們仍覺得 #整理雙方立場的作品還比較少些,所以就趕緊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同時讓大家暸解不同的看法!
折騰這麼久的勞基法,到底改了什麼?到底不同立場的人,又抱持著怎樣的意見呢?
現在就跟著圖文不符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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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休息日之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 █
詳細:取消假日加班 1~4 小時算 4 小時;5~8 小時算 8 小時的規定,改為做多久就領多少。
😍 支持方:這樣老闆才會讓人去加班,不然勞工都領不到加班費。
😡 反對方:之前說要以價制量降低工時,並維持休息日的完整性,但修改後不使工時上升,也讓休息便得零碎。
█ 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彈性化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一個月可達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支持方:可以調整加班總量,才能配合旺季,維持企業的競爭力。
😡 反對方:這樣有可能出現連續 4 個月加班 54 小時的極端狀況,更容易產生過勞。
█ 第三十二條之一:加班費可用補休抵 █
休息日或平日的加班,可以在勞工與雇主同意的狀況下,
按照工作的時間換成補休。
另外補休的期限則是勞資雙方議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才能把假換回錢。
😍 支持方:想休假的可以選擇休假;想領錢的可以拿錢,
勞資方都多了一種選擇,變的更有彈性。
😡 反對方:因勞資協議沒有作用,會變成資方省加班費的後門;
且補休時數也沒按照加班費的費率換算(如加班可休1.33小時或1.66小時),而是做一小時換一小時休息。
(加班費本身費率沒有調整)
(若補休後屆滿要換回錢,新法有規定要拿的數目要跟當初加班或休息日應得的薪資相同)
(但這邊有另一個漏洞,因為工資清冊只需保留五年;且約定的補休沒有期限,因此若約定超過五年後才補休,可能會沒有依據判斷當初的費用是多少)
(實務上休假的小時要對應到加班的哪一個小時,若休息時間沒有完全休完應該怎麼計算等,還是有蠻多地方要釐清。)
█ 第三十四條:輪班工作間隔下限彈性化 █
原法律規定為,輪班制勞工,在兩班換班時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不過本規定因為行政院尚未公布,所以還沒實施);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把間隔下降為 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符合產業現狀,輪班更有彈性,增加產業競爭力。
😡 反對方:工會與勞資協議都沒有作用,反而會使很多勞工增加過勞的風險;而且輪班制常見於醫護以及運輸業等跟社會大眾的健康安全相關的行業,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全。
█ 第三十六條:例假可以挪移 █
原規定為間隔六日一定要有一天例假;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以在七天內調整例假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勞方可以放更長的假,資方也更有彈性,皆大歡喜
😡 反對方:可以第一天頭與第十四天尾休例假,造成做 12 休 2 的狀況。(加上休息日為 14 休 4)
█ 第三十八條:特休可遞延 █
原規定為特休當年沒休完就要換成錢;現在修改為可以延後一年再放假,後一年仍沒放完再換成錢。
😍 支持方:勞工可以積更多的假,放更長的假期,出國玩也比較方便,而且錢也沒少只是比較晚拿而已。
😡 反對方:遞延一年會有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勞方真的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錢/權利的時間晚了一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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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來說 】
😍 支持方認為勞資之間更像是一個互利的關係,有更大的彈性,能促進效率,並讓雙方都拿到自己想要的東西。
😡 反對者則覺得,因為勞檢不確實,勞資協議也沒有罰則,再加上勞資雙方的權力並不平等,所以一切的彈性都有可能變成資方利用的後門。
你又怎麼想呢?歡迎留言跟大家一起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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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https://www.mol.gov.tw/…/1070110%e6%96%b0%e8%81%9e%e7%a8%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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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成祥、志祺
設計:ZuZu
另感謝陳劼敏網友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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