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姸慧議員,請你幫我們向 #林智堅 市長說。他是一個很有魄力、執行力的市長,我們對他抱有很大的期望。
雖然我的孩子已經到天國去當天使了,但我仍期待新竹市能開創新的做法,在 #身障友善醫療 的推動上,能夠創全國風氣之先,讓身障孩子免於受苦,我們相信林市長做得到,新竹市做得到。」
聽到這一段話,現場每一個人都忍不住眼眶紅~。
【小乖的故事】
小乖(化名)出生時,因為第一對染色體異常缺損、早產,而發展遲緩。他在父母無窮盡的愛心及不間斷的早療下被照顧得很好,是一位剛滿十八歲的中度智能障礙孩子,但 #心智年齡約只有小學二年級。
小乖在今年七月因為持續發燒不退而就醫,醫院以已年滿十八歲為由,拒絕他進入兒童醫院。轉而進入成人醫院後,經確診為淋巴癌。在進行第三次化療時,因肺部嚴重感染,緊急插管之後進入成人加護病房。由於成人加護病房並不容許家屬全天陪伴(若在兒醫加護病房,家屬可以陪伴),孩子在精神上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其內心的無助跟恐懼,令人心痛。在24小時充滿陌生人,溝通不良,身體痛苦的情況下,孩子心情上驚恐焦慮引發的痛苦遠超過疾病本身。加護病房的醫護人員因擔心孩子焦慮亂動拔管(末期孩子已經全身插管)不得已施以相當劑量鎮定劑讓他持續昏迷,(小乖爸媽講到此處數度潰不成聲,為了不要再讓他們勾起心痛回憶,我請他們不用敘述細節😢)最後不幸於九月份去世。
【#18歲 變成身障兒命運的分水嶺?】
滿十八歲以後的身障孩子在我們的社會面臨何種處境,是最近特殊兒家長們跟我反映最多的議題,醫療的部分尤其重要切身。因為小乖生前及家人親身感受到的痛苦,小乖的哥哥在小乖過世之後,憤憤不平地寫信到總統府陳情,小乖的爸媽也向衛福部提案,希望
👉👉「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門診及住院醫療,立法機關或是衛生主管機關應提案或訂立辦法,要求醫療院所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特別是以身心障礙者的「心智年齡」提供醫療措施與彈性服務,而非以「生理年齡」作為標準。」👈👈
小乖爸媽的提案,中央初步以「防疫優先」的理由認為不宜。但這個理由顯然沒有回答到重點。身心障礙孩子的家長可設定檢疫條件,且可以提供孩子心理支持、協助孩子向醫護人員溝通、表達需要,更重要的,是讓這些身體或許是大人,心理其實是孩子的身心障礙病患,能夠在更友善、舒適、有尊嚴的環境中接受醫療照護。
【想進ICU陪孩子 有法源卻無施行細則】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但是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卻缺乏相對應的醫療施行規定。
身心障礙者(可能伴隨罕病、腦性麻痺、基因問題、代謝異常等特殊體質)在其面對侵入式治療,例如:放療、化療、插管、注射、鼻胃管、抽血..等,或是身處陌生的醫療環境,或是必須獨處(例如加護病房)時,往往會產生極大的焦慮,而對醫療行為產生不配合或恐懼,或造成醫病之間的誤會,最後導致病患更大的痛苦。最了解,最長時間照顧身心障礙孩子的是父母,這時候,他們的照顧、陪伴、安撫、協助,至關重要。
【身障孩子最需要照顧者 不能在重病時切斷他們最重要的支持😢】
小乖的故事令人不捨、心痛,我們國家跟社會的文明應體現在對弱勢權益的保護跟保障,全國有一百多萬人領有身障手冊,#他們的就醫權益亟待大家共同倡議爭取。小乖的爸媽希望,新竹市做為一個各項指標領先的進步城市,我們的衛生行政機關,是不是可能出面協調轄內各大醫院,達成:
👍1. 心智年齡未滿18歲的身心障礙者,若家屬或照顧者提出需求,各醫療院所的加護病房應允許家屬陪同住院。
👍2.醫院設置身心障礙者的整合門診。(例如:中國醫藥學院之老人特別門診暨整合照顧老年醫學)現行醫療體系對身心障礙者的病歷資料呈現斷裂狀態,以小乖為例:小乖進入加護病房時,過去長時間兒童醫院的就醫紀錄、從小到大的早療進度紀錄、輔導人員、職能師、診所醫師對他的照護記錄都無法轉銜,加護病房跟急診中心缺乏對身心障礙者過去病史的認識,對小乖過去的醫療史一片空白,增加同理患者跟醫治的難度。
【我們可以做得更好?】
想像無法言語又驚恐又無助的小乖在加護病房度過的最後一個月,我相信所有為人父者,一定會跟我一樣心裡非常難受,也更能體會小乖爸媽的痛苦,跟現在願意站出來,用自己的血淚經驗替其他孩子爭取權益的不容易。
我答應小乖的父母,盡力幫他們發聲、倡議,爭取社會各界更多更大的支持。也期待有同樣信念的家長跟市民朋友們,一齊來表達支持「#滿18歲身障孩子進入ICU可以有家屬陪同」的訴求,讓小乖爸媽的心願,早日實現!
P.S 感謝:
台灣福佑天使家庭協會 的雅玲
新竹市自閉症協會 黃崇岳 理事長
新竹市智障福利協進會 劉玉梅 總幹事 支持力挺!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附圖是圖文不符的開會照)
#身心障礙者 #心智年齡 #醫療 #加護病房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女星林辰唏日前PO出搭高鐵時解衣哺餵愛女的天倫照,但遭網友批評「妨礙(害)風化」,對此,林辰唏今天在臉書回應「我沒什麼好感到可恥的」。』(中央社19日電)
來重貼一下我之前寫的文章~
「…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
本規定重要的並不是「放著哺乳室不用」,而是當哺乳室太遠、清理中或是已經有人在使用,而又必須哺乳之時,也無需顧忌旁人碎念「明明有哺乳室幹嘛還要公然露奶」。
因此,我認為應該要追加規定哺乳室門口需張貼本規定--這比《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有意義多了。
其實,民國19年制定的《工廠法施行條例》第20條就規定了「工廠僱用女工者,應於可能範圍內設托嬰處所,並僱用看護人,妥為照料。」
民國21年修正時更進一步追加了「應設哺乳室」,而且不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2項還允許例外。
附帶一提,那時我國還沒有憲法。
待過勞委會的家父表示:
一、當年托兒所做得最完善的,就是華隆紡織。對比現在華隆自救會!的存在,令人唏噓。
二、社會司當年曾經用「工廠用地不得設置托兒所」跟勞委會槓上,當年的勞委會回嗆:哪個縣市政府敢因此對工廠的員工托兒所開罰,勞委會將幫廠方打官司。
關於公開哺乳的議題,另一個可以思考的議題是:為什麼即使是女性,也有些人不想見到公開哺乳?
一般認為這跟「裸露」有關,也就是不想見到「不雅」的畫面。但我覺得恐怕還有其他原因,例如若被「女性應當要生孩子」的價值觀長期壓迫,那麼在看到哺乳畫面時,也就容易聯想到自己還沒有生或是不能生,從而抗拒。
鞏固霸權的,也可能是霸權的受害者。這時我們不應只譴責其「鞏固霸權」,也應當檢視「是甚麼樣的因素導致他有這樣的立場或情緒」,切莫僅以嘲諷待之。
最後,請各位思考一下:獨自一人(無論男女)帶著嬰孩出門的,要怎麼上廁所又無需擔心小孩被綁架?特別是早年沒有親子廁所、無障礙廁所,又通常生不只一個的年代。
參考條文: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第88條第1項;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第50條至第52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
工廠法第13條第2項、第37條、第68條、第69條;
工廠法施行條例(已廢止)第20條;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
(照片是在 Piez Photo Studio 丫莫蝸牛攝影棚 拍攝的毛片)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剛好有關於「賢妻」和「母職」的新聞,來複習一下幾年前寫的、關於母乳哺育的規定以及一些聽來的歷史。
另外,也該留意我們是不是在面對女性時,不自覺地急著將之套用到某個標籤(單身、待婚、已婚、有子)、而不是將之先視為「一個人」看待。
「…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
本規定重要的並不是「放著哺乳室不用」,而是當哺乳室太遠、清理中或是已經有人在使用,而又必須哺乳之時,也無需顧忌旁人碎念「明明有哺乳室幹嘛還要公然露奶」。
因此,我認為應該要追加規定哺乳室門口需張貼本規定--這比《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有意義多了。
其實,民國19年制定的《工廠法施行條例》第20條就規定了「工廠僱用女工者,應於可能範圍內設托嬰處所,並僱用看護人,妥為照料。」
民國21年修正時更進一步追加了「應設哺乳室」,而且不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2項還允許例外。
附帶一提,那時我國還沒有憲法。
待過勞委會的家父表示:
一、當年托兒所做得最完善的,就是華隆紡織。對比現在華隆自救會!的存在,令人唏噓。
二、社會司當年曾經用「工廠用地不得設置托兒所」跟勞委會槓上,當年的勞委會回嗆:哪個縣市政府敢因此對工廠的員工托兒所開罰,勞委會將幫廠方打官司。
關於公開哺乳的議題,另一個可以思考的議題是:為什麼即使是女性,也有些人不想見到公開哺乳?
一般認為這跟「裸露」有關,也就是不想見到「不雅」的畫面。但我覺得恐怕還有其他原因,例如若被「女性應當要生孩子」的價值觀長期壓迫,那麼在看到哺乳畫面時,也就容易聯想到自己還沒有生或是不能生,從而抗拒。
鞏固霸權的,也可能是霸權的受害者。這時我們不應只譴責其「鞏固霸權」,也應當檢視「是甚麼樣的因素導致他有這樣的立場或情緒」,切莫僅以嘲諷待之。
最後,請各位思考一下:獨自一人(無論男女)帶著嬰孩出門的,要怎麼上廁所又無需擔心小孩被綁架?特別是早年沒有親子廁所、無障礙廁所,又通常生不只一個的年代。
參考條文: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第88條第1項;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第50條至第52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
工廠法第13條第2項、第37條、第68條、第69條;
工廠法施行條例(已廢止)第20條;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
(照片是在 Piez Photo Studio 丫莫蝸牛攝影棚 拍攝的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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