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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爭議處理
【作 者】吳振吉.劉宜廉.王志嘉.林義龍.陳永綺.李詩應.梁志鳴.林萍章.吳志正.劉靜婷.沈若楠.陳文雯.黃鈺媖.陳怡.許嘉龍.曾昭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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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與醫事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常因死傷事故衍生醫療糾紛,而此類糾紛之解決,涉及醫法領域專業知識之交錯運用,具高度技術性色彩,故易使病家陷於資訊不對稱之不利地位,對醫方來說亦將同時造成其勞力、時間及費用之負擔,最終醫病關係日趨緊張、惡性循環。
◾有鑑於此,衛生福利部於2012年即已著手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醫糾法)草案,惟醫糾法草案最終卻因各界欠缺共識而未能三讀。為化解對立,建構醫病間之信賴關係,衛福部以各界意見為修正基礎,再次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爭法)草案,並配合新修正之醫療法第82條,朝向「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與「預防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則邁進。
◾目前醫爭法草案已於2018年4月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本書梳理前後兩次草案之熱議焦點,並匯集醫法專家意見,俾利讀者能迅速掌握醫事糾紛處理法制化之動態發展,更期能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
【目 錄】
🔹再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疑義∕吳振吉、劉宜廉、王志嘉
🔹醫療糾紛關懷與調解之臺中經驗∕林義龍
🔹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在刑事醫療案件偵查前階段的運用及其可能性∕陳永綺、李詩應
🔹從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省思法院與病人安全之互動關係∕梁志鳴
🔹醫事爭議處理法的再出發∕林萍章
🔹醫療過失刑罰化之現況與變革∕吳志正
🔹韓國醫療事故補償及醫療爭議調解法初探∕劉靜婷、沈若楠、陳文雯、黃鈺媖
🔹臺南地區偵查中(前)醫療糾紛處理方案之構思∕陳 怡、許嘉龍、曾昭愷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竹市七師聯誼會成立大會 良有理也】
七師: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七大專業團體在各縣市皆為社會中堅份子、意見領袖,各有所長、各有專業領域的社會貢獻與責任,七合一成立聯誼交流,影響力自必更大。
其實在立法院有關七師之法案非常專業且影響與人民權利義務甚鉅,未來會進入待審及優先法案如下:
1.醫療法82條修正後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2.醫療法部分條文再修正
3.口腔衛生人員法(待整合)
4.藥事法及專利法61條之一
5.醫療器材管理法
6.建築法
7.都更條例
8.律師法
9.公司法(與會計師有關)7/6已三讀
以上之專業法案,有七師聯誼會可為對口諮詢、研商,對修法之完整性、正確性必有正面助力,七師們,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 在 醫師立委邱泰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醫療事故爭議法審查 愛與關懷是核心精神 醫病和諧是重要關鍵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自2016年進入立法院後,就提出將醫療糾紛處理分為ABC三大部分的策略「A.醫療刑責合理化、B.調解機制的改善、C.補償機制的合理完善」,並積極推動。終於,在2017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82條修法-A.醫療刑責合理化,在事件前端保障民眾的救命權,也讓醫師有尊嚴的救治病人。上週(4/19),在施義芳和蔡易餘等數位財政委員會委員、衛福部及金管會的見證下,醫師公會全聯會與數家保險公司簽下「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合作推廣備忘錄- C.補償機制的合理完善」,在事件後端讓民眾能得到經濟層面的保障,也讓醫師安心執業。
-今日(2018/04/25),衛環委員會召委邱委員排議審查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B.調解機制的改善」,將是邱委員醫療糾紛處理策略的最後一塊拼圖。詢答時,邱委員首先強調立法的精神應充滿愛與關懷,堅持醫療和心價值,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並提出醫師公會眾人討論後的建議,認為事情的發生不一定伴隨錯誤,建議法案名稱應從「醫療事故」改為「醫療事件」,法條中的「除錯」一詞也應改為「精進」,避免讓人誤解。有鑑於外界先前將法條稱為道歉法則,邱委員認為立法精神應以愛與關懷為原則。爰引述賴清德院長的看法,認為沒有因果關係不需要道歉。建議採用「Compassion關懷法則」,讓大家在事件發生後都能心平氣和的調解了解真相,用愛和關懷來促進醫病和諧。建請衛福部帶回謹慎研議。
-邱委員說,下下周將安排醫爭法逐條審查。希望相關單位盡速與委員們溝通,法條也將在委員會上充分的討論,力求立法周全。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 在 張育美- 【醫療爭議處理新紀元】 昨(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 的推薦與評價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是自107年1月完成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修法後,醫療事故相關制度的最後一塊拼圖,立法通過象徵著「醫病共好」理念的實踐。面對疾病的變化萬千,醫病 ... ... <看更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 在 [新聞]立院三讀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 看板medstudent 的推薦與評價
立院三讀 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
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
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少醫療糾紛訴訟使醫病雙方煎熬,使病人與家屬得不到及時情緒紓解補償,醫生更可能
規避高風險科別。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
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25日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排
入30日院會討論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
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其
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
、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
報告或陳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
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
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
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
,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新法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編輯:蘇志
宗)1110530
https://www.cna.com.tw/amp/news/aipl/20220530018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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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個法案真的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還是只是法院為了減少訴訟案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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